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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卫生系列职称评审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卫生系列职称评审工作,统一评审程序,严明评审纪律,保证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卫生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理论水平和业绩能力,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号)、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评审方式分为正常评审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以下简称“双定”)两
2、种方式。(一)正常评审适用于、地(市)级卫生健康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含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外聘人员)、援藏期1年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二)“双定”评审适用范围,按照关于健全完善我区“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职称评聘政策相关事宜的通知(藏人社发(2022)80号)执行。符合“双定”条件的申报人员,按照自愿原则,可选择参加正常评审或“双定”评审,对选择正常评审的,按照正常评审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卫生健康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含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外聘人员)、转评至卫生系列的专业技术人员、援藏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学校、监狱、戒毒所、残联、民航等其他行业从事医疗卫生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原则
3、上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条综合管理类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已离退休和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按规定延迟退休并在延迟退休期内的人员除外)不得参加卫生系列职称评审。第五条卫生系列职称评审坚持以用为本,职称评审结果是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聘用、考核、晋升等的重要依据。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卫生健康机构,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对于未实行岗位管理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择优聘任具有相应职称的卫生专业技术人才。第六条卫生系列职称评审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坚持把政治品行和道德品质放在卫生专业技术人才评价的首位,注重反映卫生专业技术人才技术性、实践性和创
4、新性的特点,突出评价卫生专业技术人才的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第七条卫生系列职称评审实行分级别的评审办法,并分为西医、藏医药和中医药三个类别,具体专业分类以当年职称业务考试公布专业为准。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分设士级和师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划分为医、护、药、技、卫生管理、天文历算六个专业类别。医疗类各级别职称名称分别为:医士、医师、主治(主管)医师、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护理类各级别职称名称分别为:护士、护师、主管护师、副主任护师、主任护师;药学类各级别职称名称分别为:药士、药师、主管药师、副主任药师、主任药师;技术类各级别职称名称分别为:技士、技
5、师、主管技师、副主任技师、主任技师;卫生管理和天文历算类各级别职称名称分别为:研究实习员、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研究员。初级、中级职称采用以考代评的方式进行评价,副高级、正高级职称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西医和中医药初级、中级职称考试由全国统一组织实施;其他职称考试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职称业务考试相关事宜的通知(藏人社办2022)30号)有关规定执行。第二章评审委员会第八条卫生系列西医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卫生系列中医药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卫生系列藏医药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设在卫生健康委,负责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第九条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卫生健康委人事处,负责评
6、审委员会专家库的组建管理、印发职称评审通知、受理评审范围内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材料审核、量化赋分、组织评审会、建档留存、接受咨询等评审相关工作。第十条各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建立不少于30人的职称评审专家库,执行委员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卫生健康委主任、分管相关工作的副主任、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人或卫生健康系统有一定影响力的专家担任。第十一条评审委员会按照本办法和卫生系列西医高级职称评价标准(试行)卫生系列中医药高级职称评价标准(试行)卫生系列藏医药药高级职称评价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独立开展评审工作,对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学术技术水平
7、和专业能力进行评审。第十二条职称评审委员会实行核准备案制度。评审委员会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备案有效期3年,期满后重新核准备案。第十三条卫生健康委按有关规定组建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评审委员会专家库不少于30人,其中正高级职称评审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二。参加职称评审工作的专家不少于15人。卫生健康委向专家库成员颁发专家聘任书,名单不对外公布。第十四条专家库成员必须已取得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并从事卫生健康相关专业技术工作,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政治立场坚定,坚决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客观公正、廉洁自律,具备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二)精通卫生健康相关业务,熟悉卫生健康行业人才
8、队伍的发展现状和方向,了解职称评审相关政策,具有一定的人才评价工作经验,在本专业同行专家中具有较高权威和知名度;(三)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责任心强,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徇私情,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四)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并自觉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以及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监督和管理,能够履行职称评审工作职责,按时参加职称评审活动;(五)年龄一般在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第十五条完善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和评审专家遴选机制,实行动态管理。积极将高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学会、国有大中型企业、非公经济组织和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边境地区及基层一线工作的优
