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安全标准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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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燃气安全标准管理制度燃气安全标准管理制度一、公司管理制度的制定意义不少企业设定了管理制度也只是放在资料柜的角落,在需要时拿出来读一下,而好多员工根本不明白自己公司的管理制度。这种状况使公司的管理制度失去了其存在的实际意义,并形同虚设。首先,并不排斥参照样本制定公司管理制度,由于有了参照才能让我们取长补短,切不可全部照抄,在制定管理制度时,首先应确认以下几方面,企业的行业性质、企业的工作性质、员工类别等等。譬如,广告公司由于行业性质决定了他们多数采用弹性工作制,所谓弹性工作制是指每周达到一定工作时间,但这些时间是可以由实际状况而安排的,并非严格的朝九晚五工时制。新的一些网络游戏开发公司也实施这种

2、工作制。另一方面,公司的管理制度会对员工的着装及发型等都会做明文规定,但由于行业性质的不同,譬如广告、公关等等相关设计宣传类的公司就比较重视形象的前卫时尚,不会对员工的打扮做要求,而像金融业、服务业等等就会对员工的仪表做严格统一要求。二、燃气安全标准管理制度现如今,制度对人们来说越来越重要,制度是要求成员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那么制度的格式,你把握了吗?下面是我为大家收集的燃气安全标准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燃气安全标准管理制度1为了保证学校食堂膳食工作安全有序进行,确保食堂员工及全体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结合我校实际状况,特制定本制度。1.食堂应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及燃气报警

3、装置。所有员工必需熟悉正确的灭火方法,做到发生煤气泄漏或火灾时能迅速有效的处理。2、食堂的燃气使用必需专人负责开关,应熟悉煤气管道的走向及各开关的位置。每餐下班前应细心检查煤气关闭状况,并做好相关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3、厨房人员上班前应先检查煤气有无漏气状况,不要急着开灯(包括电器开关),应先闻一闻是否有煤气味,如发现漏气或有煤气味,不得开电闸,以免引起着火或爆炸。4、在使用煤气前,应开启风机将炉内的废气(余气)抽走,确保无煤气泄漏后,才能点着火种,才能开启炉子的大火气阀使用。调好风量(风门,)使煤气完全燃烧。5、煤气设施附近不准堆放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的物品,不准堆放杂物及用管道作为受力点

4、,不能封闭遮盖煤气设施,保持设施清洁洁净、通风透气。发现隐患及时报告及时处理。6、经常检查炉底管道有无腐蚀,胶管(点火棒)有无龟裂、穿孔、甚至断裂的状况,发现其中之一状况,要及时报告,并维修或更换。7、煤气供给商必需有资质,并签订供气合同。储气钢瓶必需有检验合格标记(条形码),才可以使用。8、煤气一旦发生失火,千万不要惊慌,应及时切断气源,关闭炉前总阀,及时疏散人群,保护人身安全,尽量减少损失。燃气安全标准管理制度2一、正确使用燃气管道设施爱护管道设施五不:1.不要敲击、碰撞户内、户外管道燃气设施。不要在管道上挂物;2、不要在管道燃气设备周边堆放杂物和易燃品;3、不要在地下燃气管道及其设备周边

5、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4、不要将燃气管道及燃气设施作为电气设备接地线使用;5、不要弄松固定燃气管道的墙码,以致管道失去支撑而变形、漏气。二、注意保持空气流通管道燃气完全燃烧时,需消耗的空气量是该气体的5-10倍以上,应保持厨房、浴室、燃具周边良好的通风状态。三、保持燃气管道设施处通风透气,防止腐蚀根据国标(GB50028-93)规定:不要将燃气管道包围在洗菜台、洗衣机出水口处及潮湿有腐蚀性的地方。否则,易引致管道设施生锈漏气。用户要经常对燃气设施检查,发现管道锈蚀应及时报修。四、燃气管道与电气设施应有安全距离根据国标(GB50028-93)规定:明装绝缘电线与燃气设备的距离:平行敷设不应小于25

6、厘米,交织敷设不应小于10厘米;暗装或套管的绝缘电线与燃气设备的距离:平行敷设不应小于5厘米,交织敷设不应小于1厘米。相邻管道应保证燃气管道、相邻管道的安装、安全维护和修理。五、打不着火时要注意假如连续三次打不着火,应停顿一会儿,确定燃气消散后,再重新打火。由于燃具虽未点着火,但燃气已屡屡释放,遇到明火极易燃爆。使用热水器特别要注意这个问题。六、使用过程中要注意切勿在无人照看的状况下使用燃具。汤、粥、牛奶、面食等烹煮时简单溢出,一定要多加照看,以免溢出的汤水淋熄炉火,造成燃气泄漏。七、用气终止时要注意养成人走火熄的好习惯。使用完毕、睡觉前、外出时,应检查是否已关好燃气。关燃气是指:关闭燃具开关

