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总公司质量管理条例-高承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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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ZG建筑总公司施工企业质量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全面提高ZG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股份)系统施工企业的质量管理水平,缩小质量管理和施工质量的不均衡性,实现质量管理的规范化,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gwy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GJ推荐标准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GBT50430-2007等falv、法规、规范编制。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建股份所属各级各类全资、控股的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所属施工企业”)及其所属的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第四条本条例是中建股份对所属施工企业及施工项目质量管理的基本规定,也是对所属施工企业质量管理工

2、作进行检查、评价的基本准则。所属施工企业应根据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办法或细则。第五条所属施工企业在质量管理过程中,除应执行本条例外,还应执行其他有关工程质量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定等。但当本条例的要求高于地方法规、规定时,必须按本条例的规定执行。第六条中建股份的质量方针是:过程精品,质量重于泰山;ZG建筑,服务跨越五洲。第七条所属施工企业应根据本企业的实际,积极贯彻IS09001质量管理体系,将IS09001质量管理体系与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密切结合,努力实现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科学化。第八条所属施工企业应积极运用建设部推广的“建筑业十项新技术”和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现代化的管理方法,提高施

3、工项目的工程质量。第二章工程质量管理机构和人员第九条股份公司市场与项目管理部是中建股份系统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股份公司系统工程质量的归口管理工作。第十条所属二级次施工企业总部应设立工程质量管理部门并配置3人以上的专职管理人员;所属二级次施工企业的分支机构、三级次施工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必须设立独立的工程质量管理部门,配置3人以上的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并应专业齐全。第十一条所属施工企业应根据施工项目的规模和不同的施工阶段配备一定数量及相应专业的专职质量检查员,并实行动态管理:20C)OOm2以下的项目至少应配备1-2名专职质量检查员;20000111250000痛项目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

4、员不应少于3人;50000m2以上的项目应设置4人以上的质量管理部门,并应专业配套。第十二条所属施工企业应保证工程质量管理队伍的稳定,不断充实质量管理队伍,鼓励质量管理人员参加“质量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考核、认证,努力实现工程质量管理人员的专业化、职业化。第十三条所属施工企业应明确各级质量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定期对专职质量管理人员进行继续教育和考核,每年累计培训不少于40个学时,努力提高工程质量管理人员素质。企业专职工程质量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专业文化程度不应低于大专学历;2 .专业技术职称不应低于助理工程师;3 .必须具有5年以上的施工现场技术、质量管理工作经历;4 .必须接受定期的

5、专业培训,并考核通过。第三章工程质量管理责任制第十四条各级施工企业必须按照GJ的有关falv、法规和股份公司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责任制,明确企业领导、企业内部管理机构、项目经理部等在工程质量管理方面的具体任务、责任和权利,并根据生产发展的实际情况不断加以完善。第十五条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工程质量职责所属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本分支机构)的工程质量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是:贯彻GJ和地方ZF有关工程质量的falv、法规;组织制定质量方针和目标;建立质量管理的组织机构;培养和提高员工的质量意识;建立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并确保其有效实施;确定和配备质量管理所

6、需的资源;评价并改进质量管理体系。第十六条企业工程质量分管领导的工程质量职责所属施工企业分管工程质量工作的企业领导,对本企业的工程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是:组织本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工作;组织制定并落实本企业的工程质量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组织工程质量教育活动;组织本企业工程质量检查工作;定期组织召开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会议;组织对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组织制定预防和纠正措施。第十七条企业总工程师的工程质量管理职责所属施工企业总工程师对本企业的工程质量工作负技术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是:组织编制企业工程质量技术标准;组织开展工程质量技术研究工作;研究、制定解决工程质量通病的技术措施;审核

7、、批准重要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技术方案或措施;为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提供技术意见。第十八条工程质量管理部门的职责所属施工企业工程质量管理部门是本企业工程质量管理的主管部门,在企业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或总工程师的领导下负责本企业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制定本企业工程质量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落实;开展各种质量教育活动;与本企业的技术管理部门共同编制本企业工程质量技术标准;编制本企业年度工程质量创优计划及创优滚动计划并负责落实;协助项目制定工程质量策划;参与审查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或技术措施;参加工程项目的各阶段竣工验收;组织对在施工程的质量检查并督促项目

8、对质量缺陷的整改;负责对企业各单位、项目的工程质量进行考核评比;组织开展全面质量管理活动,促进质量管理持续改进;参加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第十九条技术管理部门的工程质量管理职责所属施工企业技术管理部门在总工程师的领导下为工程质量提供技术保证,其职责是:组织审查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或技术措施并报有关技术负责人批准;负责编制企业的施工工艺标准、质量技术标准,并检查执行情况;组织并督促各生产单位对生产操作工人的施工工艺培训和安全操作技术培训;开展以提高工程质量为目的的科学、技术研究,组织工程项目质量技术推广和攻关活动;参与工程质量创优活动,为创优工程提供技术保证;参加工程质量事故

