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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宜昌市政府投资水利项目价款结算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水利项目结算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维护水利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政府投资水利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利用财政性资金以及利用公共资源融资建设的水利工程项目。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依据合同对水利工程进行工程款预付、工程过程结算、工程完工结算和最终款结清的活动。第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发包人)与其他参建单位从事水利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
2、、平等、诚信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第二章工程价款的约定与调整第五条项目的工程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由发承包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标、投标文件关于工期、造价等方面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应以投标文件为准。第六条发包人应在合同中明确工程价款结算的确定、支付、调整、风险分担、违约处理等内容。主要包含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一)预付款的数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二)安全措施费的支付计划、使用要求;(三)工程计量与结算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四)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
3、间;(五)施工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六)承担计价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办法;(七)工程过程结算编制与核对、支付及时间;(八)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数额、预留方式及时间;(九)违约责任及发生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及时间;(十)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有关的其他事项。第七条项目应采用单价合同,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全费用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调整方法。第八条在合同规定的调整情况发生后,承包人应当在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将其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过程结算款同期支付。
4、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当合同规定的调整合同价款的调整情况发生后,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发包人,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调整报告,发包人可以根据有关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和调整的金额,并书面通知承包人。第三章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第九条项目建设工期超过6个月的,应实行过程结算,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过程结算的时间、程序、方法和支付要求。第十条发承包双方应按合同约定过程结算的计量方法:(一)单价子目的计量:(1)过程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在支付周期内实际完成且质量评定合格的,并按合同约定的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2)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向监理人提交过
5、程结算的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应要求承包人按合同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4)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过程结算工程价款。(二)总价子目的计量:承包人应按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对总价子目进行分解,并在签订协议书后的28天内将各子目的总价支付分解表提交监理人审批。分解表应标明其所属子目和
6、分阶段需支付的金额。承包人应按批准的各总价子目支付周期,对已完成的总价子目进行计量,确定分项的应付金额列入过程结算付款申请单中。(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计量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第十一条发承包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价款的支付。主要包含预付款、安全措施费、过程结算款、完工结算款、最终结清款等计量支付环节。(一)工程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在后期过程结算款支付时分期扣回;(二)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28天内预付安全措施费不低于总额的50%;(三)发承包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程序和方法,根据工程计量结果,
7、办理过程结算。过程结算款支付比例不低于70%,不高于90%;(四)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完工结算及支付。(五)缺陷责任期满后,发承包双方及时办理最终结清。第十二条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监理人提交过程结算付款申请单、完工付款申请单和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
8、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以未完成政府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第十三条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合同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项,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第十四条当发承包双方或一方对工程结算有异议难以达成一致的,可通过和解、调解等方式化解争议。当事人就争议无法自行协
9、商和解的,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调解,也可以提请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行政调解。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提交付款申请,监理人和发包人应按时完成审核确认,及时支付工程价款。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参建单位和相关从业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实行信用管理。第十六条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及相关从业人员未按合同约定开展工程价款申报、审核、支付的,相应利害关系人可以向项目主管部门或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举报。第十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结算合同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承包人结算办理不及时、不合规等行为进行通报,并视情况进行以下处理,处理结果按规定逐级上报水利部,记入单位和个人信用档案。(一)责令相应责任单位限期改正,及时规范办理工程结算;(二)约谈责任单位相关人员;(三)对责任单位及相关人员在全市范围进行通报批评;(四)责令撤换责任单位项目负责人;(五)涉嫌违纪违规或其他履职不到位的依纪依规进行处理。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上级主管部门对政府投资水利项目合同价款约定与调整、工程价款结算、工程价款结算争议处理等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九条本细则由宜昌市水利和湖泊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