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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及相关细则修订说明为了适应国家和省信用管理最新形势,进一步完善公路水运建设信用信息管理制度体系,推进公路水运建设高质量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厅建管处对2019年印发的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以下称原办法)以及设计、施工、监理、主要从业人员四个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和2020年印发的建设、服务类单位两个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及六个细则,现将有关修订情况说明如下:一、修订的必要性一是适应国家和省信用管理最新政策的需要。截至目前,我省在公路水运建设市场已经建立了
2、系统、完善、全面的信用制度体系,但随着国家、省层面关于信用信息管理的改革和发展,特别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225号)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2021年7月29日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2年版)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2年版)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8号)和江苏省交通运输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苏交规20225号)等最新信用管理法规和政策的出台以及2021年行政处罚法的修订,对信用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
3、更加强调合法、客观、审慎、关联”的原则。即更注重依法开展,信用管理依据层级提升到法律、法规和国家文件;更注重公平公正,在具体行为认定上以客观事实和相关文件、证据为依据,杜绝主观认定;更注重保护信用主体权益,对相关信用信息的范围界定更严,对失信行为的认定标准更高,对失信信息的应用更谨慎;更注重信息共享,在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设、信用信息互通共享、联合惩戒等方面提出了更明确的要求。办法部分规定已不适应国家和省最新政策(如失信行为、信用修复、通报批评等相关条款)要求,有必要进行系统梳理以适应当前信用管理最新形势。二是进一步优化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办法自2019年7月重新修订印发已有4年,为保障我省公路
4、水运建设市场有序运行和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在实践中也积累了丰富经验。但实施过程中,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陆续出现,其间省厅也结合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实际工作需要印发了若干文件对办法进行了临时性补充、细化和完善。本次修订时需结合上述文件实施情况,进行系统梳理和整合,将相关内容和实践经验在办法中予以固化,以满足我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实际工作需要。三是助力我省交通建设高质发展继续走在前列的需要。我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在全国率先实现了“1+6”的全覆盖,得到了行业内广泛认可,并在实际应用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近两年来,其他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也结合国家信用管理最新政策陆续对其信用管理体系进行了完
5、善,形成了一些较好的经验做法。因此有必要对省内外公路水运建设市场进行系统调研,总结和梳理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管理相关工作成果和经验,对办法进行进一步优化,增强科学性、适用性和先进性,继续保持我省行业信用管理工作走在全国前列。二、修订原则根据前期调研和讨论,办法整体实施效果较好,可操作性较强,市场认可度较高,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相关从业单位和人员对现行信用管理模式已经比较熟悉和适应,不宜进行大范围修改。因此本次修订工作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定位于对办法的局部修订,以解决实际问题为主,不作框架性和颠覆性调整。三、修订H作过程2022年7月启动办法及相关细则修订工作,开展前期准备工作。8月通过竞
6、争性磋商选定江苏交通工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交咨)为修订工作咨询服务单位。2022年9月,召开修订工作大纲评审会,通过修订工作大纲。随后开展函调问卷编制及函调工作。调研范围覆盖全省13个地市。至函调截止日期共收到95份函调回复意见,其中行业主管部门共30份,建设单位共25份,勘察设计单位共8份,施工单位共14份,监理单位共6份,服务类单位共12份。2023年1月,为解决当前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管理中亟待明确的相关问题,修订组起草了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明确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管理有关阶段性工作的通知,并以苏交建函20232号文印发,明确了失信行为认定、失信等级修复、履约考核管理、主要从
7、业人员信用信息应用、安全生产信用评价动态管理和相关信用评价等级分值等事项。2023年2月,厅建管处召开修订工作组内部讨论会,听取了苏交咨前期工作汇报,对修订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交流和讨论,对下一阶段修订工作进行了安排。2023年3月8日10日,厅建管处以及苏交咨一行6人组成调研组赴盐城、南通、苏州进行了调研,与相关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管理的有关部门同志和所在地部分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和其他相关服务类共计37家单位约62位代表进行了座谈交流。调研结束后调研组对调研意见进行了整理,本次调研共收集整理170条意见和建议,其中与信息系统相关的意见和建议共51条,项目组已将
8、涉及信息系统的相关意见和建议提交厅建管处,由厅建管处组织对厅建设信用系统进行完善。其余119条为对办法及相关细则的具体意见,由修订组逐一进行梳理和吸纳。2023年3月15日,修订组赴省交通综合执法局质监局进行了座谈交流。4月17日19日,由厅政研室、厅建管处、省交建局和苏交咨共7人组成调研工作组,先后赴广东、浙江两省交通运输厅开展调研工作。2023年5月中旬,综合前期函调、省内、省外调研情况,编制完成了调研报告。5月25日,厅建管处召开修订工作组内部讨论会,对前期调研和修订工作进行了总结,对调研发现的问题与修订建议进行了讨论,对修订进度进行了强调,对下一步初稿编制提出了要求。2023年6月,完
9、成办法及相关细则初稿编制。6月28日厅建管处再次组织召开内部讨论会,对初稿进行审查和讨论。会后根据会议意见进行修改。7月,由厅建管处各专项制度分管领导组织分组讨论修改。2023年8月,厅建管处组织开展试评价工作,根据试评价结果进行修改完善后形成征求意见稿。9月,厅建管处组织就办法征求意见稿向厅有关机构和单位和各市征求意见,共收到12家单位(机构)共119条反馈意见,经认真梳理和讨论,采纳其中74条意见对办法进行了修改,其余意见均已在起草过程中进行了考虑,本次修改后形成办法送审稿。经厅建处审查后按照厅规范性文件审查程序报厅法规处审查。四、主要修订情况本次修订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几方面:一是按照国家和