7、、旋塞阀、球阀。平日应关闭旋塞阀、燃具开关。假如节假日,应关闭燃气表前的球阀,完全切断气源。燃气安全标准管理制度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管理,规范燃气市场,保障燃气的正常供给和安全使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其次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燃气工程的建设,燃气的储存、输配、经营和使用,燃气设施的保护,燃气器具的经营、安装、维修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是本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浦桥等城六区以外的区、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燃气管理工作。规划、建设、公

8、安、消防、工商、质量技术监视、安全生产监视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燃气管理工作。第四条、燃气发展坚持统一规划、协调发展、公允竞争、便利用户的原则。燃气经营坚持特许经营、安全第一、保障供给、诚信服务的原则。其次章、燃气规划与建设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燃气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部门编制本市燃气管网、站点规划,并征求建设、消防、安全生产监视、环境保护等部门看法,按法定程序报批后实施。第六条、城市新区开发、旧城区改建应当依照燃气管网、站点规划,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依照规划要求,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预留的燃气设

9、施配套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第七条、新建、扩建、改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本市燃气管网、站点规划,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依法办理相关建设审批手续。经批准的燃气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燃气工程的消防及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与使用。第八条、从事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依法承揽燃气工程。燃气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定,确保燃气工程质量。第九条、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

10、的,不得交付使用。燃气工程验收合格后二十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文件报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整理燃气工程项目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燃气工程项目档案,及时向市城建档案馆和有关部门移交燃气工程项目档案。第三章、燃气经营管理第十一条、本市对燃气特许经营权实行安全经营许可证管理制度。燃气经营企业必需取得XX市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第十二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站点设置符合燃气管网、站点规划;(二)有固定的、符合安全规定的经营场所;(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四)

11、有符合标准的储存、输配、充装设施;(五)有具备国家规定相应资格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六)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度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和设备;(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从事燃气经营的企业必需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领取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批准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燃气特许经营权可以通过公开招投标、拍卖的方式取得,具体方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十四条、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明行年审制度。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需要延期的,应当于经营期限届满一

12、个月前向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第十五条、瓶装液化气供给站点,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建筑耐火要求不低于二级,不得用可燃材料装修,电器、照明设施按防爆要求设置;(二)瓶库为相对独立的非住宅建筑,与居民住宅的距离不少于十米,与重要公共建筑的距离不少于二十米;()瓶库面积不少于十五平方米,不得存放其他物品,并保持通风;(四)配有足够的消防器材。瓶装液化气供给站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取缔。第十六条、进行瓶装燃气充装的,不得有以下行为:(一)未按规定的质量、计量和压力标准充装燃气;(二)向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钢瓶充装燃气;(三)向超过残液

13、量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四)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燃气或者用钢瓶相互倒灌燃气。第十七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依照规定的质量、计量和压力标准向用户供气。管道燃气设施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降压或者停气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三日前通知用户,并按规定的时间恢复供给;因突发事故降压或者停气的,应当及时告知用户。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在六十日前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十八条、燃气价格及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依照价格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燃气价格的确定与调整,应当实行听证制度。第四章、燃气设施、器具管理第十九条、燃气计量表及计量表前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由燃气经营企业或者产权所属单

14、位负责维护和更新,用户应当给予协同;燃气计量表后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由用户负责维护和更新。其次十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用户安全用气给予技术指导,每两年免费对燃气计量表后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应当书面通知用户。其次十一条、用户应当依照安全用气规定使用用气设备及其附属设施。燃气经营企业发现用户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提出改正看法。对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用气行为或者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未按要求改正的,燃气经营企业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采取暂停供气的安全保护措施。其次十二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到燃气经营企业查明地下燃气设施的相关状

15、况,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三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协商,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监视下施工。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燃气经营企业制定施工方案,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和正常使用。其次十三条、建设工程竣工后,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及时接通输气管道,保障正常供气,不得违法收取费用。其次十四条、在燃气输配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阻止以下活动:(一)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二)堆放物品或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三)擅自开挖沟渠、挖坑取土或者种植深根作物;(四)擅自动用明火作业;(五)擅自打桩或者进行其他作业;(六)其他损坏燃气设施或者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在燃气输配管道的上下或者两侧埋设其他地下管线的,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遵守管线工程规划和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其次十五条、在本市经营的燃气器具,必需经具备法定资格的检测机构抽样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检测结果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燃气器具经营企业应当在燃气器具的明显位置标注气源适配性检测标志。在本市经营燃气器具的,应当设立安装、维修售后服务站点。第五章、燃气安全管理其次十六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对燃气的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经营、使用、设施保护、消防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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