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化瑶族自治县县属国有企业管理若干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

上传人:王** 文档编号:580211 上传时间:2023-12-07 格式:DOCX 页数:15 大小:25.83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大化瑶族自治县县属国有企业管理若干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5页
大化瑶族自治县县属国有企业管理若干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5页
大化瑶族自治县县属国有企业管理若干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5页
大化瑶族自治县县属国有企业管理若干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5页
大化瑶族自治县县属国有企业管理若干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5页
大化瑶族自治县县属国有企业管理若干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15页
大化瑶族自治县县属国有企业管理若干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15页
大化瑶族自治县县属国有企业管理若干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15页
大化瑶族自治县县属国有企业管理若干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15页
大化瑶族自治县县属国有企业管理若干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15页
亲,该文档总共15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大化瑶族自治县县属国有企业管理若干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大化瑶族自治县县属国有企业管理若干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15页珍藏版)》请在优知文库上搜索。

1、附件1大化瑶族自治县县属国有企业管理若干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实现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关于印发河池市属国有企业管理若干规定(试行)(河政办发2021)3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县属国有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法人独资企业,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及其子公司。大化瑶族自治县县属国有企业的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企业国有资

2、产(以下简称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和出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第四条在县财政局设立县国有资产营运监管中心,负责对全县县属国有企业进行监督和管理,重点管好国有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单位依法代表国家对县属国有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以下简称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第五条县属国有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解散、破产,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投融资,提供担保,产权变动,转让资产,捐赠,薪酬和用工管理,履职待遇及业务支出,分配利润,修改公司章程,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等依据法律法规需要县人民

3、政府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的事项,按本规定进行管理。涉及县属国有企业审批、备案、报告重大事项的,按照大化瑶族自治县财政局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暂行办法(试行)大化瑶族自治县财政局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重大事项报告标准(试行)(大财通(2022)82号)的规定执行。对瞒报、迟报、谎报或故意隐瞒审批、备案、报告事项,拒不接受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指导和监督导致国有资产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报告责任人的责任。第六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要以管资本为主的职能转变,切实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在县属国有企业设立监事会,实行外派监事会或委派监事制度,加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

4、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企业财务进行监督检查。充分发挥监事会监督作用,加快形成有效制衡的企业治理结构。(一)县属国有独资企业应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5人组成,其中职工代表不少于两人,监事会其他成员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监事会主席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二)国有法人独资企业原则上不设监事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1名监事,履行监事会职权;确需设立监事会的,由5人组成,其中职工代表不少于两人,监事会其他成员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监事会主席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三)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企业董事、监事的任期每届不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后可继

5、续委派连任。第七条县属国有企业要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应当进一步推动党的领导融入企业治理,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的核心作用,强化党建工作,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落实董事会职权,提升董事会履职能力;激发经理层经营活力,提升国有企业效率;维护企业经营自主权,使县属国有企业成为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独立市场主体。县属国有独资和国有法人独资企业不设股东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按规定享受权利和履行职责。第八条县委组织部门要加强综合考核结果的运用,激励约束县属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对领导班子运行状况不好、凝聚力战斗力不强、不担当

6、不作为、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应当调整;对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结果为一般等次的,应当责成其作出书面报告,剖析原因、进行整改;对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结果为较差或者连续两年为一般等次的,应当对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调整;对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限期改正;对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规定解聘或免职。第九条县属国有企业要按照大化瑶族自治县对县属国有企业授权放权清单的规定,落实授放权承接,落实决策和执行程序,全面激发县属国有企业微观活力。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要强化授权放权事中事后监督监管,全面掌握企业行权履职情况,定期评估授权放权的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采取扩大、

7、调整或收回等措施调整授权放权事项,做到权责对等、动态调整,赋予县属国有企业更多自主权,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和内部制度体系建设,进一步激发企业活力、创造力和市场竞争力。第十条新设立县属国有企业,必须按程序报县人民政府批准,任何部门、单位和县属国有企业一律不得擅自设立。(一)新设立县属国有企业要成立筹备组,提出设立方案,由筹备组按程序报县人民政府审批。方案内容如下:1.设立企业的必要性;2 .企业发展定位与职能职责;3 .企业经营目标;4 .组建方案(包括经工商部门预核准的名称、企业性质、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金、出资人、住所、经营范围、法人治理结构、内设机构、人员总额、内部运行管理机制等内容);5 .

