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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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1总则1.1 编制目的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应急管理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依法科学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实施地震应急,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XX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XX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破坏性地震应急办法地震预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地震应急预案XX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章制度,制定本预案。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

2、于XX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发生地震灾害,和毗邻省区或国家发生造成重大影响地震灾害的应对工作。1.4 工作原则抗震救灾工作坚持党的统一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军地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地震灾害发生后,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立即按照任务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是应对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的主体,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较大、一般地震灾害的主体。当地震灾害超出事发地人民政府的应对能力时,根据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地震应急的请求,自治区给予必要的协调和支持。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2.1 自

3、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在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区抗震救灾工作。2.2 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由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担任;指挥部副指挥长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新疆军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武警新疆总队分管领导,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和地震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指挥部成员由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统战部、网信办,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科学技术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民政厅、司法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文化和旅

4、游厅、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厅、外办、市场监督管理局、广播电视局、气象局、地震局、团委、红十字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新疆局、新疆消防救援总队、新疆森林消防总队、XX海关、新疆通信管理局、中国银保监会新疆监管局、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民航新疆管理局、中国铁路XX局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军区参谋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的负责同志组成(成员单位及职责详见附件1)o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地(州、市)、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参加。2.3 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传达贯彻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

5、,向指挥部提出抗震救灾工作建议,具体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全区抗震救灾工作。2.4 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组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地震应急处置需要,下设综合协调、抢险救援、生活保障、医疗救治、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监测评估、社会治安、救灾捐赠与外事协调、恢复重建、新闻宣传等若干工作组,负责组织协调工作组各成员单位共同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工作组及职责详见附件2)。各工作组由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组成,工作组组长由牵头单位负责同志担任。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可根据抗震救灾工作实际需要增减工作组或调整工作组组成单位。2.5 自治区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地震灾害发生后,根据需要,在地震灾区临时成立“自治区X

6、XXX(日期)XX(地名)X.X级地震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在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各工作组开展抗震救灾工作。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或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领导同志担任,由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牵头组织现场抗震救灾相关工作。现场应急救援阶段结束后,现场指挥部自动撤销。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自治区做法,按照“上下基本对应”的要求,设立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民兵组织等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抗震救灾工作。3响应机制3.1地震灾害分级地震灾害分为特

7、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的地震灾害。重要地区发生7.5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2)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地震灾害。重要地区发生7.0级以上、7.5级以下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3)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地震灾害。重要地区发生6.0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4) 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地震灾害。重要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重要地区包括XX市、各地(州、市)人民政府

8、(行政公署)驻地城区以及地震发生所在地行政区域内人口平均密度达到200人/平方千米的地区。4.2 分级响应地震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层级响应”的原则。当一般地震灾害明显涉及两个及以上县(市、区)的,由有关县(市、区)共同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负责协调应对。当较大、一般地震灾害明显涉及两个及以上地(州、市)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应对。根据地震灾害分级、灾情及其发展变化情况,将自治区层面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自治区县级以上政府根据地震灾害分级、灾情及其发展变化情况,确定本级地震应急响应分级标准。地震发生在相邻地方行政区域时,受影响地方政府抗震

9、救灾指挥机构根据地震对本地区造成的灾害情况,及时启动本行政区相应级别应急响应。4.2.1 一级响应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启动自治区层面地震灾害一级响应,由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具体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必要时建立由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志任指挥长的指挥体系;报请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由国家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国家层面抗震救灾工作。二级响应应对重大地震灾害,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启动自治区层面地震灾害二级响应,由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领导、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报请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由国家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视情组织协调

10、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国家层面抗震救灾工作。三级响应应对较大地震灾害,由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启动自治区层面地震灾害三级响应。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派出联合工作组赴灾区现场指导,视情协调相关力量支援协助做好抗震救灾工作。灾区所在地地(州、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领导、指挥和协调灾区抗震救灾工作。地震灾害明显涉及两个及以上地(州、市)、超过事发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应对能力、震情敏感复杂或发生在重要时段的较大地震灾害,需要启动自治区地震灾害二级响应的,参照应对重大地震灾害执行。四级响应应对一般地震灾害,由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启动自治区层面地震灾害四级响应。在灾区所在地地(州、市

11、)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支持下,由灾区所在地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领导、指挥和协调灾区抗震救灾工作。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地震局等有关部门(单位)根据灾区需求,协助做好抗震救灾工作。4.3 应急响应级别调整自治区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灾情及其发展变化,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对响应级别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地震发生在边境地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其他特殊地区,可根据需要适当提高响应级别。4监测报告4.4 地震监测预报根据国务院确定的新疆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年度重点危险区,自治区有关县级以上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工作作出具体部署。自治区各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机构加强震情跟踪

12、监测、预测预报和群测群防工作,及时对地震预测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判。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预报的震情决策发布临震预报,组织预报区加强应急防范。4.5 震情速报地震发生后,对于达到以下级别的地震,自治区地震局快速完成地震发生时间、地点、震级、震源深度等速报参数的测定,上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时通报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1) XX市3级以上地震。(2)自治区区域内4级以上地震。(3)自治区区域内城市直下型显著有感地震。(4)毗邻国家、省(区)发生6级以上地震。地震发生后,自治区地震局负责向社会发布地震监测、地震预警、地震烈度速报等

13、信息。4.6 灾情报告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及时将震情、灾情等信息报上级政府,必要时可越级上报。自治区相关部门(单位)、震区所在地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在本预案所指的地震灾害发生后2小时以内,将了解的情况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地震局等部门(单位)迅速组织开展现场灾情收集、分析研判工作,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自治区公安、交通运输、自然资源、水利、住建、教育、卫生健康、消防救援、森林消防以及铁路、民航等有关部门(单位)及时将收集了解的情况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时通报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发现地震伤亡、

14、失踪或被困人员有港X台人员或外国人,按相关规定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5应急响应5.1 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5.1.1 先期保障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根据地震信息通报,有关部门(单位)立即组织做好灾情航空侦察和机场、通信等先期保障工作。(1)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新疆军区参谋部、武警新疆总队等部门(单位)迅速组织开展地震灾情航拍工作,将初步了解的情况报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并及时续报。(2)新疆军区参谋部、空军XX基地、民航新疆管理局指导机场管理机构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所辖机场的有序运转,组织修复震区机场或开辟临时机场,保障抗震救灾工作需要。(3)新疆通信管理局及时采取应对措施,抢修受损通信设

15、施,组织应急通信资源,优先保障抗震救灾指挥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畅通。自有通信系统的部门(单位)尽快恢复本部门(单位)受到损坏的通信设施,协助保障应急救援指挥通信畅通。(4)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新疆消防救援总队、新疆森林消防总队第一时间联络灾情速报员并派出前突侦查小队,协助保障公网瘫痪、道路损毁、电力中断等极端条件下的通信联络。5.1.2 灾区应急处置灾区所在地地(州、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立即组织各类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受灾群众安置等工作,组织抢修重XX键基础设施,保护重要目标。灾区所在地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立即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基层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

16、救和医疗救护,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防范次生灾害,维护社会治安,同时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按照上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安排部署,领导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5.1.3 自治区应急处置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或灾区所在地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向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启动自治区地震应急一级或二级响应和需采取应急措施的建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地震应急一级响应,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地震应急二级响应,由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区抗震救灾工作。需要国务院支持的事项,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提出建议。当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启动国家层面地震应急一级响应时,按照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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