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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实验室(包括总局实验室和总局重点实验室,以下统称“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实验室是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高水平研究攻关、支撑和保障重大科技任务、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基地。第三条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围绕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重要任务、重点项目、重大工程,以及科技创新战略布局和主攻方向,开展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共性关键核心技术研究,推动先进技术的集成创新和融合应用,推进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和示范推广,培养高素质科技人才队伍,为
2、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高质量创新性发展提供科技支撑。第四条实验室主要依托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以及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企事业单位进行建设与运行管理。第五条实验室以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发展需求为导向,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布局、择优设立、定期评估、动态调整的原则进行统筹规划、建设与管理。第六条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支持实验室创新能力建设和学术交流活动,优先支持实验室参与相关重大科技工程,优先委托实验室承担相关科技项目。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七条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是实验室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实验室管理规定;(二)统筹实验室规划布局,批准、决定并对外公布实验室的设立、调整和撤销;(三)指导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3、,组织开展对实验室的认定、检查和评估,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科技司负责实验室的日常归口管理工作。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是实验室的组织申报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相关机构申请建设实验室进行审核,协助配合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对实验室进行管理。第九条实验室依托单位是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实验室章程,明确实验室的发展目标、研究方向及内部运行规则等;制定和完善实验室管理制度,明确依托单位的职责要求、管理流程、保障机制等,对实验室的人财物进行管理;(二)组建学术委员会;(三)组织建设实验室,提供相对固定的人员、经费、场地、设施、
4、政策等保障,解决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四)遴选、聘任实验室主任及工作人员;(五)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配合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做好实验室的检查评估等工作。第三章申请第十条依托单位申请建设总局实验室,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或者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企事业单位;(二)有明确的发展规划,研究方向应当符合实验室规划布局以及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科技发展规划,且已在相关领域具有一定的科研成果积累,并产生积极的经济社会效益;(三)有学术水平高、组织能力强且在本研究方向有一定知名度的学术带头人,有一支结构合理、科研能力强的高素质人才队伍;
5、(四)科研投入能力较强,能够为实验室的建设运行提供必要的科研场地、经费支持等条件保障,具备完善的组织体系、运行机制和研发组织管理能力,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有能力承担国家和行业重大科研任务。第十一条具备总局实验室基本条件的科研实体,其依托单位可提出设立总局实验室的书面申请,由组织申报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直属单位、其他中央直属单位可直接向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申报。申请材料包括:基本信息(包括实验室申报名称、依托单位名称、组织申报部门名称、相关联系人及电话等)、研究方向和研究内容、必要性(包括国内外相关技术最新进展及发展趋势、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对行业发展的作用等)、可行
6、性(包括人才队伍、科研场地、仪器设备、经费来源和渠道落实情况、已取得的相关研究成果等)、预期建设目标及建设方案、近期工作计划、人员名单及相关管理制度、章程等。第十二条总局实验室一般由一个法人单位申报。多个单位联合申报的,应当确立一个法人单位为主要依托单位。第十三条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对总局实验室的设立申请进行审核,并进行实地考察,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批准为总局实验室。第十四条凡批准设立的总局实验室,满足以下条件可申请成为总局重点实验室:(一)建设和运行时间不少于3年;(二)实验室评估为优秀;(三)取得显著研究成果,产生明显经济社会效益;(四)研究项目成长性好、发展潜力突出、具有示范引领作用;(五)获得
7、当地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政策、资金、项目等支持。第十五条申请成为总局重点实验室,应当由总局实验室依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组织申报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申请材料应当详细说明满足第十四条所列条件的情况,并附加相关证明文件。第十六条同时满足第十条、第十四条三项至五项所列条件,且近三年在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所申请实验室研究方向至少实现一项以上原创性技术突破,创新成果填补国内空白,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实现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和产业化示范,拥有核心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领军企业,可直接申请重点实验室。申请材料及报送流程参照第十一条、十二条、十三条、第十五条执行。第十七条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对总局重点实
8、验室的申请进行审核并组织答辩,择优列为候选总局重点实验室,予以公示。公示通过后,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正式认定总局重点实验室,并予以批复、授予证牌。第十八条总局实验室统一命名为“XX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实验室(依托单位)”,总局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XX国家广播电视总局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其中,XX为实验室研究方向的概括性描述。第四章建设与运行第十九条凡批准设立的实验室,建设周期一般不超过一年。第二十条实验室建设内容包括:人员、场地、设备、经费、制度等。第二十一条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第二十二条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主持全面工作。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
9、公开遴选、择优聘任,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备案。实验室主任应当是本领域学术带头人,主持承担过国家和行业重大科研项目,年龄一般不超过55岁。第二十三条实验室主任为兼职的,应当设置一名专职副主任或专职秘书,协助主任管理日常工作。第二十四条实验室工作人员由主任确定,包括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一般不少于8人。第二十五条实验室按研究方向和研究内容设置研究项目,保持人员结构和规模合理,并适当流动。实验室应当注重学术梯队和优秀中青年队伍建设,稳定高水平技术队伍。第二十六条依托单位学术委员会负责审议实验室的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学术委员会由行业内外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不超过
10、20人,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得超过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任期一般为3年,每次换届更换的人数应当在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学术委员会主任由依托单位公开遴选,不得由实验室主任兼任。学术委员会按程序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备案。第二十七条实验室应当加大开放力度,建立开放课题研究等机制,建设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的公共研究平台,并积极开展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第二十八条实验室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在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九条实验室应当重视和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加强室务公开,重
11、大事项决策公开透明。重视学风建设和科学道德建设。第三十条实验室应当保障科研仪器的更新改造、高效运转和开放共享,并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实施数据共享。第三十一条实验室应当重视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积极面向公众开放实验室,开展科普宣传等活动。第三十二条实验室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加强与学术界、产业界以及地方有关部门、机构的联系与合作,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与落地应用。第三十三条实验室是学术机构,不得以其名义收取会费、加盟费等无实际工作内容的费用。第三十四条实验室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终止研究内容或进行结构调整、重组的,经学术委员会论证后,由依托单位提出相关书面申请,经由组织申报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批准。第
12、五章考核与评估第三十五条依托单位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组织实验室在每年年底前向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报告本年度工作情况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并报组织申报部门备案。连续两年未按要求向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报告的,其实验室资格即被撤销。第三十六条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根据依托单位的年度考核情况,适时对实验室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研究和解决存在的问题。现场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听取实验室主任工作汇报、查看研究成果、召开座谈会等。第三十七条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对实验室每三年进行一次定期评估。第三十八条评估主要对实验室前三年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价,指标包括:研究水平与行业支撑、能力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等。第三十九条
13、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根据实验室定期评估情况,结合年度考核情况,确定并公布评估结果。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3个等级。评估为优秀的实验室,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在项目、政策、成果推广及人才选拔培养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评估为优秀的总局重点实验室,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优先推荐申报全国重点实验室;评估为不合格的实验室,给予警告及6个月的整改期,整改期满后复评仍为不合格的,对总局实验室将撤销其实验室资格,对总局重点实验室将其调整为总局实验室。第四十条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统筹行业发展需要、技术发展实际以及实验室评估情况等,可直接决定实验室的保留、调整或撤销等。第四十一条对于不接受管理、存在学术不端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发生重大违规违法案件等情形的,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撤销其实验室资格。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1月7日公布的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实验室管理办法(广电发(202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