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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资学校合协议书投资学校合协议书篇1甲方:乙方:以上双方共同投资人(以下简称“共同投资人”)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就共同合作投资项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共同遵守。一、共同投资人的投资额和投资方式经双方协商同意,共同投资注册成立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学校总投资预算为万元(元)。双方各占百分之(一%),即各方需投资计币:万元。投资方式为现金。二、权利与义务1、共同投资人平均享有利益,平均承担责任。2、共同投资人的出资形成的学校财物及孳生物为共同投资人的共有财产,由双方共同处置。任何一方不得私自处置,如有此类行为一律视为无效。严重者可追究法律责任。3
2、、若协议终止或者清算时,共同投资人平均参加剩余财产的分配。4、法律、行政法规及入股条款协议所赋予的其他权利和义务。三、事务执行与经营方式1、共同投资人委托方代表全体共同投资人执行共同投资的日常事务。2、其他投资人有权检查学校日常事务的执行情况,方有义务向其他投资人报告共同投资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3、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共同投资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共同投资人承担。4、方在执行事务时如因其个人过失或不遵守本协议而造成其他共同投资人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5、共同投资人可以对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经协商同意方可继续执行。如果发生
3、争议,由全体共同投资人共同决定。四、盈余分配1、学校的利润分配,按会计年度结算。收取的全部投资收益,按照甲、乙双方注册资本出资比例依法分配。2、甲、乙双方承诺,学校投资收益如用于股权分配以外的用途,需经董事会决定后,报甲、乙双方确认后执行。五、投资的转让和退出1、学校成立起年内,共同投资人任何一方不得撤资或退股、转让。如果任何一方私自强行撤资、退股或转让,视为其自行放弃权利,学校不承担(承认)任何责任。如其行为有对学校造成损失,学校将依法追究其责任。2、年后,学校正常经营后,如共同投资人某一方提出申请,经全部共同资人同意后,可转让或退出其在学校的股份,具体事项须另行商议签约。3、共同投资人任何
4、一方依法转让其出资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同投资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六、合作期限合作期限为年,自年一月一日至年一月一一日止;合同期满后,如各方对合同没有进行否决要求,则合同按照相同要求进行优先续约。甲方:乙方:时间:投资学校合协议书篇2甲方:男,身份证号乙方:女,身份证号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充分协商,就双方共同投资购买物业之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信守:一、甲乙双方欲共同购买位于的房产一套,购买价格元。二、出资金额、出资比例首付款元,其中由甲方出资元,占%.乙方出资元,占.剩余的元向银行借贷。三、该房产的贷款及第二条所述的债务,双方按照份额承担债务。向银行借贷元,贷款期限年,本息和共元,分个
5、月还清,每月需还元。其中,甲还元,占;乙还元,占%.房产出租后,以房屋租金每月向贷款银行偿还贷款本息,不足部分由甲乙双方按照投资比例支付。四、产权比例产权的共有方式为按份共有,甲方享有共同所购物业%的产权。乙方享有共同所购物业的产权。五、物业考察、购买甲乙双方共同对拟购房产进行实际考察、了解。六、房地产权证署名、办理、保管所购物业的所有权凭证要依法载明共有比例情况,即甲方享有%乙方享有%的房屋产权,房地产权证由双方依法办理并由双方妥善保管。八、物业管理、出租及收益分配比例由乙方负责所购房产的管护、维护、出租、收取房屋租金等物业管理事务。但出租价格应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房屋出租合同应在正式签署前
6、取得甲方或甲方委托律师得书面同意。乙方收取承租人的房屋租金后应及时归还银行按揭贷款本息,余额视为房产收益由甲乙双方按照投资比例分配,每一个月结算一次。九、购置物业税费承担产权登记所支出的公正费、保险费、房产交易税费、产权登记税费、律师费、维修基金、物业管理费、取暖费、装饰装修费、水电煤有线电视开通或入户费、中介费、房屋租金税费等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承担,并以现金支付。十、物权行使甲乙双方共同行使所购房产的占有、出租、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如有一方依法书面授权,另一方也可以代为行使,但房产买卖、抵押、担保必须有双方书面同意。十一、物业出卖及优先购买权行使如甲乙双方共同决定出售所购房产,应
7、依法进行并办理相关手续,盈利或亏损均由甲乙双方按照投资比例享有或承担。在同等条件下,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均有优先购买权;若通知后日内不予书面答复则视为同意出售房产;如果不同意出售房产又不愿意购买或日内不以实际行动履行购买承诺的,视为同意出售房产,并应给预积极配合。十二、如甲乙双方结婚,则该房产变为夫妻共有财产,甲乙双方平等的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平等承担债务,即各占%.如甲乙双方分手,双方可变卖共有物,所得价金由共有人按份额比例分配。或者进行作价补偿,由双方中的某个共有人取得共有物,并由该共有人向其他共有人补偿其应有部分的价值。十三、甲乙双方所购房产的实际产权由甲乙双方按本协议约定共有,所有权由双方
8、共同行使。十四、适用法律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十五、本协议变更或解除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协议;2、符合本协议相关条款约定的,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协议;3、未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协议不得变更或解除;十六、争议解决办法凡涉及本协议的生效、履行、解释等而产生的争议,先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如口内协商无果,双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七、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均应严格信守本协议,不得违约,如有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因违约方违约而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十八、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并签署书面文件。十九、本协议正本一式六份,甲方贰份,乙方贰份,律师事务所保存贰份
9、,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二十、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乙方:住址:住址:身份证号:身份证号:口期:投资学校合协议书篇3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目录一、前言二、释?义三、基金合同当事人四、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五、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七、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与程序十、基金的基本情况十一、基金的设立募集十二、基金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十三、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十五、基金的转托管十六、基金资产的托管十七、基金的销售十八、基金的注册
10、登记十九、基金的投资二十、基金的融资二H一、基金资产二十二、基金资产估值二十三、基金费用与税收二十四、基金收益与分配二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二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二十七、基金的终止与清算二十八、业务规则二十九、违约责任三十、争议处理三H一、基金合同的效力三十二、基金合同的修改与终止三十三、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章一、前言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依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订立C基金
11、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自年月日起,本基金合同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之规定,若本基金合同内容存在与该法冲突之处的,应以该法规定为准,本基金合同相应内容自动根据该法规定作相应变更和调整。届时如果该法和/或其他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要求对前述变更和调整进行公告的,还应进行公告。本基金合同是规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本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额时起,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合同的
12、当事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基金发起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设立,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批准。中国对本基金设立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保证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二、释义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1.基金或本基金:指基金;2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本
13、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3 .招募说明书:指基金招募说明书;4 .中国: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5 .银行监管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及/或中国;6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7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8 .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9 .暂行办法:指年月日经批准发布并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10 .试点办法:指年月口由中国发布并施行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IL元:指人民币元;12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13 .基金发起人:指基金管理
14、有限公司;14 .基金管理人: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5 .基金托管人:指;16 .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17 .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18 .公开说明书:指基金公开说明书,即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公告一次的有关本基金的简介、投资组合公告、经营业绩、重要变更事项和其他按法律法规规定应披露事项的说明;公开说明书是对招募说明书的定期更
15、新;19 .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20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21 .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本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22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2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之规定参加的会议;24 .设立募集期: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合同生效日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三个月;25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基金净认购额超过人民币元,且认购户数达到人的条件下,基金发起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办理备案手续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