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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葫芦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规范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工作,维护执法人员及当事人合法权益,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执法全过程音像视频记录工作,是指利用执法记录仪等对现场执法全过程同步录音录像,并对现场执法全过程音像视频记录的资料进行收集、保存、管理、使用等。执法全过程录音录像应遵循同步摄录、集中管理、规范归档、严格保密的原则,确保视听资料的全面、客观、合法、有效。第三条在实施以下执法管理活动时应佩戴现场执法记录仪,进行现场执法记录:(一)日常执法检查;(二)处置各类投诉、举报案件;(三)违法案件查处过程中,调查取证活动、先行登记保
2、存证据、执法文书送达;(四)其他现场执法办案活动。第四条执法人员在进行现场执法摄录工作之前,应当对执法记录仪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执法记录仪无故障,电池电量充足,内存卡有足够存储空间,并按照当前日期、时间调整好设备时间。第五条执法全过程音像视频记录应反映执法活动现场的地点、时间、场景、参与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现场痕迹物证等。录制内容应当重点摄录以下内容:(一)能反映企业名称、经营场所的相关资料;(二)执法人员向企业介绍执法目的、意义、重点及相关要求时;(三)向企业相关人员通报检查情况、交换意见时;(四)对有关人员就所需调查的问题进行询问时;(五)企业相关人员在现场检查记录或相关执法文书上签署姓名和
3、意见时;(六)以留置送达方式将执法文书留置在当事人的收发部门或者住所时;(七)其他应当采取音像记录的情况。第六条执法人员在当天执法活动结束后,须在第一时间将现场执法音像视频记录信息导出保存;连续工作、异地执法或者在偏远、交通不便地区执法办案,确实无法及时移交资料的,应当在返回单位后24小时内将现场执法音视频记录信息导出保存。第七条执法人员严禁下列行为:(一)未按照要求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等音像记录设备,或者不按规定进行全程录音录像或者文字记录;(一)擅自删减、修改执法原始文字、音像资料;(三)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文字、音像资料;(四)利用执法记录仪从事与执法无关的活动;(五)故意毁坏音像记录设备及文字、音像资料存储设备;(六)其他应当禁止的行为。违反上述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葫芦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3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