9、的调查,提出技术处理方案。第二十条经营及合约管理部门的工程质量管理职责签约工程承包条件应与工程质量承诺相一致;强化合约管理,各类总、分包的合约均应以满足工程质量目标为前提;坚决杜绝转包、挂靠、卖牌及其他可能严重影响工程质量或质量管理的经营行为。第二十一条生产管理部门的工程质量管理职责严格按程序组织施工生产,在工程质量与施工进度发生矛盾时必须坚持进度服从质量的原则;负责施工前向作业班(组)的技术交底;负责督促施工人员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其它技术文件的要求施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提请项目技术负责人解决;参与工程质量检查和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第二十二条物资供应部门

10、的工程质量管理职责确定合格的材料、设备供应商;对购入的各类生产材料、设备等的产品质量负责,严把原材料的质量关,使其性能必须符合GJ有关标准、规范和工程设计的质量要求。第二十三条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的工程质量管理职责按照企业质量管理决策机构的决定为项目部配置符合要求的人力资源;配合质量管理部门对本企业员工开展质量意识教育;配合质量管理部门对专、兼职质量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考核、评价;组织本企业质量管理人员参加GJ或地方的质量管理人员培训、考核、取证工作;在确定分包或劳务队伍时,负责组织对其人员综合素质等进行考察并提出使用意见。第二十四条项目经理的工程质量管理职责项目经理是项目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对项

11、目的工程质量负全面责任。保证GJ、行业、地方及企业工程质量规章制度在项目实施中得到贯彻落实;按照企业的有关规定,建立项目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并保持其有效运行;贯彻落实企业总体工程质量目标和质量计划,并主持编制项目的质量计划,确定质量目标;组织项目有关人员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或技术措施;参加项目的工程质量专题会议;及时向上级报告工程质量事故,负责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第二十五条项目分管副经理(质量总监)的工程质量管理职责分管工程质量工作的项目副经理协助项目经理进行工程质量管理,对项目的工程质量负直接管理责任。认真执行有关工程质量的各项falv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及规章制度;保证

12、项目质量保证体系的各项管理程序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得到切实贯彻执行;根据企业及合同质量目标组织编制质量策划;组织项目的质量检查,对质量缺陷组织整改并向项目经理报告;组织项目的质量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出现的质量缺陷或质量通病;组织工程各阶段的验收工作;组织对项目部人员的质量教育,提高项目部全员的质量意识;及时向项目经理报告质量事故,负责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第二十六条项目技术负责人的工程质量管理职责项目技术负责人在项目经理和企业技术负责人的领导下,对项目的工程质量负技术责任。严格执行GJ工程质量技术标准、规范的各项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措施,并及时上报企业有关部门

13、和技术领导批准;组织编制项目质量技术交底文件并进行交底;检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技术措施、质量技术交底的落实情况;参加项目质量验收工作;参加质量事故调查,分析技术原因,制定事故处理的技术方案及防范措施。第二十七条项目质量检查员的质量管理职责参加对施工作业班组的质量技术交底;每天对施工作业面进行施工质量巡视检查或旁站监督;对各分部分项工程的每一检验批进行实测实量,组织内部质量验收和质量等级评定;会同建设方、监理方共同对每一检验批进行外部质量验收;发现施工质量存在隐患或经检查施工质量不合格时,应立即要求停止施工,并立即向项目部分管领导报告;参与项目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组织项目操作人员开展质量

14、竞赛活动;做好质量工作日志。第二十八条项目专业施工员(工长)的质量管理职责严格按施工程序组织施工;负责交接检验;对质量工艺和成品保护进行交底;及时安排返工;核实材料来源并督促材料选样送检;做好施工日志;记录并收集本专业的工程技术质量保证资料(原始记录),并及时反馈资料员。第二十九条所属施工企业必须健全和落实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不仅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而且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同时,对涉及项目工程质量的技术、材料、机具、设备、管理人员和分包单位等,也要对工程质量事故承担相应责任。第四章总、分包工程质量管理第三十条所属施工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对分包方的选择、评价机制,制

15、定选择、评价的办法并严格执行。第三十一条所选择的分包方除具备相应的企业资质等级外,还应在项目所在地登记注册,并在工程质量管理方面符合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中有关质量管理体系、岗位职责、人力资源管理、技术等级培训和考核等要求。第三十二条总包单位与分包方在签订分包合同时,宜单独签订工程质量保证的专项协议,在明确的工程质量目标下,确定总、分包在开展质量技术培训、工程质量管理、竣工后的保修与服务及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等各方面的双方权利、责任与义务。第三十三条实行总承包施工的工程项目,工程质量由总承包单位全面负责。在项目既定的工程质量目标下,统一工程质量标准、技术标准、工艺标准、技术档案编制标准。分包方的各项

16、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均应纳入总承包单位的管理体系之中。第三十四条总包单位必须严格控制分包方的技术管理工作,对分包方编制的施工技术文件必须进行严格的审核、审批。使分包方编制的技术文件全面满足总包单位施工组织设计或技术方案的要求。第三十五条总包单位的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应参加分包方技术人员对其作业班组的技术交底。第三十六条由于分包方人员不服从总包单位或监理人员的管理,施工质量低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除要其赔偿经济损失外,必须及时解除分包合同并将其立即请退出场。对于一般性错误并造成的经济损失很小时,总包有权对分包的相关人员(管理人员、操作人员)进行经济处罚,处罚额由总包方根据本企业的相关规定执行。对人员的处罚必须由有关人员自付罚金,不得由分包企业代付,从而对当事人起到处罚的作用,对其他有关人员起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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