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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岛市市级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市级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国家体育总局和民政部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与管理暂行办法(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令第5号)、山东省体育局山东省省级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办法(试行)(鲁体字2021)63号)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体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登记的并由市体育局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市级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民非单位第三条市体育局驻市民中心审批部门负责民非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事务;市体育总会受市
2、体育局委托负责民非单位的监督管理事务,由市体育总会秘书处(青岛市体育事业发展中心体育社会组织发展部)具体实施,民非单位应认真落实体育部门有关规定,自觉接受监督管理。第二章党建工作第四条民非单位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规定,按照应建尽建的原则,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完善党建工作标准,健全党组织工作机制,落实党组织生活制度,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第五条民非单位党组织应有专人负责党务工作,保证党的各项工作正常运转。党组织书记一般从本单位内部产生,提倡党员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不
3、是党员的,可从管理层中选拔党组织书记。第六条民非单位党组织应积极引导和监督本单位依法执业、诚信从业,自觉加强行业自律,教育引导党员和群众增强政治认同,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引导和支持本单位有序参与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承担社会责任。第三章监督管理第七条市体育总会对民非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监督、指导民非单位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章程开展活动;(二)负责民非单位年度报告的初审;(三)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民非单位的违法行为;(四)会同有关机关指导民非单位的清算事宜。第八条民非单位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规章制度,自觉践行社会主义
4、核心价值观,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第九条民非单位应依章程规定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规章制度体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组织架构,健全理事会、监事会(监事)、人事、财务、印章、党建、安全、对外交流等制度。第十条民非单位组织、举办体育赛事活动,应符合国家、省相关规定,严格执行现行的国家、省、市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确保体育赛事活动的安全,召开赛事活动风险研判分析会议,制定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预案和安全工作方案等保障措施,并承担安全管理责任。第十一条民非单位应严格落实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第十二条民非单位在章程
5、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接受捐赠和资助。资产来源属于国家资助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第十三条民非单位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市体育总会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并按照市民政局要求在网上填报年度工作报告。第十四条民非单位应在活动场所明显位置悬挂登记证书及其他相关证书,有条件的应在室内场地主要位置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民非单位应公布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事项,自觉接受监督。第十五条民非单位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培训事业,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和相应的专业技能以及培训能力。其中聘用的教练员应持有以下至少一种证书:(一)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体育教练员职称证
6、书;(二)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资格证书;(三)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颁发的体育技能等级证书;(四)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体育教师资格证书;(五)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人才评价机构颁发的体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六)经省级(含)以上体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关证书。第十六条民非单位不得设立分支机构。民非单位培训地点、培训项目需与登记证书内容相一致,不得擅自变更培训地点。第十七条鼓励民非单位购买经营场所责任险。鼓励民非单位为参加培训人员购买人身意外险。鼓励民非单位为参加高危项目培训的人员购买专门保险。第十八条民非单位针对青少年开展培训的,需符合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印发的课外体育培训行为规范和教育部等十三部
7、门关于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意见,并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内容:(一)棋牌类体育项目每班次培训的人均培训面积不小于3f,其他体育项目每班次培训的人均培训面积不小于5m2o(人均培训面积二培训场地总面积/同一时间场上学员人数,其中培训场地总面积指用于培训的场地面积,不包括配套服务场所面积)。(二)民非单位原则上每班次培训的学员人数不超过35人,超过10名学员的培训应至少配有2名执教人员。应配备不少于1名经过培训并获得急救证书的人员,配备常规医疗急救药品和设备,鼓励配备自动体外除颤仪(AED);配备1名专(兼)职安保人员,并能熟练使用通讯、治安和消防器材。(三)民非单位应公示执教人员的
8、姓名、照片、资质证书编号等信息;其他服务人员应统一佩戴工牌,包含照片和人员基本信息。(四)民非单位应对拟录用的从业人员进行背景审查,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人员不得录用。(五)民非单位培训不得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培训费用,鼓励采取先提供培训服务后收费方式运营。民非单位单次向学员收取课程费用的时间跨度不超过3个月或60课时,且不得超过5000元。全面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明确培训项目、培训要求、培训收退费及违约责任、争议处理等内容,保护群众合法权益。(六)民非单位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线下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线上培训
9、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1:00。(七)民非单位应将各类安全制度、安全注意事项和特殊要求、平面示意图及疏散通道指示图等悬挂在明显位置;设置醒目的安全指示标志,并确保安全疏散通道畅通。民非单位同一时间开展两项及以上体育项目,各体育项目培训区域之间应设置连续性隔离带。首节培训课应包括安全教育内容。民非单位应制定意外突发状况处置程序(如地震、火灾、学员严重受伤等),并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八)民非单位应在开展培训的室内、外场所设置视频图像采集装置,采集和回放视频图像能清晰辨认人员体貌特征。(九)民非单位禁止向参加体育培训人员出售含有酒精的饮料。严禁以任何形式暗示、教唆、帮助参加培训人员获取和使用兴奋剂。
10、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九条实地检查:体育部门每年组织对民非单位业务活动开展和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抽查,抽查率不少于20%o第二十条综合监管:与公安、教育、民政、消防救援等部门协调合作,对民非单位实行综合监管。第五章罚则第二十一条民非单位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失去申请设立时必备条件的,体育部门将视情形采取约谈该单位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限期整改等惩戒性措施。(一)无办公场所;(二)无业务活动场所;(三)无体育专业技术人员。第二十二条民非单位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理事会工作不正常开展,名存实亡,符合撤销条件的,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撤销。(一)常年不开展活动、长期不发挥作用;(二)连续两年被通报未参加年检;(三)通过登记住所、备案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均无法取得联系;(四)违反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所列情形,情节严重。第二十三条民非单位处理投诉不及时,或者同一事项反复被投诉不进行处理的,取消市体育局的委托事项。第二十四条民非单位不服从市体育总会监督管理,对市体育局的公益性服务工作不积极参与的,将取消当年度的评优资格。第二十五条民非单位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或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或者因网络舆情影响体育行业发展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同时列入体育行业黑名单,并及时对外公布。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青岛市体育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