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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船舶货舱及密闭舱室等中毒缺氧窒息危险场所作业管理规定1目的为加强船舶货舱及密闭舱室等危险场所作业安全管理,防止中毒毒缺氧窒息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规定。2术语和定义2.1 中毒。是指机体过量或大量接触化学毒物,引发组织结构和功能损害、代谢障碍而发生疾病或造成死亡。2.2 缺氧。是指空气中的氧气浓度低于18%的状态。2.3 窒息。是指人体的呼吸过程由于某种原因受阻或异常,所产生的全身各器官组织缺氧,二氧化碳潴留而引起的组织细胞代谢障碍、功能紊乱和形态结构损伤的病理状态。2.4 缺氧症。是指由于吸入缺氧空气而引起的症状。2.5 密闭舱室。是指处于封闭或半封闭,且足以容纳人员进入的舱、室或空间、场所。
2、2.6 危险场所。是指存在危险、有害因素的空间、处所。3空气质量要求3.1 舱、室等危险场所内空气中的氧气浓度始终不得低于18%;3.2 舱、室等危险场所内空气中的二氧化碳浓度始终不得高于l%o1.1 3舱、室等危险场所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浓度不得高于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规定的正常的工作环境中允许的浓度。4船舶作业4.1 船舶靠泊前,生产业务部必须了解船型、所装货物种类及其理化特性、可能产生的有毒有害物质、是否熏舱等信息,并在生产会上进行通报。1.2 2安全质量监察部根据信息确定是否需要进行空气质量复检,并提出安全要求与措施;对于首次装卸的货种或首次接触的船型,在作业前组织对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
3、识与评价,制定必要的防范措施与作业要求。1.3 船舶靠泊后,船舶指导员应向船方(船代)送达【船舶作业安全通知书】(见附录),明确告知安全作业的相关要求,并要求船方予以确认;同时,要求船方介绍通风情况,提供舱、室空气质量检测数据或检测结果,通风情况及检测数据或检测结果通报现场安全员。1.4 如船方不予确认【船舶作业安全通知书】或不提供空气质量检测数据或检测结果,应拒绝进舱作业;如检测数据或检测结果不符合第3条要求的,船舶指导员应督促船方继续通风换气,直至符合要求。1.5 作业前,船舶指导员应要求船方打开作业舱室舱梯人孔盖,固定良好,并悬挂禁入警示牌。1.6 装有煤炭等一类易造成缺氧窒息事故及密闭
4、舱梯(暗梯)的货舱,人员进舱前,由船舶指导员通知现场安全员对舱、室进行空气质量复测,符合要求后,人员方可下舱。4. 7下舱作业人员必须经安监部组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下舱作业。5. 8下舱前,由作业班组班组长或带班队长确定上下舱线路,下舱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改变上下舱路线。6. 9人员下舱作业,由作业班组指派有经验的人员进行监护,作业人员与监护人员应事先规定明确的联络信号,监护人员始终不得离开工作点,随时按规定的联络信号与作业人员取得联系。7. 10作业过程中,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离开工作面、离岗、窜岗或擅自进入货舱深处、角落、密闭旋梯等危险区域和严禁进入的限制区域。8. 11对作业过程
