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公开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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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范我省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一步优化公路养护市场营商环境、市场秩序及行业监管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开招标的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农村公路养护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规定的养护项目范围,包括公路预防养护、修复养护、专项养护、应急养护,日常小修保养等参照执行。第三条(公开招标限额)公路养护工程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

2、应实行公开招标。(一)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及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上的;(二)公路养护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招标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三)公路养护工程有关的设计、监理、检测等服务招标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第四条(应急养护工程)应急养护工程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可直接委托专业队伍实施。应急养护委托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及组织实施的能力。(一)因自然灾害、涉及安全方面等突发事件、紧急抢险、战备而实施的应急性抢通、保通、抢修;(二)按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强制应急养护的

3、工程项目;(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招标的应急养护工程。第五条(职责权限)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按管理权限分别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一)权限划分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养护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业监督指导,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高速公路和普通国省道养护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业监督管理;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业监督管理。(二)行业监督指导职责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养护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协调,牵头建立招标投标议事协调机制。(三)行业监督管理职责1 .贯彻执行国家、行业、省有关养护工程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定,制

4、订、完善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或细则。2 .备案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组成。3 .依法加强对招标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招标程序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4 .依法指导、监督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并受理、办理、处理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的投诉举报。第六条(电子招标)本办法适用范围内的公路养护工程,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技术条件限制等特殊情况外,应当进入相关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交易,原则上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第七条(全寿命总承包定义)采用全寿命周期养护(EPC+绩效考核)模式发包的养护项目是指将设计和养护施工等内容统一由总承包单位实施,并合同约定绩效考核的承发包方式。全寿命周期养护时间宜不少于5年

5、。第二章招标第八条(招标人)高速公路的招标人一般为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普通国省道的招标人一般为市级、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农村公路的招标人一般为县级公路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及以下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第九条(招标条件)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项目资金已落实或资金来源已经明确;(二)养护计划、方案或设计文件已批复;(三)招标人已按照国家行业和省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养护规范编制完成项目招标文件;(四)项目招标文件已报相应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十条(招标程序)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编制招标文件,将招标文件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或公共资源

6、交易服务平台公示不少于3日;(二)将招标文件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报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备案;(三)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并提供招标文件供投标人免费获取;(四)投标人编制并递交投标文件;(五)公开开标;(六)评标,推荐并公示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公告中标结果;(七)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第十一条(划分标段)招标人根据公路养护工程特点合理划分标段,可采取按区域、线路、里程、工程类别、养护周期等方式划分标段。高速公路鼓励大标段,普通国道项目原则上按县域捆绑划分。全寿命周期养护(EPC+绩效考核)项目采取按整条路线或片、区域捆绑的方式划分标段,将养护大中修工程与日常养护捆绑实施、整体发包。第十二条(资格后审)公路

7、养护工程招标一般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第十三条(招标资格条件要求)招标人结合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设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财务能力、履约信誉等资格条件,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不得套用特定生产供应商的条件设定投标人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适合乙级资质单位投标的宜不设置业绩要求。第十四条(联合体招标)同一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有多项和多种类型投标资质要求,招标文件应在招标公告及投标人须知中明确接受联合体投标。第十五条(全寿命招标)全寿命周期养护(EPC+绩

8、效考核)项目招标分为方案设计招标和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经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完成方案设计批复后实施。第十六条(澄清修改)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规定的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第三章投标第十七条(投标人要求)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含法定代表人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的投标。违反

9、本条规定的,投标无效。第十八条(投标文件响应)投标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投标文件在开标前不得开封或解密。第十九条(投标资质)投标人路基路面、桥梁、隧道土建、交通安全设施施工资质应符合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规定。设计、监理、检测、房建及机电等资质应符合行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要求。第二十条(联合体投标)公路养护工程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必须指定牵头人。联合体牵头人一般由承担工程量多的或承担工程内容技术难度高的成员担任。第二H一条(全寿命投标)全寿命周期养护(EPC+绩效考核)项目方案设计投标单位应具备与招标工

10、程相适应的设计和检测资质,或者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和检测单位组成联合体。设计施工总承包投标单位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具备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设计和养护施工资质。采用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成员一般不超过3家,联合体牵头人一般由养护施工单位担任。(二)总承包单位及其联合体组成单位不得是项目方案设计单位、代建单位、监理单位或以上单位的附属单位。第二十二条(投标串标)投标人不得在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投标人不得串通投标,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投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中标,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电子投标过程中,同一项目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的文件制作机器码或文件创建标识码相同的情形;不同投标人从同

11、一投标单位或同一自然人的IP地址下载招标文件、上传投标文件、购买电子保函或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为同一标段其他投标人的在职人员的情形;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账户购买电子保函的情形,以上情形应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第二十三条(投标保证金)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在招标文件中严格载明收取的形式和金额、返还时间、不予退还的情形以及逾期退还的违约责任。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工程量清单预算的1,且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可按投标单位信用等级对投标保证金予以相应减免。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不得小于投标有效期。投标保证金可采用银行转账、银行保函、保险公司投标保证保险、融资性担保公司保函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

12、易平台规定的其他方式缴纳。允许投标人自主选择以上形式缴纳投标保证金,招标人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方式。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日内向中标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第四章开标、评标与定标第二十四条(开标)开标应当公开进行。开标工作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主持,行业监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参加监督。第二十五条(开标流程)开标时,宣布招标开标纪律,宣布开标、唱标人、监督等相关人员,并由招标人公布投标人名单、投标担保递交情况、宣读各投标人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等主要内容。第二十六条(开标不受理情形)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3、招标人不予受理:(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超过投标截止时间未完成上传电子投标文件的;(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第二十七条(重新招标及不再招标情形)投标截止时间届满时,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报经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第二十八条(评标委员会组成)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和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为5人及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其中招标人代表最多不超过三分之一,由招标人纪检部门监督按1:2比例规定随机抽取,其余专家从省、市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中抽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

14、标委员会成员:(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业监督部门的人员;(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四)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第二十九条(评标)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办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第三十条(评标办法)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一般采用技术打分制的综合评估法(综合评分法)(以下简称综合评分法)、技术通过制的综合评估法(合理低价法)(以下简称合

15、理低价法),其适用条件、评分因素及分值要求如下:(一)综合评分法,招标人应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各评分因素及评分因素权重分值,各评分因素权重分值合计应为100分,其中评标价不应低于85分,养护工程作业方案不应高于12分,其他因素不应高于8分,企业信誉不应高于2分。适用于技术复杂或施工环境复杂的养护工程,包括高速公路和国道的修复养护工程、专项养护工程、隧道机电改造工程;单孔跨径28Om(石拱桥单孔跨径24OnI)的桥梁维修加固工程;全寿命周期养护项目等。(二)合理低价法,各评分因素权重分值合计应为100分,其中评标价不应低于97分、企业信誉不应高于2分、其他客观评分因素不应高于1分。除采用综合评分

16、法的其它养护工程宜采用该评标办法。第三十一条(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招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重新招标;未否决全部投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阐明理由并推荐中标候选人。第三十二条(评标保密及纪律)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招标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招标项目背景、特点、需求以及评标所必需的信息,并根据评标委员会需求对招标文件内容进行说明。有关信息和说明不得含有歧视性、倾向性、误导性,不得超出招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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