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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学长辅学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学院低年级(大一、大二)学生的教育与管理工作,帮助低年级学生尽快适应大学生活,养成良好的研究、生活习惯,培育优良的学风班风;充分发挥高年级优秀学生的榜样示范作用,培养锻炼高年级学生的工作能力、组织能力、管理能力。特设立学院学长辅学制度并制定本规定。第二章配置第二条辅学学长(高年级优秀学生干部、学生党员)实行聘任制,任期2个学年。聘任的对象原则为学院在读本科三年级中的优秀学生干部、学生党员,受聘学长在校期间有过获得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三好学生、优秀党员、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至少一项)经历。第三条辅学学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政治
2、素质。具有坚定的政治方向,拥护党领导,认真研究领会中国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自觉践行核心价值观。(二)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学生行为准则,乐于奉献,作风正派,不计个人得失,能够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在同学中具备良好的群众基础。(S)具有良好的工作责任感和较强的工作能力。工作认真负责,具有奉献精神,勇于实践,富有创新精神。(四)具有良好的个人形象、健康的体魄和健全的个性心理素质。热爱学生工作,言行一致,积极向上。第三章选拔第四条辅学学长的聘用按如下程序进行:(一)公布招聘事项。学院向学生公布聘用辅学学长的名额、资格条件、考核时间和其他有关事项。(二)报名。
3、凡符合第二、三条所列条件的学生可向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提出个人申请。(S)考核。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依据聘用条件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和全面考核,按照择优选拔的原则确定聘任人选。(四)聘任。经公示无异议后,学院进行正式聘任,原则上实行一人一班制,每个新生班配一名大三级的优秀学生。(五)培训。接受学院领导和辅导员及所带班主任的岗前培训,使得辅学学长对整个任职期间工作意义、形式和内容有明确认识并制定工作计划。第四章职责第五条辅学学长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直接领导和年级辅导员、班主任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履行如下职责:(一)协助年级辅导员、班主任做好接待新生、新生入学教育和军训工作,帮助新生尽快适应新的环境,
4、实现角色转变,培育良好学风。(二)协助年级辅导员、班主任考察、挑选班级学生干部,指导班级学生干部开展工作,帮助学生干部提高工作实效。(S)对学生进行基础文明和道德教育,组织新生研究学生手册,帮助学生熟悉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度和行为规范,引导学生培养集体主义和团结友爱的精神,指导学生正确处理各种人际关系。(四)热爱学生工作,贴近同学,关心同学,深入开展思想政治进学生宿舍工作,负责管理好本班学生宿舍的文明建设工作。(五)开展各种健康向上的班级科技文化、体育艺术等第二课堂活动,引导学生积极成才。(六)积极主动地采取有效措施,指导学生开展创建文明班级、文明宿舍、文明教室等活动,抓好学风建设,提高学生素质。
5、(七)配合学院抓好学生班级党支部、团支部的建设,做好学生推优入党工作。(八)关注学生的思想动态,特别注意成绩差、旷课多、家庭困难、情绪变化大等特殊学生群体的思想状况,必要时及时与学院年级辅导员、班主任取得联系。(九)每学期与任课老师至少交流一次,加强与任课的老师联系并不定期到课堂进行课堂考勤和研究纪律的抽查,掌握学生的研究状况。(十)完成学校、学院安排的其他工作。第五章纪律第六条辅学学长在聘任期间必须以身示范,自觉遵守如下纪律和道德规范:(一)自觉遵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等,为人正派,办事公开、公平、公正。不得讥笑、讽刺、挖苦、威胁、恫吓和打骂学生。
6、(二)自觉做好学生信息汇报工作。在一般情况下,每周向所在班班主任、年级辅导员口头汇报一次学生的思想动态,每月向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报告一次学生思想动态。学生中出现的异常、重要的信息则必须随时发现随时报告,不得弄虚作假。(S)不得索取或接收学生及其家长赠送的货币、有价证券或贵重物品不得有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四)增强全局观念,服从学校和学院的整体工作安排,接受年级辅导员和班主任的指导。与其他辅学学长团结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学院的工作。第六章考核第七条辅学学长每学年必须对自己所完成的工作情况作一次书面总结,交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第八条辅学学长接受所在班集班主任的书面评价。第九条学院通过发放辅学学长所在班集全体学生发放问卷测评表,召开学生代表座谈会,听取学生对辅学学长的评估意见。第七章奖惩第十条学校每两学年进行一次优秀带班党员评选。对表现优秀的辅学学长,学院将做出以下奖励:(一)在奖助学金评选中优先推荐。(二)可参照学院标准在综合测评中酌情加分。(S)聘期届满后经考核合格颁发聘书。(四)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优先向用人单位推荐介绍。第十一条对在任期间考核不称职的辅学学长,学院免去其职务。第十二条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每学年对学长辅学情况做综合评价,总结经验,分析不足,并不断加以改进。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