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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产权文物(新途径颁卵糠文榭既有私有产权,也有公有产权。私有产权被认为是最有效率的产权模式,其赋予产权人对资源极度自由的使用转让权1但传统意义讲,公、私产权及共有产权谁更具有管理及保护优势,在学术界仍旧存在争论。经过前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众多历史建筑被梳理公布为革命文物,其顼含的文化是社会公共财产,房屋的所有权却属于私人。其本身兼具的私人属性和公共产品属性矛盾,在高度发达的现代经济社会中,日渐暴露出保护冲突问题。上海书隐楼早在1987年就被公布为上海市文物保护单位,但只有政府提供了简单修缮,此类现象日益普遍且突出,严重影响了文物的保护和利用,阻碍了地区经济的发展。一、私有产权文物保护遇到的问题。
2、(一)私有产权文物矛盾难调和。文榭具有公益性,政府部门的初衷无非是做好文物保护,动迁安置所有权人;但当所有权人权捡受到侵害时,文物本身凝聚的私权和公益性产生了矛盾,文物所有权、监护权和经营权三权分置,管理与使用的多重主体,成为了私有文物保护的“拦路虎”。当文物存在危险或引起利益纠纷时,主管部门与所有权人间的争论往往殃及文物。(二)产权主共同保护意识缺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护2。由于自然风化及人为破坏等原因,很多传统民居因年久失修,但村内产权主修葺意愿不强,尤其在听说要自己承担部分修理费用时,更是难以接受,认为文物保护是主管部门的责任,与自己无
3、关。绍兴市越城区鉴湖街道秦里村,几十幢明清建筑坐落其间,很多传统民居都出现了倒塌、漏水等现象。(三)经费短缺私产文物难修复。私有产权文物面广量大,它们的修缮、保养资金如何保障,巳然成为私有产权文物保护的困境。一旦变成文物,就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修缮,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保护方案,并报请文物部门批准,而编制一个方案修缮颈算动辄需要十几万甚至上百万,费用由文物产权人负责存在极大困难。文物保护法规定: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但政府部门每年下拨文物专项维修经费杯水车薪,仅省级及以上、革命类部分文物保护单位可以申请中央或省级文物专项资金,市级及以下文物保护单位.文物点却缺
4、少资金来源渠道,更别提当私有产权文物遇到修缮难题时,资金后盾更是无从提及。二、私有产权视角下保护困境原因探析。(一)高额修缮金额制约产权人责任承担。文物保护法规定,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时,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给予帮助,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面对众多文物古迹,政府的资金投入相当有限,县级基层单位可申报的资金途径单一,自上而下国家拨付的经费每年不稳定、不困定,造成僧多粥少”的局面,很多未定级文物面临申报级别门槛,只能望“钱兴叹,被迫接受随时坍塌及损毁的风险。而文物修缮遵循“修旧如旧”原则,所需材料及工
5、艺花费等直接制约了产权人修缮责任的承担。(一)产权人不明晰导致保护关系掣肘。首先,我国体制层面存在的公、私有矛盾,导致政府及产权人的权责关系混乱。其次,家族世系变化.产权户流动变更等各类里杂因素,导致单个文物产权所属量过大,使得私有产权文物产权关系模糊不清,产权人内部存在利益博弈,当文物面临拆迁时,有人提出经济赔偿,有人同意入股参与,有人意见模棱两可,出现众口难调的局面,而当文榭面临需要保护修缮时,各方往往摆出置之不理态度,相互推诿扯皮,致使保护状况越来越糟模3。(三)城乡发展多元化带来保护主体缺失。随着城乡发展,农村人口大量移居城市,国内大多数乡村面临中青年人口流失、人口老静化和活力不足众多
6、问题,有些私人产权主后代选择进城居住分散各处,文物建筑大多被遗留村内无人问津,以致缺乏管理,甚至遭遇被占用或损毁的境地。由于乡村地区人烟较少、信息相对闭塞,相较于城市文物来讲,受到的媒体和社会的关注度较少,在管理受限的同时,文物的保护主体比较单一。三、单县私有产权革命文物保护协调产权问题的实践研究。2022年,特泽市为解决个人产权革命文物保护难题,探索实施,四步工作法”:引导自愿申报一聘请产权人参与日常维护充分发挥产权人作用逐步推进个人产权公有化,逐渐打破了产权、资金限制的私有产权文物的保护困境。单县在产权协调、矛盾调解上作出了新的实践探索。单县现有县级以上不可移动文保单位39处,其中私有产权
7、文物16处,占比41%,这些单位有些属于私人住宅,有些面临着城市改造,有些属于公有闲置,在文物管理、保护和利用工作中,因为产权问黑可能面临一些产权所有人不理解不支持不配合的问题。根据笔者前期实地考察,村内私有产权文物的闲置率较高,且产权复杂。比如,苏鲁豫边区根据坨旧址位于朱集镇张寨村内,8个近现代文物保护单体产权属性复杂,分属6人所有。孙小庙村湖西军分区旧址位于终兴镇,是湖西军民抗日战争及解放战争时期的实物见证,但建筑产权属居民张爱忠所有,其无力承担修缮费用,文物保护存在困难。(一)厘清文物产权,夯实保护利用基础探索搭建“政群”共同保护平台。确定乡镇人民政府为文物的使用、管理单位,明确乡镇长为