10、省信用管理最新政策,调整办法中与最新上位法依据相矛盾的内容;二是结合省厅近年印发的信用管理相关文件和实施效果,对一些成熟的经验做法在办法中予以固化;三是结合办法四年来实施情况,针对遇到的实际问题对有关内容进行优化调整。办法及相关细则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一)调整办法立法依据考虑到2021年发布的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是本办法修订的直接依据;2023年修订的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明显强化了信用管理,对招投标信用管理提出明确要求,且招投标是公路水运信用评价结果的主要应用领域。因此为保持办法与信用管理最新政策相适应,在第一条立法依据中增加上述两个地方性法规作为立法依据。同时考虑到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
11、行)部分内容已在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中规定,部分内容已不适应国家有关最新规定,不宜再作为本办法立法依据,因此予以删除。(二)完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结果应用解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在信用评价中的应用问题是本次修订的重点之一。由于原办法其他行为(监督检查)扣分直接在从业单位信用总分上扣除,对其信用评价结果影响太大,且扣分标准以通报批评为主,根据202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通报批评已上升为行政处罚,但相关法律法规中暂未将通报批评列入处罚措施,实际操作过程中难度较大。根据与省交通综合执法局的交流情况以及公路建设市场综合执法实际需要,本次修订时全面梳理了原各细则评定标准中处罚信息、
12、失信行为信息和安全生产更严措施规定三类信息内容,形成了监督检查信息和动态调整两类。其中监督检查信息中对相关从业单位在行政管理中出现的相关不良行为明确了相应扣分标准,对具体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明确可以按照评定标准中投标行为和履约行为相关扣分标准执行,也可以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制定的监督检查扣分标准执行。如省交通综合执法局于2021年11月制定印发的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记分规定(试行)(苏交执法发(2021)61号)中明确了本省行政区域内在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扣分标准。对于情节严重的不良行为,归并到动态调整类中实行信用等级动态调整。根据我省公路水
13、运建设市场信用管理的实际情况,为增强办法的可操作性,相关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得分计算方法中增加了建设单位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信用分权重。参考其他省信用考核制度评分权重设置情况,建设单位信用分权重系数为70%,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信用分权重系数为30%o(三)落实不良行为管理机制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对失信行为的认定规定了明确的标准和依据,原办法及相关细则中将所有不良行为均按失信行为管理已不符合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的规定。考虑到我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评价不能仅以失信行为作为依据,还要涵盖其在从业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淌不构成失信行为的其他不良行为。参考广东、浙江等省做法,办法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
14、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和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中有关不良行为的规定,将原失信行为调整为不良行为。所有不良行为信息均严格按照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2年版)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2022年版)和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限定的范围执行。调整后的不良行为信息共分为8类,包括了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中的失信信息和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2年版)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2022年版)中的其他不良行为信息。(四)调整红黑名单根据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将办法中红名单调整为守信激励名单,黑名单调整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结合国家和省信用管理最新规定,保留红黑名单认定标准,并对
15、第二十六条原黑名单认定标准的法律法规依据进行系统梳理并进行了局部调整,确保和国家法律法规一致。(五)完善动态调整机制一是考虑办法作为规范性文件应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在此期间为及时落实国家和省对行业管理和信用管理的最新要求,结合信用管理实际需要,办法第二十一条增加评定标准动态调整的规定,省厅可以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公路水运建设市场实际情况,适时对相关从业主体信用行为评定标准进行评估和调整,以增强办法的可操作性。二是经系统梳理,在相关评定标准中增加动态调整项,对情节比较严重的不良行为实行信用等级动态降级管理,并结合原办法对失信行为的有效期规定,在相关评定标准中明确动态降级后的调整期限。三是根据调研和讨论意见,对于发生安全事故的项目,应当考虑在事故调查期间对施工单位信用进行暂时性调整。因此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建质(2008)121号)等相关规定,参考住建部门相关做法,在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中(第十九条)增加安全事故调查期间对施工企业信用等级暂时性动态调整的规定。(六)优化履约行为评价和履约考核履约考核是我省信用管理的基础和特色,同时也是我省建设单位项目管理的重要抓手,在保障我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规范运行和健康发展中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本次调研中对此反馈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履约考核和履约行为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