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典型案例6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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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典型案例案例一社区矫正对象岳某申请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监督案【关键词】社区矫正监督涉海涉渔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简化审批【要旨】人民检察院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强化对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的保障。对涉海涉渔等情况特殊的社区矫正对象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申请出海作业等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推动社区矫正机构简化审批程序和方式。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与社区矫正机构的协作配合,综合运用多种工作方式,共同破解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管难题,实现检察监督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双赢多赢共赢。【基本案情】社区矫正对象岳某,男,1992年4月出生,浙江省岱山县渔民。20

2、22年6月17日,岳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自2022年6月28日至2024年6月27日止。岳某在浙江省岱山县某镇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期间遵纪守法,服从监管,表现良好。2022年8月,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检察院根据岳某的申请,经调查核实,与岱山县司法局充分沟通,确定切实可行的监管监督措施后,建议岱山县司法局依法及时批准岳某经常性跨市县出海作业申请。岳某申请获批出海捕鱼作业期间,遵守各项监督管理规定,通过出海捕鱼获得了经济收入,解决了生活困难。【检察机关履职过程】线索发现2022年8月28日,社区矫正对象岳某向岱

3、山县人民检察院反映,其因维持基本生活需要,向岱山县社区矫正机构申请经常性跨市县出海捕鱼作业,但未能及时得到明确审批结果,可能导致无法在开捕期跟船出海,影响正常生计,申请检察机关依法监督。调查核实岱山县人民检察院受理申请后,开展了以下调查核实工作:一是了解社区矫正机构未及时作出批准决定的原因。社区矫正机构认为岳某申请出海捕鱼作业的船舶为外省籍渔船,又系跨区域捕鱼作业,监管难度大,容易出现脱管或重新犯罪等情况。二是了解岳某申请经常性跨市县出海作业的必要性。通过调取岳某家庭情况信息、社保、医疗档案、船员证书等材料,询问岳某本人及其亲属、受雇船长等人员,了解到岳某左侧肢体无力且无任何陆上工作经历,难以

4、在陆地上找到合适岗位,但具有合格有效的船员证,通过了基本安全培训和考试,具备从事普通船员工作的资格条件,可以胜任船上相关工作;船长何某愿意在船上为其提供合适的工作岗位;犯罪后,岳某丧失了收入来源,日常生活基本靠亲友救济、社区帮扶,亟需工作以维持正常生活。三是了解海上作业期间社区矫正监管的可行性。岱山县人民检察院主动联系岳某所在外省籍船舶管理地的海洋与渔业部门,核实船舶信息、年检证书和海上监管情况,了解到岳某要从事出海作业的船舶年检年审合格,可以从事海上捕蟹作业,且装有北斗卫星定位系统,海洋与渔业部门可对船舶运行情况进行有效监管。经多方努力,相关船舶证书、航行轨迹等监管数据信息被接入舟山市涉海涉

5、渔社区矫正对象外出活动联合管控平台“,从而实现了对船舶位置、航行轨迹的实时监控、核查等功能;船长何某与岳某签订了正式合同,书面承诺愿意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对岳某的社区矫正工作。四是评估岳某的社会危险性。通过调取岳某刑事案件卷宗、社区矫正档案材料,询问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了解到岳某所犯罪行较轻,主观恶性不大,且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能够认真遵守各项监管规定,积极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表现良好。五是开展公开听证,听取多方意见。2022年8月30日,岱山县人民检察院邀请社区矫正机构和海洋与渔业部门人员、社区干部、船舶所有人、人大代表等就岳某申请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必要性、社会危险性等问题

6、组织公开听证,各方一致认为,对确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申请经常性跨市县出海作业的矫正对m,在能有效落实海上社区矫正监管措施的情况下,社区矫正机构批准其申请,将有助于解决社区矫正对象实际困难,帮助其更好地回归社会。监督意见岱山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岳某所犯罪行较轻、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能严格遵守监督管理规定,再次违法犯罪的风险小;岳某申请出海捕鱼作业确系其正常生活、工作需要,且出海作业期间的监管措施可行,符合申请经常性跨市县活动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可以根据情况,简化批准程序和方式。岱山县人民检察

7、院依法向岱山县司法局提出检察建议,建议批准岳某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申请,并制定个性化监管方案,做好出海作业期间的动态监督管理。监督结果2022年9月初,岱山县司法局依法一次性批准岳某六个月内可经常性跨市县活动。岱山县人民检察院、县司法局,共同依托借助涉海涉渔社区矫正对象外出活动联合管控平台”共享数据,通过查询船只航行轨迹、查看岳某学习报到和思想汇报情况,查阅社区矫正监管日志、开展视频连线抽查等方式,实现了对岳某外出活动的全程监管和同步监督。岳某在外出捕鱼作业期间,自觉接受监管,未出现违规违纪等监管风险,捕鱼结束后顺利返港办理了销假手续。2022年12月,岱山县人民检察院、县司法局针对社区矫正对象在

8、非舟山籍船舶从事涉海涉渔外出活动情况联合出台监管监督管理办法,建立规范审批同类情况的长效机制,对多名符合经常性跨市县活动条件的社区矫正对象的外出捕鱼申请,依法予以批准,维护了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典型意义】(一)人民检察院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应当以人民为中心,把维护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放在重要位置,依法解决社区矫正对象的急难愁盼问题。由于海上作业的工作特点,涉海涉渔社区矫正对象需要经常跨区域外出,但常规的外出请假审批方式和监管措施已难以适应涉海涉渔等社区矫正对象及时获得请假批准并依法做好监管监督的现实需要。人民检察院应当充分考虑社区矫正对象的特殊性,在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中,依法推动

