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工作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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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05号,以下简称办法)、XX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XX省人民政府令第157号,以下简称办法),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和谐发展,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工作规范。第二条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O人以上的下列活动:(一)体育比赛活动;(二)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三)展览会、展销会、交流会等活动;(四)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美食节等活动;(五)招聘会、推介会

2、、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六)公益慈善活动。影剧院、音乐厅、公园、娱乐场所等在其日常业务或者经营范围内举办的活动,不适用本规范。公安机关应加强对祈福觐香、礼拜、商业促销、开业仪式、民俗活动、观景游览等群众自发聚集活动的安全监管。第二章职责任务第三条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依法负责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施安全许可,指导、监督、检查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以下简称承办者)和场所管理者落实安全管理工作措施,依法查处活动现场发生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和处置突发安全事件。具体履行以下职责:(一)审核承办者提交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申请材料和活动安全风险评估报告,核准活动参加人数,依法实施安全许

3、可;(二)制定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监督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三)建立大型群众性活动不良安全信息记录制度,并依照规定提供咨询和查询服务;(四)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对活动场所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五)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对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并及时责令改正;(六)指导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七)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票证实施监管;(八)根据公共安全需要组织相应警力,维持活动现场及周边的治安、交通秩序;(九)对保安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十)依法查处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处置可能导致安全事故

4、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和其他突发事件。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主动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情况,遇有涉及重大安全风险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报告。第五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主动加强与应急管理、宣传、住建、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教育、市场监管、国安、商务、文旅、卫健、体育、文物、气象、网信等有关部门的常态化对接联系,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对活动方案及活动情况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及时通报并共同研究,督促其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公安机关每半年应组织召开至少一次部门联络会议,通报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计划及安全管理等工作情况,协调解决问题

5、。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公安机关应当XX相关部门对活动现场开展安全检查,督促承办者整改安全隐患。遇有重大安全问题,应当主动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协调相关部门适时召开安保协调会,联动解决安保问题。第三章安全责任第六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责任人。政府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举办活动的,应当明确承办者;未明确的,由具体承办者承担安全责任。承办者,是指具体负责组织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并以其名义申请安全许可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七条申请大型群众性活动前,承办者应当对参加活动的人数进行预估。预估人数应当是进入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

6、的人员数量总和,包括活动现场演职人员、工作人员、运动员、观众等所有进入活动场所的人员。第八条承办者应当制定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入场人员的票证管理措施。票证管理包括:票证种类、颜色、防伪标记、票证发售及现场查验方式、现场进出人员统计方式和票务纠纷处理措施、票证对应方位或区域标志,入场的起止时间,入场须知及禁带物品告示等内容。大型群众性活动入场票证应当按照核准的人员安全容量印制、发售。大型群众性活动工作证件应当易于识别、标明种类、通行区域和编号,必要时,还应贴印照片和防伪标识;车辆通行证应区分种类,贴印车辆号牌号码,标明通行线路和停车区域。第九条承办者应当制定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等措

7、施,包括:(一)对水、电、气等重点部位的看护措施;(二)对桥梁、涵洞、窄路、水域等危险区域的控制措施;(三)对出入口、安全通道的疏导措施;(四)入退场人员和车辆的导向措施;(五)入场人员达到安全核准容量时的控制措施;(六)广播疏导宣传方案;(七)其他相关安全疏导管理措施。第十条承办者应当根据活动具体情况,针对现场可能发生的暴力恐怖袭击、火灾、拥挤踩踏等突发事件以及人员超出安全核准容量、危及人身安全等问题,制定应急救援处置预案。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原则;(二)应急指挥系统的构成;(三)各岗位职责任务分工和责任人;(四)紧急疏散、抢险自救等应急处置措施。第十一条承办者应当根据

8、活动具体情况,制定层级清晰、责任明确、措施有效的安全责任制度,包括:(一)现场安全指挥部的构成和职责任务;(二)值班制度;(三)安全责任区的划分,各项安全任务和岗位安全责任人。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应当确定主管安全的专门人员,每年度举办3次以上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应当定期参加公安机关组织的安全管理工作培训。第十二条在活动举办前,承办者应当XX场所管理者,组织安全工作人员对场地、设施进行全面安全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立即整改。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现场安全工作人员应当进行巡视检查,活动结束后承办者应当组织清场,对发现的可疑人员、可疑物品应当及时向现场安全保卫指挥部或公安执勤民警