8、文物安全责任人,针对产权管理众口难调的问题,探索实施政科共护的文物保护模式,向产权所有人详细阐释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的重要意义和双方职责,打消产权人疑虑,获取理解支持,签订文物共同保护协议并存档,动员产权所有者负责文物巡查公益岗,使其在参与中获得认可和满足,扭转私人产权文物保护的被动局面,也化解了文物保护修缮潜在的难题。当然,在新模式尝试后,需要不断完善制度,提升水平,对单县如何协调革命文物保护与私有产权矛盾的实践探索模式的探讨研究,对于解决公私矛盾下私有产权文物的保护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二)优化管理方式,增提文保项目质速。对私有产权文物按照“原结构、原材料、原工艺的原则,深挖革命价值,组织申报
9、或筹措各级资金逐步对文物本体、周边环境进行修缮维护,最大限度保存革命文物的历史真实性和风貌完整性。同时修旧如旧,力创文物建筑优质工程,目前巳成功完成修缮项目21个。图1为私人产权文物保护单位苏鲁豫边区根据地旧址本体修缮。单县私有产权文物保护的创新实践,不仅明确了保护主体及保护职责,更从源头上解决了共管共治的矛盾问题,强化了保护力量,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到政府文物保护和文物管理中来,化被动为主动。这在一定层面上具有普适性和推广性,为各级文物管理、保护和利用工作提供了有效的新思路。2022年,单县针对私有产权文物问题开展的工作,得到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的肯定和推广。四、私有产权文物保护的优化建议。(一)
10、多种模式,明晰文物产权边界。不仅仅要坚持明确的财产权,还要明晰产权人的行为边界,私有产权文物的保护应当揭弃或替代原始的保护及使用模式,不仅仅要注重在所有权和使用权上,更要履行产权带来的义务,使产权人树立正确的产权观念,积极对文物进行日常管护及防火防盗等。巳经进行房屋确权工作的村(社),有几种模式推荐:一是可以果用使用权租赁模式,联合第三方机构与村民进行协商取得同意,租赁房屋使用权进行公司运营、旅游开发等,并可根据合同按照公司运营情况增加后期租金,这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产权人的基本权益。二是可以采用协议共同保护模式。俗话说:“老屋住人百年不塌,无人居住五年就塌二要以镇.街政府为文物保护直接责任人,
11、发挥属地使用与管理主观能动性,向产权所有人详细阐释文物保护利用的重要意义,明确双方职责,签订文物共同保护协议,探索搭建“敌群”共同保护平台,对文榭的管理及使用期间,双方各司其职,共同对本体的修缮和使用贡献力量。三是可以采用所有权置换模式。结合新农村建设等,通过灵活置换房屋的形式,收回文物建筑,或统一修缮进行旅游开发,或局部利用进行专题展览,合理配置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既能让群众在开发中得到补偿,更能让私有产权文物公有化。亦或通过所有权流转方式,对文物认养保护,以活化、拓展私有产权文物的保护主体,将私有产权文物的保护主体拓展到爱好者、文史专家、商人等更多有经济实力的主体上来,在政府的合理引
12、导下,找寻合适保护主体,实现活化利用。(二)完善制度,降低私产交易成本。一是产权制度上。针对分散的产权主体,结合实际需求,采用适合的产权保护及制度模式,制定合理的产权置换方案,确保文物产权归属明确,实现产权收益平衡。二是资金制度上,从上而下国家到地方出台的法律法规范围内,完善资金支持制度、规范修缮制度、使用管理制度等。同时多方渠道,筹措修缮保护资金,组织辖区政府与产权人强化协调沟通,采用民间组织捐赠、互联网众筹、产权人自筹、政府补助等资金筹措方式,拓展修缮保护资金来源,南池民居正是由政府和房主共同出资修缮的案例,在签湖街道当属首个。三是法律制度上。重视基层法规的制定,细化落实举措,形成具有可操
13、作性的条文,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将涉及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的案件纳入公益诉讼领域,以便检察机关对破坏文物的不法行为依法提起公益诉讼。正如浙江省工作委员会旧址修缮案例中,由竦州市人民检察院介入文物保护,以公益诉讼为文物发声,提交检察建议,督促职能部门履行职责,依法查处文物违法行为。又如柯桥区检察院曾助力古宗祠、古民居等文物建筑实行保护措施,越城区检察院也针对辖内不可移动文物的监管保护缺失问题开展了检察公益诉讼保护绍兴古城专项监督活动,办理相关案件10余件。(三)多方协调,实现产权属性变更。国有文物好管,私产难保。对部分产权人无力承担修缮情况的文物,可以积极动员乡馍(办事处)与产权人进行适度沟通,以捐羯或买卖方式,将个人所有转变成政府所有,由政府给予修缮保护资金。单县终兴镇孙小庙村“湖西军分区旧址产权人张爱忠,在确定个人无力支付和保护文物的前提下,主动将房屋所有权及使用权捐赠给了终兴镇人民政府,并签订了捐赠协议,同时乐意担任义务保护员,主动承担对旧址的日富保护工作。五、结语芽合以上实践探索私有产权文物保护的新途径,对于不同文物,当采取合适的应变模式,不应同一化或同质化,在尽量保留产权人与文物的历史关系时,契合产权人的利益诉求,争取不同途径的社会或民间资金,尽可能减少政府部门财政压力,使文物的修缮保护工作得以有序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