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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标准强区、质量强区、品牌强区建设,引导和激励全区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质量强国建设纲要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舟山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质量奖是区政府设立的普陀区最高质量奖项,包括“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质量奖”)和“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质量奖提名奖”(以下简称“提名奖”),是对从事产品生产、工程建设
2、、服务提供、环境保护的企业或组织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奖励。政府质量奖每年评定一次,“质量奖”获奖企业(组织)每次不超过3家,“提名奖”每次不超过3家。申请组织达不到获评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第三条政府质量奖的评审工作以推进实施卓越的质量管理经营模式为基础,以促进企业(组织)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宗旨,坚持自愿申请,严格标准,好中选优,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四条“质量奖”“提名奖”依据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的最新版本评审。第五条鼓励先进制造业、传统优势产业、现代农业和服务业等行业的龙头骨干企业,数字
3、经济、新材料、节能环保、绿色建筑等新兴行业企业,“专精特新”等成长性强的中小型企业,以及在“品字标”品牌和浙江出口名牌建设中取得显著成效的企业积极申报。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为确保政府质量奖评审的公正性和科学性,成立“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下设评委会办公室,评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设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评委会由区政府分管领导、质量强区领导小组成员、社会团体的相关负责人和质量管理专家组成。第七条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指导、监督政府质量奖评审活动,决定评审工作重大事项;(二)审定评审工作各项重要规范;(三)审议、公示评审结果,提请区政府审定拟奖企业
4、(组织)名单。第八条评审办主要职责:(一)组织制(修)定评审各项工作规范;(二)选拔、考核并建立评审专家库,组建评审组;(三)组织开展政府质量奖申报工作,受理参评申请;(四)对申报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组织)进行资格审核,确定初选名单;(五)组织评审组对列入初选名单的企业(组织)进行资料评审,对通过资料评审的企业(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对评审过程进行监督;(六)向评委会报告评审工作情况,提请评委会审议候选企业(组织)名单;(七)宣传、推广获奖企业(组织)的质量管理先进经验,对获奖企业(组织)的经营管理实况、企业道德及社会责任和使用获奖荣誉等情况进行监督。第九条评审办根据评审工作需要组建评审组,依据评
5、审标准进行的评审工作由评审组负责。评审组由3名(含3名)以上的评审员(包括行业专家)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一)对申报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组织)提交的自评报告等进行资料评审;(二)制订现场评审实施计划,实施现场评审;(三)提交政府质量奖参评企业(组织)的评审报告。评审工作结束,评审组自动解散。第十条评审员应是省级以上质量奖评审专家,具备较高的法律、政策和专业水平,有丰富的质量管理工作经验,公道正派,廉洁自律,严格遵守保密制度。第十一条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负责普陀区各级政府质量奖的培育和组织发动工作。第三章申报条件及程序第十二条申报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组织)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6、:(一)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经营3年以上;(二)生产经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产业政策要求;(三)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满2年以上,并取得显著成效,主要经济指标和社会贡献程度居区内同行业或同类型组织前列,技术、服务和质量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对数字经济新兴产业、生命健康产业、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农业,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年限不作要求;(四)积极开展质量创新、标准创新和品牌创新,特别是在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制造方式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等方面取得成效,创新成果有较大影响;(五)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浙江省五类主体信用评价企业信用评价结果良好及以上)和
7、社会信誉。(六)近3年在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未出现不合格,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因组织责任导致的顾客、员工、供方、合作伙伴、社会组织或公众对其重大有效投诉,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第十三条申报程序(一)发布通知通告。由区评审办向各镇、街道、管委会发出申报通知,并通过媒体公开发布申报通告。(二)申报推荐。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在自愿基础上,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形成自我评价报告,填写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质量奖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并提供相关材料,由企业所在的镇、街道、管委会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并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区评
8、审办。对牵头、参与制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浙江标准”、浙江省地方标准、“品字标”标准、甬舟区域标准、获得各级标准创新贡献奖、获得“品字标”品牌的申报企业(组织),应当优先推荐。第四章评审程序第十四条资格审查。区评审办组织有关部门对申报企业的基本条件、申报表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核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名单。申报组织对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十五条资料评审。区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资格审查合格企业的申报资料进行评审,形成资料评审报告并由企业确认。对未能进入现场评审的,应当反馈资料评审情况。第十六条顾客满意度调查。申报企业应提供真实、有效的顾客满意度调查表,区评审办负责予以审查并确认
9、。第十七条现场评审。区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资料评审后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并由企业确认。第十八条陈述答辩。区评审办组织专家组对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进行陈述答辩。陈述答辩过程向社会公开,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第十九条审查表决。区评审办根据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资料评审、现场评审、陈述答辩、顾客满意度调查等各项评价结果,计算评审总得分,按得分高低提出候选授奖企业名单,将企业的相关材料提交区评委会审查,由区评委会以投票计分的方式确定初选授奖企业名单。第二十条社会公示。经资料评审进入现场评审名单、现场评审及陈述答辩进入审查表决名单、审查表决产生的初选授奖名单,分别在区级主要媒体上
10、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由区评审办进行调查核实。对审查表决后公示反映的问题,区评审办应形成调查核实情况报告,提交区评委会审查。第二十一条审定批准。区评委会审查后,确定拟授奖企业(组织)名单,提请区政府审定批准。第五章表彰、奖励及经费第二十二条获得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组织),由区政府给予表彰,颁发奖牌、证书,并对“质量奖”获奖企业(组织)给予30万元的经费奖励,对提名奖企业(组织)给予奖励10万元的经费奖励,提名奖企业(组织)经评选获政府质量奖,其提名奖自动取消。第二十三条奖励经费和评审工作经费列入区财政当年预算安排。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区评委会成立监督组,对评审工作进行全程监
11、督,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各种违规现象,及时采取纠正措施。评审组成员与参评对象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二十五条申报企业(组织)应当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发现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奖项的,由区评审办报区评委会提请区政府批准撤销其称号,收回奖牌、证书和奖金,依法记入其信用档案并予以披露,5年内该组织不得再次申报。第二十六条获奖企业(组织)有宣传推广卓越绩效管理模式、介绍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的责任和义务、应持续改进质量管理,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始终保持标杆形象,成为全社会弘扬质量精神、宣传质量管理经验、普及质量知识的引领者。第二十七条获奖企业(组织)可在组织形象宣传中使用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质量奖荣誉称号
12、及标识,但须注明获奖年份,且不得用于产品宣传。第二十八条获奖企业(组织)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止宣传获奖荣誉,停止使用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质量奖标识,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二)产品、工程、服务、环境质量发生重大问题,被监管部门查处或群众投诉并查证属实的;(三)因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四)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第二十九条参与评审工作的人员应当实事求是、公正廉洁,保守组织的相关秘密,严格遵守评审程序。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警告或取消评审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由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23年月日起施行,原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舟普政发2019)2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