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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华月月享30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错误!未定义书签。错误!未定义书签。错误!未定义书签。错误!未定义书签。错误!未定义书签。错误!未定义书签。错误!未定义书签。错误!未定义书签。错误!未定义书签。错误!未定义书签。错误!未定义书签。错误!未定义书签。错误!未定义书签。错误!未定义书签。错误!未定义书签。错误!未定义书签。错误!未定义书签。错误!未定义书签。错误!未定义书签。错误!未定义书签。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2、管人的业务核查五、基金财产保管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九、基金收益分配十、信息披露十一、基金费用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十三、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十五、禁止行为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十七、违约责任十八、争议解决方式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一)基金管理人名称: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办公地址: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法定代表人:王珠林设立日期:2001年5月28日批准设
3、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号注册资本:贰亿贰仟贰佰贰拾万元人民币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存续期限:持续经营电话:传真:联系人:兰健(二)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号法定代表人:陈四清电话:(010)传真:(OlO)联系人:郭明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089万元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国6号)存续期限:持续经营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
4、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
5、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订立本托管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
6、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银华月月享30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本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托管协议。除非本托管协议另有约定,本托管协议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三、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含国债、金融债券、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活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现金、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基金不投
8、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机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或以变更后的规定
9、为准。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乐(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乐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
10、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加(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初(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乐(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乐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10)本基金
11、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Il)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初(12)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乐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4)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
12、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除上述(2)、(9)、(10)项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及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基金管理人知晓基金托管人投资监督职责的履行受外部数据来源或
13、系统开发等因素影响,基金管理人应为托管人系统调整预留所需的合理必要时间。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投资比例限制规定或以变更后的规则为准,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1)承销证券;(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
14、另有规定的除外;(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
15、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则为准。4、基金托管人依据以下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评估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并自主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银行间市场的丙类会员进行债券交易的,可以通过邮件、电话等双方认可的方式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可行性说明。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可行性说明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基金托管人不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可行性说明进行实质审查。基金管理人同意,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以DVP(券款兑付)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5、关于银行存款投资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基于审慎原则评估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并自主选择存款银行,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监督职责。若属于基金管理人过错给基金造成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责任;若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等其他非因基金管理人过错给基金造成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