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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色金属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有色金属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544-2009目录有色金属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0有色金属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544-20090一、制定说明2第一章总则3其次章术语3第三章厂址选择4第四章总体布置54. 1一般规定54.2主要工业场地64.3辅助工业场地64.4居住区7第五章总平面布置779105.4重有色金属冶炼厂105. 5轻金属冶炼厂115.6 稀有金属及贵金属车间125.7 有色金属加工厂125.8 修理设施135.9 动力设施135. 10给排水设施145. 11仓库与堆场145. 12其他设施15第六章竖向设计166. 1一般规定167. 2
2、设计标高的确定166.3 台阶式布置176.4 土石方工程186. 5场地排雨水19第七章管线综合207. 1一般规定207.2 地下管线217.3 地上管线22第八章运输238. 1一般规定238.2 运输方式选择238.3 铁路运输238. 4道路运输248.5 水路运输248.6 其它运输258.7 装卸设施25第九章废料堆场269. 1一般规定269.5 矿山排土场269.6 冶炼厂排渣场27第十章绿化2710. 1一般规定2710.5 绿化布置2710.6 绿化植物的选择28一、制定说明根据原建设部建标2006136号文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其次批)的通知
3、安排,由云南华昆工程技术股份公司主编,会同贵阳铝镁设计研究院等6家有色设计单位参编,依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要求,经两年多的努力,先后完成了初稿、征求看法稿和送审稿,又广泛争求了国内总图运输业内人士对本规范制订的看法,并结合我国的实际状况借鉴了国外同类标准中符合总图运输发展趋势的内容,共同编制完成了有色金属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国家标准有色金属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总结了我国有色金属企业50多年的生产实践经验,本规范制定遵循了合符国家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的要求,重视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重视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所带来的变化,十分珍惜土地资源,符合国情,表达对环境保护、安
4、全、人体健康、公共利益的适应程度,实事求是,对参数和数据的选用科学合理的原则。本规范共分10章、32节、300条和二个附录。主要内容是总则、术语、厂址选择、总体布置、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管线综合、运输、废料堆场、绿化。并确定第3.0.4、3.0.7、3.0.14、4.1.7、4.1.9、5.7.5、5.7.6、5.9.2(1)(2)(3)、5.9.5、5.11.4(1)(2)(3)、5.12.8、6.2.2(1)、7.1.11,7.2.4条(款)为强制性条文。第一章总则1.0.1为了统一有色金属企业总图运输设计的原则和技术要求,做到符合国情、以人为本、安全可靠、技术先进、布局合理、节能环保,
5、充分表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有色金属企业总图运输设计。1.0.3有色金属企业总图运输设计必需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并应符合俭约用地、保护环境、水土保持的要求。1.0.4改建、扩建的有色金属企业总图运输设计,应合理利用现有设施,减少施工对生产的影响。1.0.5有色金属企业总图运输设计应进行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择优确定设计方案。1.0.6本规范规定了有色金属企业总图运输设计的基本要求,当本规范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时,应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其次章术语2.0.1厂址选择siteselection对企业用
6、于工程建设的厂址进行多方案比较论证,选出投资省、建设快、运营费低、具有最正确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建厂地区和工厂场地位置的工作。2.0.2总体布置Iheoverallarrangement结合企业所在区域的城镇总体规划、自然经济条件、交通运输要求,在满足生产、运输、防震、防洪、防火、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职工生活设施要求的前提下,确定企业各功能分区和功能区之间的相互合理位置的工作。2.0.3总平面布置generalplan在既定厂址和工业企业总体布置的基础上,根据生产、使用、安全、卫生等要求,综合利用环境条件,合理确定场地上所有建(构)筑物、交通运输线路、工程管线、绿化和美化等设施的平
7、面位置的工作。2.0.4功能分区zoneoffunction为便于企业管理和更好的组织生产,减少生产过程中的相互影响和干扰,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将工业企业场地及场内各建(构)筑物按其使用功能分成的不同区域。2.0.5主要工业场地mainindustrialsite用于布置企业生产性建(构)筑物、道路及绿化等设施的场地,如采矿工业场地、选矿工业场地、有色金属冶炼厂和加工厂等。2.0.6辅助工业场地assistindustrialsite用于布置企业辅助性建(构)筑物、道路及绿化等设施的场地,如总降压变电站、余热电站、锅炉房、水源地、机修厂、汽修厂、仓库、油库、高位水池、爆破材料库等场地。2.0.
