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消防行政执法委托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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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消防行政执法委托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完善消防安全治理体系,更好发挥乡镇(街道)属地管理作用,压实责任、强化预防、整治隐患、夯实基础,提升基层火灾防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全面深化消防执法改革,坚持整体智治、上下联动,构建权责统一、运行规范、精简高效、保障有力的基层执法体制机制。二、工作目标以提升乡镇(街道办事处)消防安全监管水平为着力点,通过明确法定职责、规范委托执法职权等形式,切实加强基层消防安全网格化

2、管理,夯实乡镇(街道办事处)火灾防控基础,为服务全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三、委托执法依据(一)根据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权行使监督检查权和责令改正权。(二)根据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消防救援机构可以委托乡镇(街道)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对有关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四、委托执法内容(一)受委托执法主体。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以区消防救援大队名义在委托范围内行使行政执法

3、职权。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当健全消防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工作制度,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兼)职人员,其中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少于2名。(二)委托执法范围。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可对本行政区域内除依法依规确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消防监督执法。(三)委托执法权限。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四)(五)(六)项(第一款第(一)(二)(七)项及已赋权、划转事项除外);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二款,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已赋权、划转事项除外);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七

4、项规定的行政处罚(见附件1)。(四)委托执法方式。由区消防救援大队与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签订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见附件2),明确委托执法的具体范围和权限,并自签订之日起5日内将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报送市消防救援支队和区司法局备案,同时将委托协议书向社会公布。(五)委托执法程序。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发现消防违法行为线索后认为需予以行政处罚的,应依法予以立案,并开展调查取证,拟定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报区消防救援大队法制审核和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人签发后,送达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事实确凿的,在收集证据、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后,可以当场处罚。

5、在执法过程中收取的行政罚款收入,严格执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统一上缴国库。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发现消防违法行为不属于其受委托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报区消防救援大队。(六)委托执法责任。区消防救援大队对全区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消防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其受托消防行政执法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消防行政执法行为存在过错,情节严重或超越委托权限和范围行使行政执法职权,以及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的,区消防救援大队可以解除行政执法委托协议并追究相关责任。五、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高度重视,按照区委、

6、区政府统一部署,结合现行的管理体制和消防行政执法现状,认真做好辖区范围内消防监督执法工作。(二)加强培训指导。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选配素质好、能力强的干部到行政执法岗位,并建立执法公开和案件报告制度。区消防救援大队要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切实提高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三)加强执法监督。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建立消防行政执法检查、违法投诉举报、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等制度,开展形式多样的行政执法监督活动,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情况进行量化考核,及时发现并纠正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出现的过错。区消防救援大队要加强对执法人员执法资格、执法程序的合法性、处罚依据的准

7、确性、行政执法文书应用的正确性等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和平安建设考核体系。(四)加强联合执法。健全执法信息共享、执法联席会议、案件移送管辖、案件首接负责等制度,建立完善分工明确、责任到位、优势互补的执法联动保障体系,形成区乡一体、上下结合的消防安全执法格局,逐步解决基层消防安全监管中存在的权责不一、协调不够、效率低下、监管缺位等问题,共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消防行政执法委托工作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工作开展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区消防救援大队(联系人:*)。附件:L委托执法权限2.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委托执法权限委托项目委托行政机关受委托组

8、织行政执法法定事项委托权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行政处罚区防援构消救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防法第一款第(三)、(四)(五)(六)项(第一款第(一)、(二)(七)项及已赋权、划转事项

9、除外)的消防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万五千元以下罚款(一般、严重违法行为除外),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用于居住的出租房屋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出租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出租人是个人的,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承租人改变房屋使用

10、功能和结构,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消防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出租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出租人是个人的,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消防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对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消防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可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电

11、动摩托车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以处五十兀以上一百兀以下罚款。行政处罚区消防救援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卜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O元以下罚款:(一)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或者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的;(二)高层民用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或者改变、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的;(三)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

12、示性标识,或者未及时修复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外墙外保温系统的;(四)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对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七项的消防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IoOOO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IoOO元以下罚款。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五)未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的;(六)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进行公告、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落实防范措施的;(七)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备注:本委托权限中的“以上”包含本数,

13、“以下”不包含本数。附件2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委托单位:市区消防救援大队法定代表人:受委托单位: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为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范消防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关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省消防条例,市区消防救援大队委托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下列要求行使消防行政处罚权。一、执法权限(一)根据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权行使监督检查权和责令改正权。(二)根据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消防救援机构可以委托乡镇(街道办事处)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对有关违反

14、消防安全管理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根据上述条款规定,委托单位可以委托受委托单位对有关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即在下列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市区消防救援大队的名义行使部分行政处罚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四)(五)(六)项(第一款第(一)(二)(七)项及己赋权、划转事项除外);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二款,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已赋权、划转事项除外);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行政处罚。二、委托执法责任(一)委托单位责任1 .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2 .对受委托单位因违法导致案件错误所

15、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单位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偿;3 .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4 .委托单位应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5 .委托单位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表格。(二)受委托单位责任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2,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应当由2名以上的行政执法人员,取得执法资格后,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3 .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4 .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5 .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受委托方应当接受并使用委托方提供的相关法律文书,受委托方应当按照档案法的相关要求,保管行政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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