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水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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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衡水市水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处罚依据名称、颁布机关和实施日期处罚条款内容违法行为处罚量化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一、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恢复原状,不良影响和后果轻微的,处五万元以上六万

2、元以下罚款;二、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原状,不良影响和后果较小的,处六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三、未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不良影响和后果较大的,处七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罚款;四、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恢复原状,不良影响和后果严重的,处九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第六十九条第(一)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一、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

3、限期采取补救措施的,或日取地表水五百立方米、地下水五十立方米以下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二、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但未在限期采取补救措施的,或日取地表水五百立方米以上一千立方米以下、地下水五十立方米以上一百立方米以下的,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三、未在限期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或日取地表水一千立方米以上二千立方米以下、地下水一百立方米以上二百立方米以下的,或者在地下水限采区取水的,处六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罚款;四、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的,或日取地表水二千立方米、地下水二百立方米以上的,或者在地下水禁采区取水的,处九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

4、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1月24日国务院第12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二)项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依照中华人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一、未经批准擅自扩大取水的(一)立

5、即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或擅自扩大日取水量五十立方米以下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未在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或擅自扩大日取水量五十立方米以上二百立方米以下的,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或搜自扩大日取水量二百立方米以上五百立方米以下的,处六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的,或者擅自扩大的取水量五百立方米以上的,处九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罚;给他人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二、取水水源、取水地点、取水用

6、途、退水地点、退水方式及退水量、取水量年内分配等未按照取水许可审批意见执行的。(一)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采取补救措施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未在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采取的补救措施不到位的,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Z)未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处六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的,处九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第七十条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7、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一、因客观原因逾期或拖欠,在限期内缴纳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的,可免于罚款;二、因客观原因逾期或拖欠,但未在限期内缴纳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的,或者因主观原因逾期或拖欠,但在宽限期内缴纳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的,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至二倍的罚款;三、因主观原因逾期或拖欠,且未在限期内缴纳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的,加收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二倍至四倍的罚款;四、无故逾期、拖欠或拒不缴纳水资源费的

8、,加收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四倍至五倍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第七十一条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一、节水设施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二、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擅自投入使用的,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

9、006年1月24日国务院第12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一、在规定期限内补办有关手续,或者拆除或封闭取水工程的,可免予罚款;二、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工程或设备规模日取地表水二百立方米以下、地下水二十立方米以下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三

10、、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工程或设备规模日取地表水二百立方米以上五百立方米以下、地下水二十立方米以上五十立方米以下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四、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工程或设备规模日取地表水五百立方米以上、地下水五十立方米以上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为人承担,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罚款。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1月24日国务院第12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第五十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无效,对申请人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水资源费,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1、。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一、隐瞒有关情况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在限期内补缴应当缴纳的水资源费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二、隐瞒有关情况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未在限期内补缴应当缴纳的水资源费的,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但在限期内补缴应当缴纳的水资源费的,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三、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未在限期内补缴应当缴纳的水资源费的,处六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罚款;四、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拒不改正违法行为,不补缴

12、应当缴纳的水资源费的,处九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1月24日国务院第12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二万拒不接受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一、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在限期内停止违法行为并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二、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未在限期内停止违法行为并改正的,或者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但在限期内河北省取水许可制度管理办法(2

13、007年4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5号修正)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河北省取水许可制度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四)拒不执行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核减或者限制取水量决定的;停止违法行为并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三、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未在限期内停止违法行为并改正的,处六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罚款;四、拒不接受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处九万元以上十万元

14、以下罚款。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1月24日国务院第12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一)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一、不按规定期限报送年度取水情况,超过规定期限十五个工作日不足三十个工作日,报送情况符合要求,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二、不按规定期限报送年度取水情况,超过规定期限三十个工作日,报送情况符合要求,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三、不按规定期限报送年度取水情况,超过规定期限三十个工作日,报送情况不符合要求,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

15、款;四、不按规定期限报送年度取水情况,超过规定期限三十个工作日,有意报送虚假情况,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二)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一、拒绝接受监督检查,在限期内改正的,处五千元罚款;二、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未在限期内改正,或者弄虚作假但在限期内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三、弄虚作假且未在限期内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以下罚款;四、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且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三)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一、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无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排放,在限期内改正的,影响及后果较小的,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二、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无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排放,未按限期改正,影响及后果较小的,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三、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无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排放,未按限期改正,影响及后果较大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四、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排放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未按限期改正,影响及后果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1月24日国务院第123次常务会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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