8、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二)县人民政府同意成立县属国有企业后,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下达批复,筹备组按规定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国有产权登记等事项。第十一条县属国有企业出现下列变更情形,须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一)企业名称、企业生产经营场址、发展定位、经营范围、法人治理结构、内设机构等事项变更,须报县人民政府审定;(二)法定代表人、出资人、注册资本金、人员规模等重大事项变更,须报县人民政府审定;第十二条县属国有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撤销:(一)无实质性经营活动的;(二)因发展定位和职能职责发生重大变化,需调整合并、分立解散的;(三)其他经县政府研究认定符合撤

9、销条件的情形。第十三条县属国有企业的撤销,按下列程序报批和实施:(一)县属国有企业报送撤销申请、董事会决议等材料,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审核后提请县人民政府审定;(二)经县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下达同意企业撤销的批复;(三)县属国有企业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出具清算报告,拟定人员分流和资产、债权债务处置方案,经县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计局会审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四)县属国有企业根据审批方案组织实施,并报送登记机关注销企业登记,公告企业终止。第十四条县属国有企业投资事项要根据县委、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全县发展战略和企业发展规划,参照河池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10、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投资管理办法(试行)(河国资发(2021)5号)的规定进行管理。投资事项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强化投资管控,严控非主业投资,严禁超越财务承受能力的投资行为。对于列入负面清单禁止类的投资项目,县属国有企业一律不得投资;对于列入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的投资项目,应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审批程序(不含由县人民政府决定实施的投资项目);与他人交易应当公平、有偿,取得合理对价,不断提升核心竞争力和盈利能力,更好地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第十五条县属国有企业政府性投资项目要按照河池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河政发(2021)25号)的规定进行管理

11、,原则上应立足主责主业实施经营性项目。县属国有企业政府性投资项目涉及举债融资的,必须严格评估项目现金流和收益情况,项目概算及概算调整必须制定资金平衡方案,依法合规落实各项目资金来源和偿债责任,对没有明确资金来源和制定融资平衡方案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各县属国有企业不得进行边规划、边建设、边筹资“三边”工程项目建设。各县属国有企业之间原则上不得跨界经营、无序竞争,形成优势互补、错位发展格局。第十六条县属国有企业根据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和自治区、河池市有关规定开展融资工作,应按照企业发展规划和投资计划,制定年度融资计划,在每年12

12、月上旬前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审核后,提请县人民政府审定。在执行过程中,县属国有企业可根据实际对经批准的年度融资计划进行调整,原则上融资计划调整不降低融资额度。如年度融资计划额度调整幅度超过10%的,应在当年第三季度将拟调整计划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审核后,提请县人民政府审批。县属国有企业应将融资贷款比较利率作为优先考虑因素,优先提取已授信且成本相对较低的贷款资金,以最大限度地降低融资成本。项目融资资金原则上应实行专款专用,并依据项目进度或资金需求情况合理配置提取资金,避免资金提取后大额无故滞留其他银行账户,不得坐支、套取现金,不准签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和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得用于购买理财

13、产品。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县属国有企业应于每年1月底前形成上一年度融资工作总结及分析报告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县属国有企业对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且有经营收益、符合市场化融资要求的重大项目,在不新增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可按照商业化和市场化原则进行市场化融资。第十七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按照关于加强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的实施意见(桂国资发(2020)22号)的要求,根据各县属国有企业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资产负债率预警线和重点监管线,加强县属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县属国有企业不得突破资产负债率预警线进行对外融资,要将全部债务应纳入县本级债务系统筹管控,建立健全县县属国有企业债务风险

14、预警机制及应急处置制度。第十八条县属国有企业要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自治区、河池市关于企业担保管理有关规定开展担保工作。原则上不得为县属国有企业之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不得对非实际控制企业超股比担保,不得为任何非国有企业和个人融资提供担保或支持转贷业务,同时不得为参股企业融资进行担保。其他特殊情形须报县人民政府经批准后才能担保。要从严控制县属国有企业对外借款,原则上不得向无产权关系和实际控制权的企业提供借款,其他特殊情形须报县政府批准。(一)规范融资担保行为。县属国有企业为其他县属国有企业融资提供担保时,必须由对应的县属国有企业提供价值匹配的有效抵押资产或进行反担保,并确保县属国有企业资产负债

15、率不超过规定上限。(二)严格控制担保额度。对县属国有企业相互之间的融资担保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其上年度净资产的80%;县属国有企业为其他县属国有企业提供担保的,对同一被担保人累计担保金额不得超过担保人上年度净资产的60%;为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累计担保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上年度净资产的20虬为非国有企业提供担保的,对同一被担保人累计担保金额不得超过担保人上年度净资产的10%。县属国有企业为所属子企业提供担保的,原则上应按持股比例与其他股东共同承担担保责任,所有股东累计担保金额不得超过被担保企业上年度净资产。(三)县属国有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保:1 .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亏损且资不抵债的;2 .存

16、在恶意拖欠银行贷款本息不良记录的;3 .涉及重大经济纠纷、经济案件或破产诉讼的;4 .担保项目风险大或无稳定还款来源的;5 .拟以短期资金投资于长期项目的;6 .企业拟关、停、并、转或清算破产的;7 .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第十九条县属国有企业购置不动产、收购非国有资产和股权、股票等事项,应先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机构的选择和资产评估报告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后,再按以下程序操作:购置金额超1000万元及以上的,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审核后,提请县人民政府审定;购置金额500万元及以上、100O万元以下的,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审批;购置金额500万元以下的,由各企业党组织先行把关,经企业投资评审委员会、企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评审后,由企业董事会进行决策,企业决策结果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县属国有企业购置用于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环境 > 环保行业

copyright@ 2008-2023 yzwku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2022001189号-2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