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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国有企业采用全过程代建方式建设安置房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市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代建行为,充分利用社会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升项目建设品质,加快项目建设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省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属国有企业及其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单位)承担本市范围内政府主导的拆迁安置用房、人才公寓、公共租赁用房、工业地产等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全过程代建,指建设单位通过公开招标,选择具有一级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与相适应资质的设计、施工企业组成的联合体,负责项目的实施、建设和管理的制度。第四条全过程代建从可行性研
2、究批复或备案后开始,至竣工验收备案后,移交给建设单位止。第五条代建实行项目总价包干。总价包括除监理费以外的所有费用。第六条拟采用代建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根据本实施办法,编制具体实施方案。方案的主要内容为项目建设周期、经济性指标的设定、代建费用(总价)及其支付方式、资信分的设定等。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第七条建设单位在招标时应将项目建设周期、经济性指标、建设标准、代建费用(总价)及其支付方式、履约保证金等条款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第八条代建招投标工作,统一纳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法组织实施。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根据代建单位的资质、业绩、信誉、专业技术人员配备、管理目标和保证措施、代建费用报价(总
3、价)等因素,选择代建单位。第九条代建单位应当按照中标价的投资总额进行限额设计,设计方案报经建设单位同意后实施。有下列情形之一需变更工程设计或者调整项目概算的,须由代建单位提出并经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审查同意,按照原工程设计和项目概算的审批程序报批:(一)不可抗力因素;(二)国家重大政策调整;(三)建设单位要求建设内容、标准变化导致方案调整。第十条建设单位的职责(一)负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或备案的相关报批手续。(二)负责代建招投标工作,编制招标文件及签订代建合同。(三)负责监理招标工作,并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四)负责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并按代建合同约定支付相关费用。(五)负责对代
4、建单位全过程监督,负责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六)法律法规或代建合同中规定的其它职责。第十一条代建单位的职责(一)进行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等全过程科学管理,涉及文物、环境、绿化等其它需要保护的,按有关规定执行。(二)办理项目涉及的相关报批手续、缴纳相关费用。(三)做好工程进度报表的审核、签证,按月向建设单位上报工程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情况。(四)根据工程进度和约定向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和相关单位及时支付和结算代建相关费用。(五)组织工程中间验收、分户检验、专项验收;配合完成竣工备案等工作;按合同约定向建设单位办理交付手续;协助办理项目权属登记手续;落实质量保修期内的保修责任,及时处理因施工质量等引起的各类投诉;负责竣工结算编制工作,并配合建设单位做好项目财务决算工作。(六)按照工程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对代建各个环节建立健全有关档案;负责工程技术资料的整理汇编和移交。(七)代建单位实施项目代建管理过程中,应自觉依规依法接受有关部门组织的检查、考核、审计等监督管理。第十二条市属国有企业及其全资子公司的地产项目,市域范围内其他国有企业采用全过程代建安置房项目参照执行。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