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实施细则(2023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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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珠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广东省测绘条例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多测合一提升工程建设项目测绘服务水平的通知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复制推广分阶段整合相关测绘测量事项改革举措的通知广东省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规则珠海经济特区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珠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多测合一”实施方案和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

2、条(名词释义)本细则所称“多测合一”,是指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监督和不动产登记工作等流程涉及的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各个阶段的测绘业务整合为一个测绘事项,并统一技术标准规范、强化成果共享互认。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主要包括土地预审与规划选址测绘、拨地测量;工程规划许可阶段主要包括定位放线测量;施工许可阶段主要包括不动产(土地)权籍调查、商品房预售测算、规划检验测绘(含灰线验线测量、0验线测量或地下管线覆土规划检验测绘)等;竣工验收阶段联合测绘主要包括规划条件核实测量、不动产测绘、人防测量等。第三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范围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建设项目(特

3、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除外)测绘活动和监督管理。第四条(职责分工)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多测合一”测绘行业监管并组织开展成果质量监督检查,完善珠海市测绘信息共享服务平台,为市相关部门提供“多测合一”测绘信息共享服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人防等部门和各区(功能区)政府,按照市政府规定的职责做好业务指导、监督落实等工作,并配合做好“多测合一”测绘市场管理工作。市自然资源部门可委托测绘行业协(学)会承担“多测合一”信用登记、信息征集等信用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多测合一”相关技术培训、安全教育等工作。第二章测绘单位第五条(入驻登记)在本市从事“多测合一”测绘活动的测绘单位,应当在珠海市

4、测绘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办理入驻信用登记。经审核完成登记后,测绘单位和测绘从业人员分别纳入珠海市测绘单位信用信息库和珠海市测绘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库。已入驻联合测绘服务与监管平台的测绘单位视同完成入驻信用登记,并设定6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后,所有入驻测绘单位应符合本细则规定的资格条件。第六条(测绘单位资格条件)在本市从事“多测合一”测绘活动的测绘单位,实际驻场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办公场所须符合现行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中测绘相关专业资质等级的规定。无法人资格的测绘单位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等)不得以该分支机构的名义承揽测绘业务。鼓励承担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测绘的单位进驻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第七条(

5、人员、设备、办公场所要求)在本市从事“多测合一”测绘活动的测绘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测绘资质证书,具有工程测量、界线与不动产测绘和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测绘资质。(二)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管理、生产安全管理、测绘成果档案管理和保密管理制度与能力,以及相应的驻场技术人员、办公场所和仪器设备。驻场技术人员应有不少于8名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其中不少于2名中级测绘专业技术人员。(三)两年内无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严重失信信息记录,且不存在因严重违法和严重失信行为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情况。第八条(信息维护)测绘单位和从业人员登记信息变更或主动申请退出的,测绘单位应在3

6、0日内登录珠海市测绘信息共享服务平台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其中,测绘从业人员社保证明材料至少于每年3月和9月分别更新一次。未及时登记、变更信息的测绘单位,经催告后一个月内仍未变更的,应当取消测绘单位入驻登记资格。该单位一年内再次申请入驻的,不予受理。第三章委托与实施第九条(项目委托)建设单位可分阶段或者全阶段委托一家具有相应测绘资质和资格的测绘单位承担。“多测合一”项目依法签订项目合同,使用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颁布的测绘合同范本,明确测绘业务工作量、计费标准、合同金额、工作时限以及提交的成果要求等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测绘单位不得将“多测合一”项目分包、转包。第十条(建设单位职责)建设单位应当对其

7、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因建设单位提供的基础材料不实,产生不良后果的,由建设单位承担相关责任。建设单位应当提供满足“多测合一”测绘所需的必要现场条件。第十一条(项目登记)测绘单位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珠海市测绘信息共享服务平台进行测绘项目登记备案,以项目编号为标识,上传项目合同。同一阶段“多测合一”项目合同只能登记一次。第十二条(收费标准)测绘单位应当按照项目工序和工作量,分类计算和汇总测绘服务费用,计费价格参考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和广东省、市测绘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指导价,由委托双方依据服务成本、服务质量和市场供求状态等协商确定。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测绘服务费用

