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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之间借款合同企业之间借款合同1我国立法对于企业间借款合同的效力是予以否定的,但司法实践中对于企业间借贷纠纷的处理方式却不一致。企业间的借款行为比较常见,并发挥着较为重要的融资功能。完全否认企业间借款合同的法律效力,既不利于企业的融资和发展,也不利于部分企业资金的的充分利用,不符合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和方向。有条件的认定企业间借款合同的法律效力,完善企业间借款的法律规则,既有其现实意义,也有其理论价值。一、企业间借款合同属于私法的调整范围企业的自主经营权是指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经营方式选择权、生产经营决策权、资金支配使用权等内容。由于资金是企业经营发展最重要的要素,因
2、此资金支配使用权对于企业来说非常重要的。企业间借贷行为是企业作为独立的市场经济主体的必然行为,是其经营权的充分体现,是企业处分自由资金的意思表示,为私法上的权利行使问题,属于私法的调整范围,国家公权力不应过多干预。二、认定企业间借款合同有效体现了合同自由的原则合同法未对借款合同的双方主体资格进行限制,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对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的法律效力均予以认可。企业作为具有独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民商事主体,可以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志,自由地决定将企业自由资金出借给其他企业,并可以与另一方协商确定合同的具体内容和形式。只要该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和公共利
3、益,就应该认定为有效合同。企业间借款合同是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赋予其相应的法律效力是尊重合同自由原则的体现。三、认定企业间借款合同有效符合公平和效率原则。公平是以利益的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以调整主体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公平原则强调,在市场经济中以市场交易原则作为行为准则,公平合理地对待所有市场主体。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推进,为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就应当逐步消除对企业间借款与正规金融活动的差别对待,并赋予企业间借款与自然人间借贷相同的法律效力。效率意味着市场主体运行合法高效,交易成本降低,社会财富总量增加。企业间借款是非自然人之间按照双方约定转让闲置资金的行为,是资产信用原则的体现,如
4、果法律可以为其设置良好的交易规则,则可以有效地提高资金的利用率,减少借贷双方的交易费用,加快交易速度,促进市场有序竞争。因此,企业间借款合同与一般借款合同在法理上并无不同,根据私法自治及合同自由原则,企业间基于自己真实意思形成的借款合同,在不违反国家金融管制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下,应该认定为合法有效。企业之间借款合同2甲方:乙方: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订定以下借款合同:一、甲方因经营活动需要,向乙方借款人民币万元(),乙方于年月日之前将该笔款项汇入甲方或者其指定帐户,由甲方向乙方出具收到借款的确认书。二、借款期限为年,从甲方出具上述确认书之日起计;利率以五年期银行贷款利率
5、计,即为每年%;如遇国家调整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则双方之间的借款利率亦作相应的调整;借款期满之次日,本金随同所有的利息一次性归还给乙方;上述本息若逾期支付,则以每日千分之一的比例计算违约金。三、为上述条款的履行,甲方以其在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所有股份(占公司注册资本的%)向乙方提供质押担保,并由甲方于借款收款确认书日签署之日负责落实办理将上述股份出质事项记载于公司的股东名册,由公司向乙方出具上述登记完成的确认书。四、双方确认,如果甲方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结束,则本合同于该结束之日同时解除,此等情况下甲方应于该解除之日起的日内归还所有借款本息。五、如因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
6、成的,提交乙方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解决。六、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其余部分用于质押登记等;对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相同效力。甲方:乙方:日期:日期:企业之间借款合同3经(下称贷款方)与(下称借款方)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第一条自起,由贷款方向借款方提供(种类)贷款(大写),用于,还款期限至止,利率按月息%。计算。如遇国家贷款利率调整,按调整后的新利率和计方法计算。具体用款、还款计划如下:第二条贷款方应在符合国家信贷政策、计划的前提下,按期、按额向借款方提供贷款。否则,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与逾期贷款的加息同。第
7、三条借款方愿遵守贷款方的有关贷款办法规定,并按本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否则,贷款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收回或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对违约部分,按规定加收%利息。第四条借款方保证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如需延期,借款方必须在贷款到期前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方审查同意,签订延期还款协议。借款方不申请延期或双方未签订延期还款协议的,从逾期之日起,贷款方按规定加收%的利息,并可随时从借款方存款账户中直接扣收逾期贷款本息。第五条贷款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对上述情况应完整如实地提供。对借款方违反借款合同的行为,贷款方有权按有关规定给予信贷制裁
8、。贷款方按规定收回或提前收回贷款,可直接从借款方存款账户中扣收。第六条借贷双方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七条其他第八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规及银行有关贷款规定办理。第九条本合同从借、贷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份,借、贷双方各执一份。借款方:贷款方:借款单位:贷款单位:(公章)(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经办人:(章)法定代表人:(章)负责人:(章)经办人:(章)开户银行及账户:签约日期:签约地点:企业之间借款合同4应计征印花税的借款合同的范围包括: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
