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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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宜昌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在建项目安全质量管理,推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与安全生产清单式管理,落实企业质量与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和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问题清单(2022年版),结合我市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条细则适用于单个施工标段达到招标标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市、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按照细则对项目的建设(代建、全过程咨询,以下统称建设)、施工、监理和设计等参建单位开展监督检查。第三条在我市从事水利

2、工程建设活动的市场主体应遵守办法相关规定,业主、施工、监理和设计单位还应遵守细则规定。第四条细则所称水利工程,是指在我市境内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采用工程措施的水土保持等(包括新建、续建、改建、扩建、加固、修复)且由水利部门负责安全和质量监督的项目。第二章问题分类第五条质量和安全生产违规行为是指业主、施工、监理和设计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及有关规范性文件要求的各类行为。第六条质量和安全生产违规行为评价分定性管理和量化记分两部分,量化记分实行扣分制。质量和安全生产违规行为定性管理按一般、较重、严重三类进行认定,量化记分按0.203分不同标准进行记分。业主单位质量违规

3、行为认定及记分表详见附件1;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违规行为认定及记分表详见附件2;监理单位质量违规行为认定及记分表详见附件3;施工单位质量违规行为认定及记分表详见附件4;业主单位安全生产违规行为认定及记分表详见附件5;勘察设计单位安全生产违规行为认定及记分表详见附件6;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违规行为认定及记分表详见附件7;监理单位安全生产违规行为认定及记分表详见附件8。第七条实体质量缺陷是指未能及时对不符合技术标准和设计要求的工程实体质量进行处理的质量问题。实体质量缺陷依据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开展的质量“飞检”和项目竣工抽检结果进行记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组织

4、的质量“飞检”以及竣工抽检不合格的,每出现一项给建设和相应的施工、监理单位各记0.5分。第三章问题记录第八条市、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时,对照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附件5、附件6、附件7、附件8对业主、施工、监理和设计单位质量和安全生产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和记分。第九条实体质量缺陷记分实行分级录入。市水利和湖泊局负责收集记录水利部、省水利厅、市本级组织开展的质量“飞检”结果及市本级开展的竣工抽检结果,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集记录县本级“飞检”和竣工抽检结果。相应记分原则上应在合同完工验收后5日内完成。第十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业主、施工、

5、监理和设计单位违反细则的问题隐患,责任单位应在责令整改期满前将经业主审核同意的整改资料上传到“宜昌市水利建设项目质量与安全生产工作评价平台”(以下简称平台,Mthttp:/61.136.146.164:9000/)o逾期未整改到位并上传资料的,平台将自动对相关违规行为按原分值的两倍进行记分。违反其他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十一条量化记分和问题认定实行信息化管理。检查人员根据检查情况登录平台进行记分,记分工作原则上在现场完成。监督检查当场不能提供相关资料的,后期补充资料均不予认可。第四章激励惩戒第十二条细则建立激励惩戒机制,参加我市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施工、监理和勘察设计单位遵守对等

6、的激励和惩戒规则。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单位在平台的初始分为60分,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完成后,凭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3个月内在平台办理加分。项目未发生质量和安全责任事故的,概算金额小于3000万元的给与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单位加5分,概算金额大于等于3000万元小于5000万元的加6分,概算金额大于等于5000万元的加7分。施工单位承接的项目未发生质量与安全责任事故,合同金额大于等于400万元小于1000万元的给与施工单位加3分,合同金额大于等于IoOO万元小于2000万元的给与施工单位加4分,合同金额大于等于2000万元小于3000万元的给与施工单位加5分,合同金额大于等于3000万元小于50

7、00万元的给与施工单位加6分,合同金额大于等于5000万元的加7分。承包合同未明确具体金额的,以工程结算金额为准。监理单位监理的项目未发生质量与安全责任事故,项目投资金额(监理合同内容,下同)小于3000万元的给予监理单位加5分,项目投资金额大于等于3000万元小于5000万元的加6分,项目投资金额大于等于5000万元的加7分。项目发生质量与安全责任事故的,给予建设和负有责任的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单位每个扣10分。项目获评宜昌市水利建设工程红榜的,给予建设和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单位每个加3分。,获评宜昌市水利建设工程黑榜的,给予建设和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单位每个扣3分。第十三条量化记分、加分实

8、行动态管理,周期为2年,2年期限届满,该项记分、加分自动清零。第十四条建设、施工、监理和设计单位存在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违规行为按照累计记分和定性类问题数量实施责任追究,责任追究包括责令整改、约谈、停工整改、通报批评等。第十五条检查人员发现的所有违规行为均应现场指出并要求限期整改。一次扣2分以上的,或者严重违规条款数2条以上5条以下、较重违规条款数3条以上6条以下、一般违规条款数6条以上20条以下的,检查单位均应在2日内下达书面责令整改通知书。第十六条建设、施工、监理和设计单位单个项目在平台上的累计记分达8分的,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约谈;单个项目累计记分达10分的,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

