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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切实履行财政职能,强化财政支出预算管理,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咸阳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行政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财政投资项目是指使用财政预算资金及其它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新建、改建、维修等建设项目。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运用专业技术手段,从工程经济和财政管理方面,对财政投资项目实施全过程技术性审核与评价的财政管理工作,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投资项目预算管理的基础环节。
2、第四条县财政局是全县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县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在县财政局领导下,负责本级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主要职责是:(一)依据本级财政投资项目计划,安排、组织、实施、协调评审工作;(二)负责财政投资项目的概算、预算、竣工结算、财务决算评审,为财政投资决策和支出预算安排、项目竣工决算提供依据;(三)负责部门预算的建设项目和政府采购的工程项目预、决算评审,对专项资金建设项目进行核查,为财政预算编制、建设项目资金拨付提供依据;(四)负责财政投资项目的财务分析、绩效评价等业务,提供财政投资项目的评审咨询、信息服务;(五)参与财政投资项目的论证、设计、招投标等有关工作;(六)
3、开展对财政投资项目相关课题的研究,为财政投资决策提供基础资料;(七)负责全县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工作的指导和培训;(八)完成上级和本级财政部门安排的其他工作。第五条财政投资评审原则(一)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由县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负责;(二)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评审结论是项目单位进行招标、采购、签订合同的依据和控制标准,是财政部门确定项目支出预算、进行国库支付和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县本级除自然灾害、疫情等急特项目和列入审计计划的结、决算项目外,原则上都要进行财政投资评审,60万元以上的财政投资项目必须进行评审,未经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评审的,项目单位不得招标、财政部门不得安排项目预算、不得拨付项目建设资金、
4、不得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和决算批复。(三)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不得向项目单位收取任何费用,评审所需费用列入财政预算。第六条财政投资评审范围包括:(一)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财政投资项目;(二)中省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安排的财政投资项目;(三)国有资本经营及对外合作涉及财政投资的项目;(四)其他含有财政资金安排的财政投资项目。第七条财政投资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一)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三)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各项合同等合规性审核;(四)工程建设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五)项目财政
5、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到位情况审核;(六)项目政府采购情况审核;(七)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及索赔情况审核;(八)实行代建制项目的管理及建设情况审核;(九)项目建成运行情况或效益情况审核;(十)财政专项资金安排项目的立项审核、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的审核;(十一)对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十二)其它。第八条财政投资评审的方式:(一)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评价与审查。包括: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跟踪评审和对项目预(概)算及竣工决(结)算进行单项评审;(二)对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6、三)其他方式。第九条财政投资评审的程序:(一)根据县财政局评审任务,制定评审计划;(二)向项目单位下达评审通知,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对项目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三)对评审项目进行现场踏勘,调查、核实项目的基本情况;(四)对评审项目的内容按有关标准、定额、规定进行评审,确定合理的工程造价;(五)审查项目单位的财务、资金状况;(六)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项目单位进行核实、取证;(七)确定初步评审意见,征求项目单位意见并进行核对核实;(八)根据项目基本情况、初评意见等,出具评审报告。第十条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评审工作,出具评审报告。评审报告的主要内容有:项目概况、评审依据、评
7、审范围、评审程序、评审内容、评审结论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其中评审结论的内容主要包括:(一)项目的送审额、审减额、审增额、审定额;(二)项目建设程序是否合法、合规;(三)项目建设是否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等基本建设管理制度;(四)项目财务管理是否合法、合规、是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第十一条对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要求:(一)全县各级各部门、各项目单位、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要密切协作、积极配合,共同做好财政投资项目的评审工作;(二)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应依法开展,并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实事求是的原则,切实维护国家利益,达到控制投资规模、审定工程造价、节约财政资金、提高投资效
8、益的目的;(三)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组织专业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四)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的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保证各类评审资料的完整。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财政投资项目评审中,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建设程序办理项目概算批准手续,按照项目批准文件规定的建设内容、规模、概算控制工程投资,对于预算、结算超概算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及时提供追加概算批文。建设程序办理完结后,报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评审,项目投资预算一经审定,项目单位必须以此作为招标和签订合同的依据,并严格执行
9、,不得擅自变更。(二)项目竣工结(决)算评审应在项目验收后一个月内向财政部门提出评审申请。(三)在接到评审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及时提供所要求的全部相关资料,对其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做出书面承诺。否则,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不予评审。(四)对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事项,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五)在项目评审过程中,项目发生停建、迁移、合并、分立以及其他重大变更事项,应在确立和办理完变更手续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有关资料。(六)对于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结论,应在自收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签署具体意见,并由项目单位负责人签字
10、,项目单位盖章后反馈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若在送达五个工作日内不签署并反馈具体意见,则视为同意评审结论。第十三条项目单位拒不配合或阻挠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拒报或无故拖延报送评审资料的,根据陕西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由财政部门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报送,逾期不报送的,中止评审并由财政部门根据情节暂缓下达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资金。第十四条对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发现项目单位擅自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或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财政部门不予安排资金和拨款,涉嫌违规违纪的,发现问题线索,及时移交纪委监委处理。第十五条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及工作人员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密失密,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财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纪委监委或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第十六条本办法适用于XX县行政区域内的财政投资项目。第十七条本办法由XX县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