9、报告。第十三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一)保证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和本省建筑、消防等安全标准和规定,并向承办者提供场所人员核定容量、安全通道、出入口以及供电系统等涉及场所使用安全的资料、证明;(二)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入口、消防车通道、应急警务通道、应急广播、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无障碍通道等设施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三)保障监控设备和消防设施、器材符合国家标准,配置齐全、完好有效;监控设备应当覆盖看台、出入口、通道、主展台等重要设施、部位;监控录像资料应当保存30日以上;(四)提供必要的停车场地,并维护相应的安全秩序;(五)保证重点部位安全和重要设施正常运转

10、;(六)其他有关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工作职责。第十四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搭建临建设施的,承办者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所使用材料、照明灯具、电器设备应符合国家、本省的有关规定和标准,并保障施工期间的安全。临时设施的搭建应当在大型群众性活动开始的24小时前完成。临建设施搭建完成后,承办者应当组织临建设施的设计、施工、使用单位和场所管理者进行联合检查验收,并聘请专业机构进行检验、检测,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检测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相关专业机构应当如实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并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第十五条承办者应当按照活动的需要和负责许可的公安机关要求,配备必

11、要的安全检查设备和安全检查人员,对进入活动场所的人员、物品、车辆按规定实施安全检查,公安机关应派员监督安检工作的落实。第十六条承办者应当从有资质的专业保安服务公司雇佣相应数量的保安员开展安全护卫工作。保安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持证上岗。承担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按照保安服务合同约定履行职责,提供符合相关标准的保安服务。第十七条承办者应当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提供与活动相适应的安全人员、资金、设施、设备等方面的保障。倡导承办者根据活动的参加人数、活动规模和安全风险程度等购买大型群众性活动公众责任保险。第十八条在教堂、寺庙、广场、商场、景区等固定场所举办的群众自发聚集活动,公

12、安机关应督促场所管理者履行相应的安全责任,场所管理者应主动提前向公安机关报告活动的形式、内容、人数等情况。第四章风险评估第十九条公安机关应当督促承办者按XX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风险评估工作规范(X公综(2015)315号)要求,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并在申请安全许可时提供安全风险评估报告。报告应对以下可能影响安全的因素进行分析并提出应对方案:(一)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人员的数量、主要人群年龄及组成结构,观众情绪的激烈程度等;(二)场地开放程度,周边地理环境、道路、水域、涵洞、桥梁等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造成影响情况;(三)安全通道、消防设施或器材、技防设施、各种标志以及水、

13、电、油、气等重点部位的安全状况;(四)临时搭建设施、展品贵重程度、危险程度;(五)大型群众性活动受社会、群众、媒体关注的程度;(六)天气或其它因素及可能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造成影响情况;(七)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车辆数、场地设置的停车位及停车管理,入、退场车辆对道路交通的影响程度;(八)大型群众性活动可能受到不法侵害的程度等。第二十条承担安全风险评估的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踏勘调查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走访调查大型群众性活动各参与方,全面掌握评估基础资讯;(二)按照规范格式,客观撰写安全风险评估报告,提出具体风险及解决对策方案。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发生安全事故的可能性、安全风险等级

14、及风险防控措施等事项,并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周边交通、治安等条件及影响进行综合分析。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应成立专业评估小组,对承办者提交的风险评估进行审核,并针对报告提出的主要风险点和消除风险隐患措施,督促活动承办者进行整改落实;根据不同安全风险等级,制定相应的安全保卫工作方案,配备足够的安保力量,做到警力精准布设、风险有效管控。对县级以上政府举办的活动,公安机关应当研究分析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提出隐患整改措施和需本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事项,形成完整的、说服力强的风险评估报告上报本级人民政府。活动存在安全隐患的,公安机关应当向活动具体承办部门或单位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能完成整改的或存在重大安

15、全隐患的,应当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对群众自发聚集活动,应当XX相关主管部门针对活动的性质、内容、敏感群体、安全形势及天气、交通、场地、环境、人流等因素,综合开展风险评估,科学评定风险等级,并将评估结果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可能发生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通报相关主管部门,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实际承办者立即整改,无法整改到位的,责令停止举办活动。第五章安全许可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对单场次预计参加人数100O人以上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公安机关应对承办者上报的预计人数进行审核评估。第二十三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预计参加人数在100O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或者跨县(市、区)举办的,由活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跨设区市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实施安全许可。第二十四条承办者应当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时间的20日前提出安全许可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申请表;(二)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三)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四)安全风险评估报告;(五)大型群众性活动方案及说明,2个或者2个以上承办者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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