8、7竖向设计verticaldesign根据地形、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气象、工艺过程、厂内外运输、管网布置、施工方式等条件,在进行总平面设计的同时,确定竖向布置形式及平土方式,场地建(构)筑物、铁路、道路的标高,场地排水方式以及台阶、边坡的加固类型,土石方计算和土方平衡而进行的工作。2.0.8管线综合Comprephsivepipeline企业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和绿化布置时考虑管线之间、管线与建(构)筑物之间在平面及竖向上相互协调、紧凑合理、安全等方面的协调工作。2.0.9厂内运输transportinthefactory厂区范围内的运输,包括厂内车站之间、场内车站与车间之间、车间与车间之间、
9、车间与仓库或堆场之间的运输。2.0.10厂外运输transportoutthefactory厂区范围外的运输,如原材料运入和生产产品运出(包括铁路运输、马路运输、水路运输、管道运输等)。2.0.11废料场wastedump堆放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的场所,如露天矿排土场、冶炼厂的排渣场、氧化铝厂的赤泥堆场等。第三章厂址选择厂址选择单独形成一章,共14条。3.0.1厂址选择必需依照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前期工作的规定进行,并应符合工业布局和城乡规划、矿产资源条件、物料最正确运输方式、生产安全的要求。3.0.2厂址选择应利用荒山劣地、滩涂,应不占或少占耕地、好地,并应减少人口迁移。3.0.3
10、厂址选择应对原料、燃料及辅助材料的来源、产品流向、建设条件、经济、社会、人文、环境保护等各种因素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并应进行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厂址宜靠近原料、燃料基地或产品主要销售地,并应有便利、经济的交通运输条件,与厂外铁路、马路、港口的连接应短捷,且应工程量小。3.0.4厂址应选择在不受洪水、潮水或内涝要挟的地带,以及潮涌危害的地区。当不可避免时,必需具有可靠的防洪、排涝措施。3.0.6凡位于受江、河、湖、海洪水、潮水或山洪要挟地带的企业,其防洪标准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防洪标准GB50201的有关规定。3.0.7厂址选择必需兼顾水土保持要求,应避开泥石流易发区、崩塌滑坡危险区以及易引
11、起严重水土流失和生态恶化的地区。同时应避开全国水土保持监测网络中的水土保持监测站点、重点试验区,不得占用国家确定的水土保持长期定位观测站。3.0.8居住区、交通运输、动力公用设施、废料堆场、环境保护工程及施工基地等用地,应与厂区用地同时选择。厂址应有利于同邻近企业和依托城镇在生产、废料加工、交通运输、动力公用、维修服务、综合利用和生活设施等方面的协作。3.0.9厂址应具有满足建设需要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3.0.10厂址应有可靠的水源和电源。大量消耗水、电的企业宜靠近水源及电源。3.0.11厂址应满足企业近期所必需的场地面积和适合的地形坡度,并应根据企业远期发展规划的需要适当留有余地。
12、3.0.12厂址选择宜避开生态脆弱区、固定半固定沙丘区、国家划定的水土流失重点预防保护区和重点治理成果区,并应最大限度地保护现有土地和植被的水土保持功能。3.0.13在IV级自重湿陷性黄土、厚度大的新近堆积黄土、高压缩性的饱和黄土和In级膨胀土等工程地质恶劣地区建厂,应有充分的技术经济依据和可靠的安全措施。3.0.14以下地段和地区不得选为厂址:1抗震设防烈度高于九度的地区。2国家规定的风景区、自然保护区、历史文物古迹保护区。3具有开采价值的矿床上。4生活饮用水源的卫生防护带内。5泥石流、滑坡、流沙、溶洞等直接危害地段,由采矿形成的山体崩落、滚石和飘尘严重危害地段。6采矿陷落(错动)区界限内。
13、7爆破危险范围内。8不能确保安全的水库、尾矿库、废料堆场的下游以及坝或堤决溃后可能吞噬的地区。9对飞机起落、电台通讯、电视传播、雷达导航和重要的天文、气象、地震观测以及重要军事设施等规定的影响范围内。第四章总体布置4.1 一般规定4.1.1 企业总体布置应符合城乡总体规划的要求,应结合企业所在区域的技术经济、自然条件,应满足生产、运输、防震、防洪、防火、安全、卫生、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职工生活设施的需要,并应经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4.1.2 总体布置应正确处理近期和远期的关系,应做到近期集中布置、远期预留发展、分期征用。4.1.3 总体布置应根据企业组成以主要工业场地为主体,并应全面规划
14、、统筹安排。各部分之间的相互位置应在符合安全、卫生、节能和环保等要求的前提下布置紧凑,并应充分表达企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4.1.4 总体布置应满足工艺流程,宜使主物料自流输送、减少各种物料的运输距离,并应满足生产管理便利、节能、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的要求。4.1.5 1.5在常年盛行风向的同一延长线附近不宜布置多个有污染源的工业场地。在满足主体工程需要的前提下,宜将污染危害最大的设施布置在远离非污染设施的地段,宜合理确定其余设施的相应位置,并应减少各个场地的相互影响。4.1.6 废料不得随便堆放,应设专用堆场,其位置距废料排出点不宜过远,并应位于工业场地和居住区常年最
15、小风频的上风侧。废料堆场应与居住区及水源保持一定的安全、卫生防护距离。废料堆场的地形和工程地质条件,应有利于废料的堆置和稳定。4.1.7 废料堆场应充分利用沟谷、凹地、荒地、劣地,不得占良田,应少占耕地。严禁将水源保护区、江河、湖泊作为废料堆场。严禁侵占名胜古迹、自然保护区。4.1.8 废料堆场场址宜选择在水文地质条件相对简单、原地形坡度相对平缓的沟谷;不宜设在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不良地带、汇水面积大、沟谷纵坡陡、出口又不易拦截的山谷中,也不宜设在主要工业厂房、居住区及交通干线附近。4.1.9 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废料堆场,严禁在城市规划确定的生活居住区、文教区、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温泉、疗养区和自然保护区等范围内选址堆存。4.2 主要工业场地4. 2.1采矿工业场地布置应符合以下规定:1采矿工业场地应靠近露天采矿场的主要出入口、主要堑沟口或地下采矿供人员、材料出入的副井口、平碉口。2多采区的采矿工业场地宜合并建设,并靠近主要采区。当需要分设时,应避免各项设施的重复建设。3当矿体的深部矿藏尚未最终查明时,采矿工业场地宜布置在矿体的下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