9、同,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也应按合同贴花,借款合同的计税金额为借款金额。企业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在印花税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11号)中所规定的借款合同,是指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并按借款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五贴花。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作为经济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所规定的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
10、的合同,包括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由于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银发1996173号)第六十一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因此,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而作为征收印花税的借款合同虽然概念适用上也遵从经济合同法的规定,但是根据国务院令198811号文的规定,其征税范围为,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这里的银行是指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55号)的规定,我国的其他金融组织是指除人民银行、各专
11、业银行以外,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领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书的单位。需要注意的是,金融企业与银行企业的区别,金融企业包括银行金融企业和非银行金融企业,银行金融企业是指国家专业银行、区域性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以及其他综合性银行。可以说,印花税征收范围内的借款合同基本上遵从于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银发1996173号)中的界定,也就是说对贷款方作出了限制性规定,即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由此可知,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签订的借款合同,不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畴,不缴纳
12、印花税。此外,需要说明的是,纳税人在从事经济活动的过程中,对经济活动的实质课税与经济活动的合法性问题应正确予以理解与运用,国家对贷款业务是作出了限制及禁入性规定,但对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款业务,就营业税而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函1995156号)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而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又作出了“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的规定。综上所述,从税收层面上来说,印花税征收范围内的借款合同是一种
13、狭义上的借款合同,而并非经济合同法所界定的广义上的借款合同。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的批复(法释1999第3号)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两者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却不属于印花税的征收范围。企业之间借款合同5甲方(借款人):身份证/护照号:联系电话:住址:乙方(出借人):身份证/护照号:住址:联系电话:丙方(担保人):身份证/护照号:住址:联系电话:甲方因急需资金向乙方借款,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借款用途甲方因业务需要,向乙方临时借用资金,甲方同意以自有资
14、金归还乙方借款。第二条借款金额、利息1、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元整(元);甲方指定存入账户:户名:,开户行:,卡/账号:2、借款利息以甲、乙双方约定为准,甲方按借款额的标准月(30天)计息,按月付息.第三条借款期限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第四条还款期限和还款方式甲方应于借款到期的当日一次性归还所欠乙方的借款本金。第五条借款担保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1 .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保管费、处置费、过户费等出借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的费用。2 .担保人已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取得本合同担保所需的授权。3 .发生下列情形
15、之一的.,出借人有权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1)本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出借人未受清偿;(2)借款人、担保人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3)借款人、担保人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4)其他严重危害出借人权利的情形。4 .本合同项下出借同时存在两个以上担保人,各担保人对本合同项下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出借人有权选择任一或者各个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5 .一次性还款的,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日起二年。借款人出借人达成期限变更协议的,保证让继续承担担保责任,保证期自期限变更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第六条反担保条款为保证本合同的履行,维护乙方的权益,甲方自愿向乙方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反担保。一、甲方同意以下列财产抵押于乙方作为反担保:其他:二、反担保的范围:甲方借款本金及利息(含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差旅费、手续费等)。第七条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任何规定均为违约,违约方应按本合同相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规定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第八条催告条款1、在甲方未按约定期限履行还款义务,乙方有权向甲方书面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