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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建、修缮和装饰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办法为规范我院基建、修缮和装饰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工作,节约建设资金,提高投资效益,加大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审计力度,维护医院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安徽省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规定以及学院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一条对于我院基建、修缮和装饰工程不论工程量大小和项目金额多少,一律实行必审制度,坚持“先审计后结算”的原则。第二条基建、修缮和装饰工程项目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不得办理结算手续。对于基建工程项目,医院财务部门应在竣工决算审计前暂缓支付施工单位申报总造价20%的工程尾款;对维修、装饰工程,医院财务部
2、门应在竣工决算审计前暂缓支付施工单位申报工程总造价30%的工程尾款,并另按合同留足工程保修金。第三条施工过程中需要变更项目,要及时报分管领导并同时通知审计科到现场签字确认,签发“施工变更联系单”,数额超过1000元至5000元(含5000元)应先报分管领导、纪委,同意后方可变更。超过5000元至50000万元以上,报请院招标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并签字后,方可变更,否则不予审计付款。报审计部门进行工程竣工决算审计的项目,手续不完备的,不予审计。第四条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1、工程立项的各项审批手续是否完备;2、建设工程竣工是否有验收签字手续;3、决算书中各种计费项目是否与竣工图纸相符;4、决算书中各分项
3、项目及工程量是否属实、正确;5、决算书中各项定额、费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标准;6、材料、设备购进数量是否属实,质量是否保证,价格是否合理,手续是否完备,是否符合国家及医院有关规定;7、合同规定由医院认定的工程材料的价格是否按要求进行合理认定。8、对原方案进行过修改的,是否有经批准修改的文字记录。第五条决算审计程序1、由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填写审计申请单并按要求提供送审资料,监审科将工程项目纳入审计计划。2、监审科按计划组成审计组开展独立审计或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开展审计。3、建设、施工、审计部门对初审结果进行合议会审后,确定审定金额,据此编制工程决算审验定案表。4、审计组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定
4、的证据为依据,分析评价审计结论,出具审计报告。财务部门据此办理与施工单位工程价款结算。5、建立审计档案,按审计档案管理规定进行管理。第六条零星基建及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由监审科负责组织实施,开展独立审计;对工程造价大(总价30万以上),建筑结构复杂的工程项目,可采取聘用专业人员或者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等方式。工程竣工决算审计专业性强,工作量大,监审科在具体实施审计时可从外单位有偿聘用专业人员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第七条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中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第八条监审科、工程项目主管部门等相关职能科室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努力,做好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工作。第九条若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第十条本规定自下文之日起执行,若与以前相关文件有冲突以本规定为准。第十一条本规定由纪委、监审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