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化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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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兴化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兴化市市级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兴化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关于促进全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兴政办发(2022)62号)以及我市支持建筑业发展相关政策等文件要求及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兴化市市级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支持全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设立、权贵明确

2、、程序规范、公开透明、绩效优先、全程监督的原则。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住建局共同管理,专项资金使用的单位和个人负责建筑业高质量发展项目的具体实施。第五条市财政局应当履行下列管理职责:(一)负责专项资金的宏观管理和政策的研究制定,会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二)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依法向社会公布年度专项资金清单;(三)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四)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五)对专项资金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六)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

3、责。第六条市住建局应当履行下列管理职责:(一)配合市级财政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二)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制定管理流程,明确责任主体,规范资金管理;(三)按照预算管理要求,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四)会同市级财政部门确定分配方式,制定年度专项资金实施方案和申报指南。实行项目法的,组织项目申报,审查项目申报主体的信用情况,按照规定审定项目;(五)执行已经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项目验收;(六)按照有关规定具体实施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七)督促使用单位加强项目资金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按照规定向市级财政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并对执行情况进

4、行自查和自评;(八)负责对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专项资金的相关管理工作;(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七条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或者个人负责项目具体实施,并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一)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申报项目;(二)组织项目实施,对项目实施日常管理;(三)按照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并做好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四)项目实施完成后,按照规定需要实施项目验收的,向本级业务主管部门提交项目验收申请;(五)配合相关部门对项目开展监督检查、考核验收、绩效管理以及项目资金清算等工作;(六)对项目实施质量负责;(七)对各环节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落实信用承诺;(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

5、责。第三章支持方式和范围第八条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化管理、类别化支持,主要有资助引导、补助奖励等方式。专项资金的分配采用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第九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加大对建筑业企业培育力度、强化建筑业企业品牌创建意识、推进建筑业企业技术创新和人才培养、促进基本建设投资高质量发展等方面,按市政府建筑业支持相关政策执行。第四章使用和执行第十条专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拨付资金。属于跨年度支出的,分年度编制预算。第十一条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量入为出,注重发挥引导和杠杆作用。第十二条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组织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的申报工作。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的申报单位和个人应

6、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得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第十三条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组织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的评审工作,并依托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对申报单位进行信用审查。第十四条业务主管部门可以通过项目合同约定项目实施单位或者个人的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方式。第十五条业务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合同约定等编制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按照使用计划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不得无故滞留、拖延专项资金的拨款,不得将专项资金用于工资福利和公用经费等一般性支出。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资金用途、项目计划和内容。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原

7、审批部门批准。第十七条对未按照规定及时分配下达的专项资金,市级财政部门按照规定可以采取调整用途、收回资金等方式,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亟需资金支持的领域,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十八条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清理盘活专项资金的结转结余资金。市本级专项资金当年未使用完的、上级专项转移支付连续2年未使用完的,收回市级总预算。上级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章绩效管理和监督管理第十九条市级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绩效管理成果应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体系。第二十条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设置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经市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与预算同步批复下达。

8、未设置绩效目标或者绩效目标审核未通过的,不安排预算。第二十一条市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运行监控机制。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进行监控。预算支出绩效运行与设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情况严重的,应当调整、暂缓或者停止该项目的执行,并将监控结果及时报市级财政部门。第二十二条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自评,市级财政部门负责对自评结果进行抽查,根据需要对专项资金实施财政绩效评价。第二十三条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政策执行情况、预算编制、管理情况和绩效等实施跟踪监督。业务主管部门应当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加强项目资金财务管理,

9、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报告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情况。第二十四条市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结果和财政监督结果的应用,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和完善预算管理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五条在专项资金申报、评审、绩效管理等有关工作中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应当履行规定程序,独立客观发表意见,对报告真实性负责。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除涉密事项外,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向社会公开专项资金政策、项目申报指南、资金分配结果和绩效管理信息等。第二十七条市级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10、常务委员会批准年度预算草案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专项资金预算,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第二十八条审计机关负责对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和支出活动进行审计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提请有权部门给予处分。(一)未经批准调整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二)未执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或者将专项资金用于工资福利和公用经费等一般性支出的。第三十条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在3年内禁止申报专项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以虚

11、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二)擅自变更资金用途、项目计划或者内容的。对市级财政部门做出的追回有关财政资金的处理,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和乡镇(街道)、开发区财政部门应当协助执行。第三十一条中介机构出具不实报告的,在3年内不采信其对专项资金申报、评审、绩效管理等有关工作而出具的报告。第三十二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住建局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23年月日起施行,执行期限暂定为5年。执行期间如市委市政府对相应政策进行调整,本办法作相应调整或取消。届满后专项资金按规定退出,如确需延续则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申请设立。原兴化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兴财规(2020)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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