9、社区矫正机构简化请假审批流程,提升监督管理措施的针对性和科学性,有力解决涉海涉渔社区矫正对象请假难、监管难、帮扶难”等问题,充分体现检察机关司法为民的工作理念。(二)人民检察院应加强与社区矫正机构的协作配合,共同破解社区矫正工作难题,实现检察监督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双赢多嬴共赢。针对履职监督中发现的涉海涉渔等社区矫正对象监管难题,人民检察院应加强与社区矫正机构的协作配合,通过建立协同监管、数据交换、全程闭环”的社区矫正海上监管监督联动模式,有效运用共享数据、查阅资料、视频抽查等手段,实现对社区矫正对象外出活动全过程动态监管和同步监督,确保涉海涉渔社区矫正对象管得住、回得来。【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

10、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案例二社区矫正对象顾某申请变更社区矫正执行地监督案【关犍词】社区矫正监督执行地变更调查核实【要旨】人民检察院在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中,应当加强对社区矫正机构审批社区矫正对象变更执行地申请工作的法律监督,依法维护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避免因实际居住地与社区矫正执行地分离而影响监督管理与教育矫正效果。人民检察院办理变更执行地法律监督案件,在综合运用调阅资料、个别谈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的同时,也可以采用查询社区矫正信息化平台数据等信息化核查方式,提升监督意见的准确性、有效性。【基本案情】

11、社区矫正对象顾某,男,1988年6月出生,2021年11月25日因犯非法吸收公众铐罪被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宣告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对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不足部分责令退赔。缓刑考验期自2021年12月7日至2024年12月6日止,判决时法院确定社区矫正执行地为上海市长宁区。2021年12月27日,顾某申请变更执行地至上海市松江区,但松江区社区矫正机构不同意接收。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根据顾某申请,依法对顾某实际居住地开展调查核实,查明顾某确系居住于松江区,且其日常活动轨迹亦集中于松江区,遂依法提出书面纠正意见。经监督,社区矫正机构最终作出同意变更执行地的决定。【检察

12、机关履职过程】线索发现2022年初,顾某认为松江区社区矫正机构不同意接收其在松江区接受社区矫正,侵犯其合法权益,对其正常工作和生活造成不必要影响,遂向检察机关提出法律监督申请。调查核实长宁区人民检察院开展了以下调有核实工作:一是调查松江区社区矫正机构不接收顾某原因。前往松江区社区矫正机构,了解到其首次不同意接收顾某的原因是顾某无法出具长期居住在松江区的有效证明。二是了解顾某申请变更执行地原因。通过与顾某谈话、审查变更执行地申请材料等资料,发现顾某在法院确定社区矫正执行地时,居住于长宁区户籍地房屋中,但由于无业,缺少经济来源,且需履行罚金、退赔被害人损失等财产性判项。在至社区矫正机构报到前,顾某

13、已将其居住的长宁区房屋出租给他人,长期借住于其位于上海市松江区的亲戚家,在长宁区已无居所。三是核实顾某实际居住地。实地走访顾某在松江区居住地房屋所属物业公司、查询派出所实有人口信息等,均证明顾某实际居住于松江区亲戚房屋中。同时,通过查询上海市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一体化大平台移动监管信息,发现顾某自入矫后的日常生活及活动区域基本都在松江区。监督意见长宁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七条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松江区社区矫正机构不同意接收顾某在松江区接受社区矫正,对顾某正常工作和生活造成了不必要的影响,应当依法予以纠正。2022年7月8日,检察机关提出书面纠正意见,监督松江区

14、司法局依法作出同意接收顾某在松江区接受社区矫正的决定。监督结果2022年8月9日,松江区司法局重新作出同意接收顾某变更执行地至松江区的意见。后顾某及时到松江区社区矫正机构报到并接受社区矫正。【典型意义】(一)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社区矫正机构审批社区矫正对象变更执行地申请工作的法律监督,维护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及其实施办法明确,社区矫正对象因工作、居所变化等原因,有权申请变更执行地。检察机关应当监督原执行地和新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根据有利于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矫正、更好地融入社会的原则,对符合变更执行地条件的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履行审批职能,并做好法律文书和档案材料交接等工作

15、,避免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正常工作和生活造成不必要的影响,并保证社区矫正效果。(二)人民检察院应当综合运用多种调查方式,准确认定社区矫正对象申请变更执行地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并依法准确提出监督意见。人民检察院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中,通过调阅资料、个别谈话、实地走访等传统方式开展调查核实的同时,也可通过查询社区矫正信息化平台等信息化核查方式,核实社区矫正对象实际居住地,提升法律监督的准确性、有效性。【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案例三社区矫正对象田某某撤销缓刑监督案【关健词】社区矫正监督巡回检察法律监督应用模型撤销缓刑

16、类案监督【要旨】人民检察院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应深入落实数字检察赋能新时代法律监督战略,通过构建法律监督应用模型等方式,发现社区矫正对象有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者涉嫌重新犯罪等情形,但社区矫正机构未做出处理的,应当及时开展调查核实,依法提出监督意见。办理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案件时,应注重从个案办理中发现普遍问题,推动个案办理向类案监督延伸,提升社区矫正监督质效。人民检察院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与信息共享,推动完善社区矫正衔接配合工作机制。【基本案情】社区矫正对象田某某,男,1964年6月出生,2022年6月13日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22年6月24日至2024年6月23日止。田某某在湖南省浏阳市社区矫正机构接受社区矫正。2023年3月,长沙市星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在全市部署开展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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