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关于对教职工违反职业道德规范暂行处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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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中学关于对教职工违反职业道德规范暂行处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校教职工职业道德行为的监督管理,提高教职工职业道德水平,增强教职工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的责任感,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建立平等、民主、和谐的师生关系,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处理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案件中,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三条本规定行政处分种类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解聘。处分期限分别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个

2、月;降级、撤职、解聘,24个月。第四条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处分:(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但未给学生身心健康造成伤害,情节轻微的;(二)散布有损学生、学生家长、同事、领导及学校名誉的虚假言论,并造成不良影响的;(三)语言不健康,衣着打扮不得体,行为不文明,经常说脏话、粗话,言行有失教师身份的;(四)歧视学生,不平等对待学生的;(五)在课堂上使用通讯工具,吸烟或酒后上课的;(六)对学生家长态度生硬蛮横,训斥指责学生家长的;(七)利用工作时间或在工作场所玩麻将、打扑克、上网聊天、玩游戏的。第五条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一)有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行为但未造成

3、伤害,对学生和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二)无故旷工、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全学年累计3-一7个工作日的(含3个工作日);(三)酒后闹事,对正常教育教学造成影响的;(四)教师间闹事,造成不良影响的。(五)擅自到校外各类机构兼课的第六条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大过处分:(一)讽刺、挖苦学生,侮辱学生人格,歧视、排挤学生,随意把学生驱逐出课堂,剥夺学生学习权利,造成学生辍学流失或其他比较严重后果的;(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给学生身体造成明显伤害,心理健康造成较重伤害的;(三)通过网络、短信、匿名信等渠道和方式故意捏造、虚构、歪曲事实进行恶意诋毁、中伤、诽谤、威胁他人的;(四)教师间打架斗殴,在学校和

4、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五)擅自办班收费,或为办班者做招生中介的;(六)强迫或变相强迫学生参加有偿补课的;(七)擅自向学生或家长推销教辅资料和学生用品的;(八)违反规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九)向学生或家长索要财物的;(十)无故旷工、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全学年累计7-15个工作日的(含7个工作日);(十一)拒不服从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安排或工作调动,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第七条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聘处分,是领导的给予撤职处分:(一)侮辱学生,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情节严重,给学生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二)造成学生伤亡等安

5、全责任事故,在社会上造成极坏影响;(三)无故旷工、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连续15个工作日以上(含15个工作日)或全学年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的;(四)公开散布、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言论,宣传、从事封建迷信活动的;(五)参与赌博、吸毒、斗殴等,触犯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六)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较大损失的;第八条对违反师德行为受到行政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评先评优,晋级晋职,当年的年度考核,只得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第九条对由于体罚学生造成后果而产生的医疗费用和其他费用,由违纪教师本人承担。第十条在国家教育考试监考工作中违反相关规定、情节较轻的,予以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

6、严重的,予以记大过处、解聘等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一条党员教师和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及其它师德规范的,除受行政处分外,党组织按照党内相关规定处理。第十二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规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处理。(一)主动检讨、认识错误的。(二)主动退出违纪所得的。(三)主动采取措施,减少或避免影响、损失的。第十三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规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一)屡教不改的。(二)拒不退出违纪所得的。(三)推卸或者转移责任的。(四)伪造或毁灭证据的。(五)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影响、损失增大的。(六)造成恶劣影响及严重后果的。第十一条对违规教师作出处分决定后,要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教师本人,并视情节和造成的影响在适当范围内予以通报。当事人有权在十日内向教育行政部门以书面形式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以及相应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对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第十二条本规定没有列举的其他违规违纪行为,可视具体情节,参照本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三条上级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如有新的政策规定,以新的政策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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