5、中易发生氧气、二氧化碳浓度变化或产生其他有毒有害气体的舱室,作业人员如感到头晕、胸闷、呼吸不畅等身体不适时,应及时报告船舶指导员,船舶指导员应暂停该区域内作业,了解人员身体状况,安排出舱休息,并及时通知现场安全员进行检测。9. 12作业人员在货舱内遇到困难情况以及其他无法预见的特殊情况时,应主动与现场管理人员联系,不得擅自作业或盲目蛮干。4.13作业人员进入舱室前和离开舱室时,作业班组应清点并确认人数。4. 14现场安全监督管理人员要加强作业现场的检查和巡视,对作业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5空气检测5. 1检测方法5.1.1船方对于空气质量的检测方法,由船方根据国际海事组织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6、的规定和要求加以确定。5.1.2公司的检测主要用于对船方提供检测数据或检测结果的复核,采用便携式有毒有害气体检测仪进行现场检测。5.2检测点的选择5.2.1检测点的选择应根据船舶舱室结构、货物装载状况等实际情况合理布点。5.2.2货舱盖未打开时检测点的布点原则:在前后进出舱梯子口(人孔)内,从梯子口到货物之间的垂线方向按上、中、下安排三个检测点。5.2.3开舱后检测点的布点原则:在内平面作业方向安排检测点。各检测点在垂直方向按上、中、下安排三个检测点进行检测。人员进入货舱人孔时,按检测点进行检测。5.2.4布点时重点考虑舱室底部、角落、密闭空间。5.3检测要求5.3.1对于装有煤炭等一类易造成
7、缺氧窒息事故的货舱、自然通风换气效果不好的舱室或封闭时间较长的舱(室)、发生火灾事故采用二氧化碳气体灭火的货舱、进行过熏蒸作业的货舱及密闭舱梯(暗梯)等必须进行复检;其他情形由现场安全员根据实际情况决定。5.3.2检测数据或检测结果不符合要求的,船舶指导员必须督促船方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通风换气,直至符合要求。5.3.3检测人员应尽量采用不下舱的检测方法,当必须进舱或进人孔内检测时,检测人员必须佩戴自给式空气呼吸器进舱,严禁佩戴过滤式防毒面具。5.3.4检测完毕后,应做好检测情况记录,记录应包括船舶情况、货物情况、检测过程、检测结果以及根据检测结果提出的进舱作业安全防护措施等内容。1.1 、器材和
8、装备管理1.2 按上级要求配备以下设备、器材和装备:(1)便携式氧气、二氧化碳及有毒有害气体检测仪;(2)防毒面具(用于有毒气体防护);(3)自给式空气呼吸器;(4)有毒有害气体中毒的急救药品;(5)安全带、索等安全防护用品;(6)其他必须配备的器材和装备。1.3 用于检测、应急救援的设备、器材和装备由安监部统一管理,按要求定期检定和维护,相关部门、单位配合。7事故应急措施7.1 当发现舱内有异常情况或有中毒、缺氧危险可能性(如发生不明原因的突然晕倒、坠落等)或发生缺氧窒息事故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组织作业人员迅速撤离现场,在安全处清点人数,并迅速向安监部报告。7.2 发生中毒、缺氧窒息事故时
9、,港、船双方应积极营救遇险人员,对已中毒或患缺氧症的作业人员应立即施行现场抢救(人工心肺复苏),并尽快与医疗单位联系,以便进一步抢救和治疗。7.3 进舱抢救人员必须佩戴自给式空气呼吸器等救生用具,严禁佩戴过滤式防毒面具下舱救人。7.4 舱内发生中毒或缺氧窒息事故时应封锁通道,在危险解除前非抢救人员以及未配备安全救护器的救护人员不得进入事故现场。附件:船舶作业安全通知书SHIPSAFETYNOTICE船名:装栽货种:靠泊时间:靠泊地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规定,凡载有原木、生铁(包括铁矿、废钢铁)、有色金属矿、煤炭、鱼粉、化肥、种子饼、粮食或食糖等易造成船舶舱、室缺氧的货物到港卸载的船舶
10、,事先对载有上述货物的舱、室进行有效通风,为装卸工作人员提供安全的作业环境,防止因缺氧造成人员窒息伤亡事故,并如实告知港方相关舱、室氧气、二氧化碳的浓度以及可能存在的其他有毒有害气体的情况。舱、室允许作业的环境要求是:按体积比,氧气含量不少于百分之十八,二氧化碳含量不高于百分之一;其他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符合安全要求。当舱、室气体环境达不到上述要求时,港口装卸人员将拒绝入舱作业。船舶在港如发生人员缺氧窒息、中毒事故,除应尽力抢救遇险人员外,还应及时向所在港海事部门报告,并接受调查。港方人员(签名):船方人员(签名):船舶代理(签名i说明:本通知书一式三份,由港方留存一份,并送达船方、船舶代理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