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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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关于进一步构建规范有序招标投标市场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24)1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2、其他项目可参照执行。第三条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管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负责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管的交通运输(港航)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监督部门,统称招投标监管部门。(一)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指导各级招投标监管部门强化招标项目的全过程监管。(二)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国高网新(改)建项目、省立项审批的三级航道和总投资5亿元以上(含)四级航道新(改)建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三)市级招投标监管部门负责其他公路水运新(改)建项目的招投标行业监管等工作。市、县级招投标监管部门的具体管理职责分工由设区市招投标监管部门自行制定,但涉及高速公路、普通国道项目的具体管理职责应由市

3、级招投标监管部门承担。(四)各级招投标监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进行全过程监管,具体为招标文件备案、开评标监督、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备案、投诉举报处理、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加强质量、安全、履约、信用管理等。负责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招投标监管部门,应落实好省交通运输厅的监管要求。第四条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技术条件限制等特殊情况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并全过程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或拒绝招标人选择交易平台。第二章招标第五条招标人依法组

4、织实施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并对其合法合规性和工作质量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委派招标人代表参加评标、定标等自主权。招标人负责具体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其职责包括依法依规编制招标方案、编制招标文件、备案、发布招标公告、组织进场交易、组织开评标、发布中标结果、签订合同、处理异议、上报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等。招标人应遵守公共资源交易部门有关规定,接受行政主管部门及社会公众监督。第六条招标人组织开展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活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具备相应条件后方可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因特殊情况需要先行开展招标活动的,应当取得项

5、目审批、核准部门同意。第七条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使用全省统一的示范文本,并在招标过程中严格落实招标投标“七个不准”。省交通运输厅尚未制定全省统一的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的招标类别,应当使用国家部委制定的标准招标文件。招标人根据示范文本和标准招标文件编制招标文件时,不得修改“投标人须知”及“评标办法”正文。招标人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选用评标方法,并在招标文件中集中教明否决投标条款;严格执行资质管理规定,按照完成工程所需的最低要求设置投标人资质条件,要求投标人具备类似业绩的,设置的业绩条件不得超过该标段相关指标要求;施工总承包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条件中不得再另行设置总承包资质范围

6、内的专业资质要求;同一招标项目有多项投标资质要求的,不得排斥联合体投标人;鼓励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促进企业间优势互补、资源融合。第八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在报招投标监管部门备案前,将拟发布的招标文件在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公示不少于5日,征求潜在投标人和社会公众意见建议。招标人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将招标文件(含补遗书)报负责监管的招投标监管部门备案,招标文件(含补遗书)经备案后,方可在指定媒介上发布。第九条各级招投标监管部门应严格按照管理权限对招标文件(含补遗书)进行备案,备案重点包括项目是否已具备招标条件、投标人资格条件设置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以不合理的

7、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招标文件是否严格按照示范文本编制、暂估价设置理由及依据(如有)、投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工程量清单预算等。第十条招标文件(含补遗书)备案一般应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办理。招标文件备案提交材料包括招标文件、代理合同、批复文件、公示情况说明、备案重点内容一览表等。第十一条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招标人应严格控制暂估价比例,暂估价的设定应有充分的理由及依据。第三章投标第十二条投标人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或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规定,在“浙江省交通运输信用琮合管理服务系统”中及时填报、完善相关信息。投标人对相关信息的

8、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第十三条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作否决投标处理:(一)同一标段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的文件制作机器码或文件创建标识码相同的,包括计算机的网卡MAC地址、硬盘序列号、主板序列号、CPU序列号、投标软件机器码相同;(二)不同投标人从同一投标单位或同一自然人的IP地址下载招标文件、上传投标文件、购买电子保函或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为同一标段其他投标人的在职人员的;(三)不同投标人通过同一单位或者个人账户购买电子保函的。第十四条投标人隐瞒招标文件要求声明(披露)的被列入失信被执行情况、行贿犯罪情况、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情况、重特大

9、安全质量事故情况、关联企业情况等相关情况视作投标弄虚作假。笫十五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递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人以现金或者银行转账方式提交的,应当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以银行保函方式提交的,必须由投标人基本账户银行出具;以投标保证保险方式提交的,必须从投标人基本账户出资购买。第十六条鼓励采用隐藏投标人信息的暗标评审。采用暗标形式的,投标文件暗标部分应当单独制作。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制作投标文件暗标部分,不得采用任何形式体现或者变相体现投标人身份信息。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十七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原则上投标人无需到开标现场,投标人

10、在开标时间登录电子交易平台按时完成投标文件解密、确认工作,并可在开标直播大厅观看开标视频直播。第十八条国家审批(核准)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当从交通运输部国家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水运工程和交通支持系统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其他项目应当从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笫十九条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价应按照交通运输部和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专家应当提前48小时抽取。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实际需要,合理设置专家抽取专业,并保证充分的评标时间。第二十条招标人应当在开始评标前对评标专家回避情况进行

11、审查,未设招标人代表的,审杳工作可委托招标代理工作人员开展。发现评标专家存在回避情形的,应当按规定减少专家数量或补抽更换。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媒介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最后1日如遇国家法定休假日的,应顺延至法定休假日结束后第1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一)中标候选人排序(如有)、名称、投标报价;(二)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主要人员姓名、个人业绩、相关证书编号;(三)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业绩;(四)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名称、否决依据和原因;(五)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向监督单位投诉的渠道和方式;(六)招标

12、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第二十二条评标结束后,如招标人发现提供给评标委员会的信息、数据有误或者不完整,或者由于评标委员会的原因导致评标结果出现重大偏差,或者投标人出现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情形的,招标人应当向招投标监管部门报告,并邀请原评标委员会成员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评标报告内容进行审查确认,并形成书面审查确认报告。审查确认应当全程录音录像,招投标监管部门应视情况派员监督。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后,及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媒介公告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包括:中标人名称、中标价。招标人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30日内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

1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招标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5日内在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上公开合同订立信息,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公开项目重大变动、合同重大变更、合同中止履行和解除、履约验收、价款结算等履约情况信息。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后15日内将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报对该项目具有招标监督职责的招投标监管部门备案。前款所称书面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招标项目基本情况;(二)招标过程简述;(三)评标情况说明;(四)中标候选人公示、异议处理(如有)情况;(五)中标结果;(六)附件,包括评标报告等。笫二十五条开评标活动应由交易平台全程录音录像,音视频资料统一存档,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归档

14、保存,随时备查。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各级招投标监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以及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加强对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涉嫌违纪和犯罪的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七条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交易场所、平台、系统、数据库等的规范运行和安全管理制度,保障交易安全;应当及时落实招投标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提供监管所需的数据、信息、权限、通道、场所等,并及时推送监管所需数据,配合招投标监管部门实施监管。第二十八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

15、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向招投标监管部门投诉。异议由招标人按照规定答复,投诉由招投标监管部门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H号令)规定的流程和方式进行受理、调查、核实、取证、形成调查报告并作出处理决定。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或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依法追究投诉人及相关责任人责任。第二十九条招标人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建立健全项目合同履约管理制度,发现中标人有违法分包、转包、挂靠、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不按规定履约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依照合同约定处理,并上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项目合同履约监管,对从业单位履约情况进行定期督查或抽查,将合同履约行为纳入信用评价。第三十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全省公路水运项目的全链条动态闭环监管,包括招标投标活动、合同履约等内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置,形成闭环。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24年X月X日起试行。省交通运输厅发布的其他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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