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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工程建设项目评标评审专家日常考评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工程建设项目评标评审专家监督管理,健全评标评审专家考评制度,促进评标评审专家依法、规范、公正履职,提高评标评审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广东省关于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及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工程建设项目评标评审专家行为的若干措施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评标评审(含异地评标评审及远程异地评标评审)专家的日常考评活动。评标评审专家年度考评按照广东省发展和改革
2、委员会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的考评办法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对应日常考评内容可作为评标评审专家年度考评的依据。第三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收集和记录参加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评标评审(含异地评标评审及远程异地评标评审)专家的负面行为和违法违规信息,对评标评审专家进行日常考评。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将评标评审专家的负面行为和违法违规行为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填写珠海市工程建设项目评标评审专家负面行为信息记录表(1)O第五条珠海
3、市工程建设项目评标评审专家负面行为信息记录表(1)应在工程建设项目评标评审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或者负面行为发现时间起15个工作日内填写完成并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审核后书面反馈至专家本人。专家认为负面行为记录情况与事实不符的,应自收到反馈信息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自收到异议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确属记录信息有误的,应予以更正。记录信息无误的,移送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理,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移送处理申请20个工作日内进行认定、处理并将结果反馈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六条评标评审专家日常考评实行记分制,按照珠海市工程建设
4、项目评标评审专家负面行为信息记录表(1)珠海市工程建设项目评标评审专家负面行为信息记录表(2)逐项记录扣分,扣分分值累计计算。第七条评标评审专家有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至第十条所列情形的,按各条款规定处理并按照本实施细则进行日常考评扣分。同时违反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和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工程建设项目评标评审专家行为的若干措施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处理。第八条评标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报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日常考评每次每项扣10分;在各工程建设项目评标评审活动中,因下列情形分别累计扣分达
5、20分及以上,暂停其6个月内参加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一)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标评审活动,且未按要求办理请假手续;(二)不按时参加评标评审,超过规定集合时间15分钟以上到达评标区;(三)不按要求签到或不按要求配合身份核验录检;(四)按照相关规定需要回避的,未主动提出回避申请;(五)违规携带通讯工具进场或不按要求存放通讯工具;(六)不熟悉电子化评标操作严重影响评标;(七)违反公共场所禁烟规定不听劝阻;(八)未按规定提供纳税票据;(九)其他不遵守评标评审现场管理规定行为。第九条评标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报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日常考评每次
6、每项扣30分,暂停其6个月内参加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一)评标评审过程中无故要求离场或私自离岗,影响评标评审工作整体进展;(二)评标评审结束前打探、商讨或者要求承诺给付超过标准的评标评审酬劳;(三)拖延评标评审时间超过预计的评标评审时间或采取其他方式消极履职;(四)索取不合理评标评审酬劳,以酬劳问题为由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名;(五)因个人身体原因不能正常完成评标评审工作,影响评标评审工作整体进度。第十条评标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处理并反馈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日常考评每次每项扣40分,暂停其6个月至一年内参加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
7、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一)拒绝协助、配合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二)拒绝协助、配合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调查取证工作;(三)拒不执行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决定;(四)其他拒不服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监管行为。第十一条评标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报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处理,日常考评每次每项扣50分,暂停其6个月至1年内参加本市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一)隐瞒个人情况,违反回避要求,导致评标无效;(二)不按照招标文件明确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三)违规使用通讯工具;(四)私下接触投标人;(五)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六)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七)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导致评标评审结果不合规、不合理。第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由市发展改革局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