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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琅珊区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倡导健康文明生活方式,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滁州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琅哪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琅哪区行政区域内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第三条燃放烟花爆竹遵循禁限结合、教育引导和安全文明的原则。第四条琅哪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为城市建成区(见示意图),任何单位、个人在任何时间不得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为三官街道办事处所在地建成区(见示意图),除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三以及正月十
2、五全天允许燃放烟花爆竹以外,其它时间每日二十二时至次日五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人民政府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调整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范围及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并向社会公布。具体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划定工作由滁州市公安局琅哪分局会同区生态环境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部门实施。第五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以外的行政区域,下列地点同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一)文物保护单位、国家机关、幼儿园、学校、医疗机构、养老机构;(二)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隧道、高架路、立交桥等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销售场所及其周边安全范围内;(四
3、)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五)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等公共文化场所;(六)风景名胜区、山林、草场、苗圃等重点防火区以及工厂、矿山内严禁烟火的场所;(七)重要军事设施保护区;(八)监狱、看守所、拘留所等监管场所及其周边;(九)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其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管理单位应当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识,并负责管理和维护。第六条滁州市人民政府公布黄色及以上等级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全区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第七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不得销售烟花爆竹。由此给已经取
4、得许可销售烟花爆竹的经营者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外,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布点,应当按照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逐步减少的原则进行。第八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外,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要求:(一)不得在建筑物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燃放烟花爆竹;(二)不得向行人、车辆、建(构)筑物、公共绿地、地下管网等投掷烟花爆竹;(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和影响交通秩序;(四)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第九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外,倡导下列行为:(一)少放或者不放烟花爆竹;(二)选用低污染的环保烟花爆竹;(三)燃放烟花爆竹后及时清理现
5、场残留物。第十条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将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纳入环境保护、文明创建和平安建设考评的重要内容。各街道应当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做好本辖区内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社区(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相关工作。琅哪经济开发区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区人民政府要求,做好管辖区域内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第十一条公安机关负责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并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联防联控长效工作机制。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燃放烟花爆竹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住房
6、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促建设工程施工等单位遵守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相关规定,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服务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管理以及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劝阻和报告工作。民政部门负责督促婚姻登记、殡仪馆、公墓等单位开展宣传教育,引导婚丧嫁娶等活动遵守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相关规定。生态环境、市场监管、教育体育、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工作。第十二条各街道、区直相关部门应当加强依法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并在重大节日、重污染天气期间加大宣传力度。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公益宣传。学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加强对学生、未
7、成年人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和监管。第十三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公安机关、应急管理等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并对举报人信息予以保密。第十四条在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时间内,从事物业服务、婚丧喜庆服务以及酒店、宾馆等的经营者,应当提前告知服务对象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第十五条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公共活动,确需在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时间内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四条
8、、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燃放烟花爆竹,或者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管理条例滁州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十七条从事物业服务、婚丧喜庆服务以及宾馆、酒店等的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不劝阻或者劝阻无效不报告的,由公安机关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管理条例滁州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十八条相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在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相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十九条在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时间内,施放电子礼炮等烟花爆竹替代物品,造成环境污染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本规定附件中界定的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由道路构成的,含道路本身;由行政村或自然村构成的,在发生具体燃放行为的界线争议时,由行政村、街道人民政府共同出具认定意见。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滁州市公安局琅哪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2021年2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