8、明显低于市场平均价格水平的“多测合一”测绘项目加强质量监管。第十三条(编制技术方案)“多测合一”测绘项目应当先设计后生产,要科学编制项目设计书或项目实施方案,合理安排人员、工具、工序,明确作业依据和技术要求,原则上对同一标的物只测一次。不允许边设计边生产,禁止没有设计就进行生产。第十四条(执行标准及成果报告)测绘成果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测绘技术规范标准和成果要求,测绘单位应分阶段按项目实际需求编制下列测绘成果报告:(一)立项用地规划阶段:工程建设项目立项用地测绘报告(土地预审测绘成果报告书、城市规划拔地测量记录册)。(二)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建设工程放线定位测量记录册。(三)施工许可阶段:不

9、动产(土地)权籍调查报告,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预售),建设工程规划验线记录册。(四)竣工验收阶段:建设工程联合测绘记录册(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测绘记录册、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测量记录册、不动产测量报告、不动产权籍调查报告)。第十五条(电子印章)测绘单位应当通过珠海市测绘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提交“多测合一”测绘成果,并加盖电子印章。第四章质量检验与审核第十六条(质量管理体系)测绘单位对其完成的“多测合一”测绘成果质量终身负责。测绘单位应健全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管理体系,切实落实“二级检查”等质量管理和控制制度。建立质量责任制,明确质量管理关键岗位职责,制定并落实岗位责任和考核办法,规范测绘单位内部质量管理

10、行为。第十七条(试行注册测绘师制度)“多测合一”测绘成果报告应由测绘单位执业注册的注册测绘师签字并加盖本人执业印章。注册测绘师的执业活动中不得同时受聘于2个(含)以上测绘单位。第十八条(提交测绘成果)竣工验收阶段联合测绘成果应通过珠海市测绘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提交检验审核,包括项目合同、技术方案、成果报告、作业过程记录、检查记录及质量检查报告等电子化资料。经检验审核合格并签章的联合测绘成果方可提供相关部门共享使用。其他阶段测绘成果应通过珠海市测绘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提交审核,审核通过后提供相关部门使用,并向测绘单位返回审核结果。第十九条(联合测绘材料整改)竣工验收阶段联合测绘测绘单位接到退件后,应采取

11、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组织技术人员逐项整改,整改处理范围不应局限于被质检机构抽查样本,还应对整个项目未抽检的部分作统一整改,必要时应及时进行修测、补测或重测,整改完成后,按“多测合一”测绘流程提交成果资料,重新提交检验。检验时限重新计算。第二十条(成果验收)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合同约定对“多测合一”测绘成果进行验收。第二十一条(质量评定及应用)“多测合一”竣工验收阶段实行质量评定计分制度。在质量检验审核、监督检查、成果使用质量反馈等环节,按照质量问题累计扣分,得分结果纳入测绘单位及人员信用评价管理。第五章应用与监督第二十二条(信息共享)珠海市测绘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根据共享需求将“多测合一”测绘成果推

12、送至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不动产登记管理系统和珠海市自然资源一体化平台。第二十三条(成果应用)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人防等部门依据系统共享的测绘成果开展业务审批工作。审批部门应当在系统反馈审批结果。第二十四条(监督检查范围)市自然资源部门应将“多测合一”测绘内容纳入测绘地理信息活动“双随机一公开”年度监督检查范围。第二十五条(监管措施)“多测合一”测绘监督管理工作实行监督检查制度。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市“多测合一”测绘的监督检查工作。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过年度质量监督检查、公开测绘成果质检审核一次通过率、公开测绘资质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收集处理用户成果使用反馈意见等方式实施监督

13、管理。第二十六条(反馈结果与整改复查)市自然资源部门应将监督检查的最终结果告知受检测绘单位,并向社会公布。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向检查不合格的测绘单位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其自整改通知书下发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整改。测绘单位整改完成后,须向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送整改情况,申请监督复查。逾期未整改或者未如期提出复查申请的,应认定为检查“不合格”并纳入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第二十七条(信用管理)“多测合一”实行信用管理,对测绘单位、执业注册测绘师及其他从业人员实施的测绘活动和行为进行信用征集、动态评价和管理。第二十八条(对测绘质检机构监督)测绘质检机构检验结论不正确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其整改,依法追究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测绘质检机构在检验中存在违规操作、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实施日期)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月日起施行,试行期两年,珠海市自然资源局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珠海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管理规定的通知(珠自然资字(2021)906号)同时废止。第三十条(解释部门)本实施细则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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