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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聊城高铁新区发展服务中心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单位行为,确保实现公益目标,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单位名称是聊城高铁新区发展服务中心。第三条本单位类别是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第四条本单位住所是聊城市东昌西路140号。第五条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拨款。第六条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Iooo万元。第七条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聊城市人民政府。第八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聊城市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第二章宗旨和业务范围第九条本单位的宗旨是:加快聊城高铁新区建设,助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第十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按照市高铁新区规划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要
2、求,协调实施区域内规划、建设、产业发展;参与编制、调整聊城高铁新区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城市建设专项规划、详细规划等;配合争取用地指标,协调土地资源的征收、储备、开发及拆迁安置等工作;参与协调高铁新区实施项目的规划、立项等相关前期手续;参与拟定高铁新区年度重点工程实施计划及方案,配合做好工程招投标、施工服务管理、竣工验收备案等工作;推进智慧城市建设和城市数字化管理工作,协调做好高铁新区市政公用设施日常维护等工作;承担高铁新区相关资金融通、拨付、调度、筹集和资金平衡等工作;承担经济运行分析工作,提出促进经济转型发展和加快新兴产业培育的相关政策意见;承担中心所属资产投资管理等工作,
3、配合做好新进项目的注册、建设、营运全过程跟踪服务等工作;承担高铁新区范围内相关产业的研究分析、选择及对接引进等工作,落实双招双引的宣传推介等工作;承担市委、市政府和市高铁新区规划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等工作。第三章党的领导第十一条本单位党组织名称:中共聊城高铁新区发展服务中心党组。第十二条中共聊城高铁新区发展服务中心党组要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全面履行领导责任,加强对本单位业务工作和党的建设的领导,集体研究讨论和决定落实党中央及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重大改革事项、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大额资产处置、预算安排等重大问题,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
4、策在本单位的贯彻落实。第十三条中共聊城高铁新区发展服务中心党组担负教育、管理、监督党员和组织、宣传、凝聚、服务群众的职责,健全本单位党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第十四条本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工作的原则,设置办事机构,配备必要的党务工作人员。第十五条党建工作经费列入年度经费预算,保障党组织工作和活动正常开展。第四章举办单位第十六条举办单位的权利为:(一)明确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二)审核事业单位章程草案、章程修改草案;(三)审核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内容;(四)审核事业单位进行法人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公开情况;(五)监督事业单位按照章程依法依规开展活动;(六)考
5、核事业单位工作运行情况。第十七条举办单位的义务为:(一)保障、支持事业单位在业务范围内,依法依规开展相关工作;(二)为事业单位发展提供必要的人员、场所、资金等方面的支持和保障;(三)按照有关权限与程序,参与事业单位的管理活动;(四)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五章组织机构第十八条聊城高铁新区发展服务中心主任办公会按程序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修改章程;(二)制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三)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四)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为组织任命;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产生方式为组织任命。主要行政负责人经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登记后,
6、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本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单位日常工作;(二)组织实施本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三)拟定内部管理制度;(四)代表本单位签署有关重要文件;(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其主要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二)按照事业单位职权范围和规定程序认真履行职责,保证各项工作顺利开展;(三)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四)自觉接受审计监督,加强对单位的财务管理;(五)超越本单位职权范围行使职权造成损害的承担相应责任;第二十条根据中共聊城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聊城高铁新区发展服务中心机构职能编制规
7、定的通知(聊编2021)22号)规定,本单位设置综合部、规划开发部、工程建设部、经济发展部等4个内设机构,其主要职责分别是:(一)综合管理部。承担中心日常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管理服务,承担文电、会务、机要、保密、信息、档案、信访、应急、值班等工作。承担中心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承担干部考录、选拔任用、奖惩、调配、培训、考核、档案、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出国(境)管理、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等工作。(二)规划开发部。协助做好高铁新区规划编制及落实;协调入区单位国土空间规划及手续办理等工作;协调做好土地动态服务管理、拆迁安置、房产开发等相关工作。(三)工程建设部。参与拟定项目实施方案,协助做好现场质量、安
8、全、成本控制、验收等管理工作;推进智慧城市建设和城市数字化管理等工作;协助做好新区市政公用设施日常管理及维护等工作。(四)经济发展部(挂双招双引服务中心牌子)。承担高铁新区相关资金的融通、拨付、调度、筹集和资金平衡的管理等工作;承担中心所属资产投资管理等工作;配合做好新进项目的注册、建设、营运全过程跟踪服务等工作;承担经济运行分析工作及相关产业的研究、分析、项目包装及引进等工作。机关党支部。负责中心党的建设和群团等工作。第六章资产的管理和使用第二十一条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第二十二条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当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第二十三条本单位执行国
9、家统一的政府会计制度,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第二十四条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第二十五条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第二十六条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后,变更新的法定代表人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第二十七条本单位人事管理严格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第二十八条本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
10、岗位管理和人员聘用的原则是: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第二十九条本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奖惩制度是:按照山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鲁人社发(2017)45号)文件精神进行考核。第三十条本单位人员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事项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第七章信息公开第三十一条本单位按照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办法(鲁政办发2010)73号)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一)依法设立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章程以及开展业务活动所要求的资质等。(二)依法变更登记的
11、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等。(三)年度报告的信息:开展业务活动情况、资产损益情况、变更登记的执行情况、绩效和受奖惩情况、涉及诉讼情况、社会投诉情况、其他需要公开的情况等。(四)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等重大信息。第八章终止程序和剩余资产处理第三十二条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二)合并、分立、解散;(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第三十三条本单位出现终止情形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及时进行清算。第三十四条本单位出现终止情形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及时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
12、记。第三十五条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处置。第九章章程修改第三十六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三)单位主要职责经机构编制部门调整的;(四)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七条本单位章程的修订,由聊城高铁新区发展服务中心主任办公会按程序审议通过,经举办单位核准后,报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第十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章程2021年04月08日经聊城高铁新区发展服务中心主任办公会表决通过。第三十九条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第四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聊城高铁新区发展服务中心主任办公会。第四十一条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备案之日起生效。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