9、秀专业技术人才纳入专家库。中青年专家应有一定比例,鼓励遴选一定数量的区外专家。因退休、调离专业技术岗位、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存在其他退出专家库情形的应当及时退出。第三章评审程序第十六条评审工作前,职称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在负责评审范围内公布评审相关政策、评审标准、评审程序,以及受理评审条件的时间和要求等,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第十七条申报推荐。(一)个人申报。申报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职称评审通知和标准要求,向工作单位提交职称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进行诚信承诺。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完备、详实、规范,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申报人进行处理。因申报材料不真实、不规范、虚
10、夸业绩等导致的一切后果与责任,由申报人自行承担。(二)审核推荐。申报人员工作单位切实履行好推荐申报主体责任,负责对申报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对申报人员的品德、能力、业绩情况的真实性负责。审核通过的在本单位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纪检监察部门出具廉政意见(无纪检监察部门的由党组织出具廉政意见),一并将申报材料提交有关主管单位审核推荐。审核意见内容必须由审核人、部门负责人、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区直单位、国有企业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直接审核推荐,并出具委托评审函提交评审委员会。非公经济组织申报人员按照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办法(藏人社发(2018)153号
11、)规定执行。对申请破格评审的人员要严格按标准的相关要求进行审核,并由工作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区直单位、国有企业和地(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本单位、本地区申报材料审核。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委托当地卫生系列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并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没有卫生系列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单位,由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委托至具有卫生系列中级职称评审资格的单位进行评审。中评结束后,将单位推荐材料(含岗位设置情况、学习工作情况、政治品行情况)、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委托评审函、各推荐单位公示结果、中评评审公示结果、申报人员廉政意见和个人申报材料等统一报评审委员会
12、办事机构。第十八条受理审核。(一)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对各地(市)、各相关单位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未通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报。(二)职称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审核申报材料后,向职称评审委员会提交符合条件的申办人员材料和书面审核委托意见。书面审核委托意见应当由职称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承办人和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办事机构印章。(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称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可不予受理评审:1 .未出具委托评审函的;2 ,非卫生系列专业评审范围的;3 .申报材料不符合评审条件规定和要求的;4 .未按时按规定申报或报送的;5 ,超岗位结构比例申报的;6 .
13、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第十九条组织评审。(一)专家抽选。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在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下,于评审会议召开前3天内,从评审委员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执行委员和候补委员。其中,候补委员不少于5人,并告知评审会议相关事项。抽取的执行委员因故不能参会的,从侯补委员中按顺序递补,抽取后的专家名单由专人按保密要求负责保管。(二)组织评审。根据职称评审工作需要,本着专业大类的组建原则,组成专业评审组,评审组按照标准要求,复核申报人员的基本条件和申报材料,并对申报人员个人的工作量完成情况、病案材料、代表作等进行评议打分。也可以不设评审组,由评审委员会委员分工负责上述工作。对申报人员的复审和评议打分必须有3名以
14、上评审专家参加,并对复审意见和评议打分实名签字。(三)评审会议。评审会议由职称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采用材料评审、个人述职、面试答辩、实践操作或业绩展示等评价方式。评委根据个人述职、面试答辩等情况进行评议打分。职称评审采取量化赋分评审机制,按照基础申报条件量化赋分得分及答辩得分总和情况,结合通过率,确定评审通过人员。为确保评审质量,高级职称评审通过率一般不超过80%。对参加“双定”评审的单独分组、单独评审、单独设置通过率。评审会议结束时,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为申报人员填写评审结论,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对评审结果签字确认,并加盖职称评审委员会印章。建立职称评审留痕管理制度。评
15、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做好评审会议全程记录,记录内容包括评审日期、出席评委、评审对象、评委发言摘要、评审情况、评审结果等。会议记录由会议主持人及记录人签名,并做好归档保密工作。评审会议实行封闭管理。评审专家名单不对外公布,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在评审工作保密期内不得向外泄露评审内容,不得私自接受评审材料,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职称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评审专家有近亲属或其他直接利害关系人参加职称评审时,应当申请回避,或者由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通知其回避。(四)结果公示。完成评审工作当日,卫生健康委和申报人工作单位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通过举报投诉等
16、方式发现的问题线索,由卫生健康委调查核实,各级各部门按管理权限予以配合。申报人员对职称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对违反评审程序确有可能影响评审结果的,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组织评审专家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论书面告知申报人员。(五)考察。经公示无异议的评审通过人员,由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组成考察组对其进行考察或者由评审委员会委托参评人所在单位组成考察组对其进行考察,考察组人员不少于2人。考察采取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民主测评、个别谈话、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等方式进行,全面考察评审通过人员的政治表现、业绩能力和廉政情况等。对考察通过且经公示无异议人员出具鉴定意见并报评审委员会。(六)结果备案。由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将通过考察人员情况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