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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提请假释建议书2023闽狱医假字第1号罪犯罗莹,女,1990年3月11日出生,瑶族,高中文化,捕前系经商。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4日作出(2020)闽0902刑初2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莹犯非法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9年9月5日起至2024年9月4日止。随案移送的iPhone手机三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生效后,于2020年9月18日交付福建省女子监狱执行;于2023年1月6日调入福建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服刑。属普管级罪犯。主要犯罪事实:2018年至20
2、19年间,被告人罗莹与同案颜循纪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经国家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非法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7只辐射陆龟、14只苏卡达陆龟邮寄他人代为贩售),分别获得4000元、14280元赃款,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该案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罗莹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罗莹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罗莹经民警询问,主动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综合本案具体情形,对被告人罗莹依法予以减轻处罚。罪犯罗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1.认罪悔罪:能
3、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2 .遵守监规:该犯虽有违规,但经教育后,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理。3 .学习情况: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成绩合格。4 .劳动改造:能服从民警安排,积极参加劳动,在岗位认真负责,尽力完成劳动任务。5 .奖惩情况:该犯本轮考核期获考核分3511.4分,表扬5次。考核期内违规4次,累计扣考核分46分,无一次性扣考核分50分或20分以上的情形。起始期自2020年10月至2023年5月止,获考核分3511.4分。6 .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4日作出(2021)闽0902执1637号结案证明,被执行人罗莹与同案颜循纪已履行
4、完毕(2020)闽0902刑初241号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罚金义务,本案全案执行完毕。7 .帮教情况:家庭主要成员及经济收入情况:母亲:韦美秋,1964年5月13日出生,家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目前担任医师职务,月收入人民币柒仟伍佰元;妹妹:罗翥,1994年10月17日出生,家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目前担任医师职务,月收入人民币壹万零伍佰元;丈夫:颜循纪,1988年4月19日出生,目前在监狱服刑,与罪犯罗莹同案;长子:颜文豪2008年9月2日出生,学生;次子:颜文文,2017年8月6日出生,幼儿;女儿:颜思雯,2018年7月15日出生,幼儿。社会调查评估情况: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司法局出具
5、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罪犯罗莹若获得裁定假释回到共同生活人居住地接受社区矫正,对社会及周围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不大。亲属帮教协议情况:罪犯母亲韦美秋和我院签订了假释帮教协议书:表示愿意作为罪犯罗莹的担保人,保证给予罪犯罗莹在假释期间提供思想帮教和经济支持,并监督其遵守相关规定。本案于2023年7月21日至2023年7月27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综上所述,罪犯罗莹人身危险性较低,在服刑期间现实表现较好,假释后有一定生活来源和社区监管条件,符合“没有再犯罪危险”的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依法推进假释制度适用的指导意见(司发通(2023)14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罗莹予以假释。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此致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附件:1.罪犯罗莹假释卷宗1册2.假释建议书3份福建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二。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