9、批评。建设、施工、监理和设计单位单个项目单次在平台上定性类问题达到约谈、停工整改、通报批评等标准的按办法规定进行责任追究。第十七条约谈、停工整改、通报批评等处理应在检查结束后5日内完成。第十八条书面责令整改、约谈、停工整改、通报批评等处理作出后3日内将信息按规定上报至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第五章结果运用第十九条对于在平台得分低于40分或存在信用信息办法规定的其他较重不良行为的施工、监理和设计单位,列入宜昌市水利建设市场重点关注名单,并在平台进行公开,公开期限自被认定之日起一年。对于在平台得分低于50分的建设单位,在全市水利行业内进行通报。第二十条市、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充分应用建设、施工、监

10、理和设计单位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评价结果,在招标评审、评定分离定标阶段、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日常监管、专项督察、评先评优等环节实行差别化管理。鼓励宜昌市各建设单位在水利工程建设市场活动中使用评价结果。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全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建设、施工、监理和设计单位质量和安全生产违规行为问题认定和量化记分工作应客观、公正、准确、及时。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市水利和湖泊局负责全市范围内违规行为问题认定、量化记分以及责任追究的组织、协调、管理工作。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水利建设项目建设、施工、监理和设计单位质量和安全生产违规信息的采集、认定、记分以及责任追究工作,配合市水利

11、和湖泊局开展其他相关工作。第二十二条建设、施工、监理和设计单位质量和安全生产违规行为问题认定和量化记分实行检查组负责制。市、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检查情况分别完成质量和安全生产违规行为问题认定和记分的审核工作。第二十三条建设、施工、监理和设计单位激励事项由市水利和湖泊局建设科统一办理。建设科在收到加分申请5日内审核完毕,公示5日后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完毕后录入平台。对于不符合加分条件的应予以驳回,并说明理由。超过公示期提出的异议、投诉不予受理。第二十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建设、施工、监理和设计单位对本单位的违规行为问题认定、量化记分、激励加分有异议的,应在记分、加分或问题认定后2日内向原记(加)分

12、单位提出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原记(加)分单位应在收到申诉后5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复核发现原问题认定、量化记分、加分确有错误的,应及时纠正、撤销或变更,并将复核结论以书面形式回复申请对象,并报市水利和湖泊局建设科备案。第二十五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建设、施工、监理和设计单位认为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细则规定的,有权向市、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投诉。第二十六条量化记分实行系统自动筛查管理。平台自动对本次检查(首次除外)情况与上次检查记分情况进行自动比对,市水利和湖泊局定期发布量化积分情况通报。市、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人员未按细则规定进行记分的,凡上次检查应该记分而没有记分超过2分的,检查

13、人员向组织检查单位作出书面检讨;超过3分的应由组织检查单位给予检查组人员约谈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七条市、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对于受理质量监督的项目,每个项目至少开展三次质量和安全生产暗访检查(必须同时进行检查),且两次检查间隔时间不得低于20天,最后一次检查应在合同工程完工前。项目激励加分原则上应具有3次及以上有效检查记录。零记分以及各类验收记分和飞检、竣工抽检不合格项目记分不作为激励加分有效检查次数。在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前20天,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发现本项目有效监督检查记分达不到3次的,应及时向市水利和湖泊局书面报告,否

14、则不予加分激励。第二十八条市、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未按要求次数或者零记分检查的,由市水利和湖泊局对相应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相关人员在全市水利行业通报批评。第二十九条市、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项目法人应按要求组织限期整改,并及时向检查单位和项目主管单位报告整改情况。第三十条细则中“以上”、“以下”、“以内”均包含本数;细则中的“日”均指“工作日”。第三十一条细则由宜昌市水利和湖泊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细则自年月日起施行,关于印发V宜昌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宜水发(2020)14号)同步废止。施行过程中法

15、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附件:1.宜昌市水利在建项目建设单位质量违规行为认定和量化记分表2 .宜昌市水利在建项目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违规行为认定和量化记分表3 .宜昌市水利在建项目施工单位质量违规行为认定和量化记分表4 .宜昌市水利在建项目监理单位质量违规行为认定和量化记分表5 .宜昌市水利在建项目建设单位安全生产违规行为认定和量化记分表6 .宜昌市水利在建项目勘察设计单位安全生产违规行为认定和量化记分表7 .宜昌市水利在建项目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违规行为认定和量化记分表8 .宜昌市水利在建项目监理单位安全生产违规行为认定和量化记分表附件1:宜昌市水利在建项目建设单位质量违规行为认定和量化记分表序号质量管理违规行为记分分值性质分类(一)质量管理体系1未建立质量管理领导机构,未明确质量主要负责人严重2未设置质量管理机构和配备质量管理人员0.33未制定质量目标或质量目标不明确较重4配置的质量管理人员不满足现场需要一般5未制定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责任追究制和质量奖惩制度0.36未明确现场管理机构的质量管理职责划分较重7未明确各质量管理岗位职责严重8未与各参建单位签订工程质量管理责任书0.259质量责任书中未明确质量责任、没有奖惩规定或未按规定执行较重10未对其它参建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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