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docx

上传人:王** 文档编号:576439 上传时间:2023-12-06 格式:DOCX 页数:15 大小:23.72KB
下载 相关 举报
2023年10月《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5页
2023年10月《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5页
2023年10月《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5页
2023年10月《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5页
2023年10月《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5页
2023年10月《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15页
2023年10月《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15页
2023年10月《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15页
2023年10月《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15页
2023年10月《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15页
亲,该文档总共15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2023年10月《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23年10月《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docx(15页珍藏版)》请在优知文库上搜索。

1、附件1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土空间规划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保障规划工作质量,维护国家、社会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国家设置注册城乡规划师准入类职业资格,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注册城乡规划师,是指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证书,并依法注册后,从事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及相关工作的专业人员。注册城乡规划师的英文名称为CertifiedUrban-RuralPlannero第四条自然资源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负责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

2、格制度的政策制定,并按职责分工对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管。第二章考试第五条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第六条自然资源部负责拟定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组织命审题工作,研究提出考试合格标准建议。第七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和考试大纲,会同自然资源部确定考试合格标准,并对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第八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宪法、法律、法规,恪守

3、职业道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一)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国土空间规划业务工作满4年;(二)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或取得建筑学学士学位(专业学位),从事国土空间规划业务工作满3年;(三)取得通过专业评估(认证)的城乡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国土空间规划业务工作满2年;(四)取得城乡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建筑学硕士学位(专业学位),从事国土空间规划业务工作满1年;(五)取得通过专业评估(认证)的城乡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取得城市规划硕士学位(专业学位),从事国土空间规划业务工作满1年;(六)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博士学位。除上述规定的

4、情形外,取得其他专业的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从事国土空间规划业务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有关要求,本规定所指国土空间规划业务工作,包含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实施与监管工作。第九条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证书。其中,纸质证书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共同用印,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电子证书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制发,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条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

5、资格证书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工作规程等规定进行处理。第三章注册第十一条国家对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取得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证书且从事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及相关工作的人员,经注册方可以注册城乡规划师名义执业。取得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等院校教师,经所在高校同意,可注册到所在高校有关的规划编制机构。第十二条自然资源部建立注册城乡规划师管理信息系统,推行注册城乡规划师电子注册证照,并委托全国性国土空间规划行业协会具体实施注册城乡规划师注册、继续教育、个人信用档案建设等相关工作。第十三条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

6、件:(一)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和从业规范;(二)取得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证书;(三)受聘于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机构;(四)注册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四条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自取得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证书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符合继续教育有关要求。第十五条经批准注册的申请人,由全国性国土空间规划行业协会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城乡规划师注册证书。第十六条注册证书有效期为3年。注册证书在有效期内是注册城乡规划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城乡规划师本人保管、使用。第十七条继续教育是注册城乡规划师延续注册、重新注册和逾期初始注册的必备条件。在每个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城乡规划师应当按照

7、规定完成相应的继续教育。第十八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以及出租出借证书的,由发证机构撤销其注册证书,3年内不予重新注册,并记入个人信用档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全国性国土空间规划行业协会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注册城乡规划师注册有关情况。第二十条注册城乡规划师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重新注册、注销注册和不予注册等注册管理,以及继续教育的具体办法,由全国性国土空间规划行业协会拟定,经自然资源部备案后公布实施。第二十一条自然资源部及地方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发现注册城乡规划师违法违规行为的,或发现不能履行注册城乡规划师职责情形的,应通知负责注册的全国性国土空间规划行业协会,协会须依据

8、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理结果经自然资源部备案后及时向社会公布。第四章执业第二十二条自然资源部及地方各级自然资源部门依法对注册城乡规划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管。第二十三条自然资源部及地方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在注册城乡规划师执业活动监管工作中,可查询、调取注册城乡规划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的相关数据。第二十四条注册城乡规划师的执业范围:(一)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二)国土空间规划技术政策研究与咨询;(三)国土空间规划技术分析;(四)自然资源部规定的其他工作。第二十五条注册城乡规划师的执业能力:(一)熟悉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二)熟悉我国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技术标准与规范体系,并能熟练运用;(三)具有良好的

9、与社会公众、相关管理部门沟通协调的能力;(四)具有较强的科研和技术创新能力;(五)了解国际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及时掌握技术前沿发展动态。第二十六条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以及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要求的专项规划成果,应有注册城乡规划师签字。第二十七条注册城乡规划师在执业活动中,须对所签字的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成果负责,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上位国土空间规划强制性内容,保证其图件、文本的一致性,并承担相应责任。第五章权利和义务第二十八条注册城乡规划师享有下列权利:(一)按规定使用注册城乡规划师称谓和本人注册证书,在本人执业活动中负责的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成果上签字;(一)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

10、范的要求及决定提出建议和意见;并有权在拒绝执行上述要求及决定的同时,向注册管理机构或上级自然资源部门报告;(三)参加继续教育;(四)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五)对侵犯本人以上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六)其他法定权利。第二十九条注册城乡规划师履行下列义务:(一)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多规合一”改革决策部署,恪守职业道德和从业规范,不得在本人未实际参与的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成果上签字;(二)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执行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技术标准、规范,保证执业活动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三)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执业,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严禁“证书挂靠”;(四)不

11、断更新专业知识,提高技术能力;(五)保守在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聘用单位的商业、技术秘密;(六)协助自然资源部门及注册管理机构开展相关工作。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有效衔接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与职称制度,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可对应工程系列中级职称,并可作为申报工程系列高一级职称的条件。第三十一条规划编制单位配备注册城乡规划师的数量、注册城乡规划师签字的文件种类、执业活动等的具体要求和管理办法,由自然资源部另行规定。第三十二条在本规定施行前,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6号)等有关规定取

12、得的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证书,与按照本规定要求取得的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效用相同。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2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自然资源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委托自然资源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承担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等具体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负责本地区的考试工作,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第二条自然资源部委托自然资源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负责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编写、命审题等工作,全国性国土空间规划行业协会参与。第三

13、条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设城乡规划原理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城乡规划相关知识和城乡规划实务4个科目。第四条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分4个半天进行。城乡规划实务科目的考试时间为3小时,其他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2.5小时。考试成绩实行4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应试人员须在连续的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试科目,方可取得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证书。第五条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并符合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可免试城乡规划原理城乡规划相关知识科目,只参加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城乡规划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以上人员在连续的2个考

14、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可取得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证书。第六条符合规定第八条第(五)(六)项报名条件的,可免试城乡规划原理科目,只参加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城乡规划相关知识城乡规划实务3个科目的考试。以上人员在连续的3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可取得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证书。第七条符合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报考条件的报考人员,按照考试机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完成报名,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在指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第八条考点原则上设在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的大、中专院校或者高考定点学校。第九条坚持考试回避原则、考试与培训分开原则。凡参与试题命题、审题、阅卷等工作的专家及工作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当次考

15、试,不得参与或举办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培训。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第十条考试实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人事考试工作人员纪律规定和考试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考试工作纪律,切实做好试卷命制、印刷、发送和保管等各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严防泄密。第十一条对违反考试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的人员,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等规定处理。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3关于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征求意见稿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加强专业队伍建设和行业管理”,为落实全国国土空间规划纲要(2021-2035年)要求的“完善国土空间规划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和编制机构资质认证制度”的有关要求,加强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管理,自然资源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结合机构改革以来的新情况,按照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提高政府监管效能的新要求,深入开展研究论证,拟制定出台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一、基本情况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有规定数量的经相关行业协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规章制度

copyright@ 2008-2023 yzwku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2022001189号-2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