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推行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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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全面推行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意见为规范和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进一步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深化社会领域改革,促进服务业发展和服务型政府建设,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的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推行我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贯彻执行。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及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以下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

2、,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企业和机构等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牢牢把握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事分开和政社分开、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的要求,进一步放开公共服务市场准入,改革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和方式,构建多层次、多方式的公共服务体系,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二)基本原则1 .积极稳妥,有序实施。立足我市实际,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形成改善公共服务的合力。2 .科学安

3、排,注重实效。坚持精打细算,明确权利义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把有限的资金用到人民群众最需要的地方,积极推动政府购买服务的健康发展。3 .公开择优,以事定费。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费随事转,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力量,确保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平等参与竞争。4 .改革创新,完善机制。坚持与事业单位改革相衔接,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放开市场准入,优胜劣汰,加快形成公共服务提供新机制。(三)目标任务“十二五”时期(2014-2015),按照“积极稳妥,有序实施”的原则,选择事关民生的部门与项目,及时开展试点探索,为我市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在各镇(街道)、各部门逐步推开

4、,初步形成统一有效的运作机制和制度建设,积累经验并取得明显进展;到2017年,在全市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公共服务资源配置体系和供给体系,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显著提rO二、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一)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购买主体是经费由财政承担的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也要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服务。(二)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承接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

5、记成立且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承接主体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的能力,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并符合登记管理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条件。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会同市财政局根据服务项目的性质和质量要求确定。鼓励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的事业单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与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公开、公平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竞争。(三)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各购买主体要紧贴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突出公共性、公益性,积极拓展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实施范围。教育、就业、

6、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住房保障、计划生育、文化、体育、残疾人(含养老)服务、城市公交及城乡公交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要逐步加大政府购买服务的力度。非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要更多更好地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凡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都可以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交给社会力量承担。但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项目,政府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三、政府购买服务的管理(一)资金管理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在购买主体部门预算安排的公用经费或经批准使用的专项经费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随着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发展所需增加的资金,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列入财政预算。加强服务项目预算管理

7、,市财政局要会同各职能主管部门,切实深化项目需求论证,综合物价、工资、社保等成本及财力支付能力,逐步探索制定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支出标准体系,合理编制服务项目采购预算。(二)项目确定每年10月底前,各业务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有利于降低服务成本,有利于提升服务质量水平和资金效益的要求,根据省级指导性目录、我市经济社会和政府职能的发展变化及政府中期财政规划管理,坚持“积极稳妥,有序实施”、“改革创新,完善机制”推进思路,加强调研分析论证,汇总申报下年度的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项目,并提出需实施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采购需求、准入条件、测算依据、评价标准、管理措施及监督考核方法,待市财政局会同市

8、编办等职能单位初步审核,于每年H月底前报经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领导小组审定后,纳入年度政府购买服务实施目录并予以公示后,方可组织落实。在年度实施过程中,因确需追加的购买服务项目或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确需购买服务的,按上述程序申报,并由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领导小组审定后,列入年度购买服务实施目录。(三)购买方式政府购买服务应纳入政府采购管理,按照公开择优、以事定费的原则,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对不适合政府采购或暂不具备政府采购条件的项目,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和特点,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的原则,经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领导小组领导批准,可以采取委托、承包、特许经营、租

9、赁、雇用等方式,组织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四)绩效评价市财政局应加强对绩效评价工作的组织指导,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专业机构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强化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综合评价,确保购买服务效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核定单位职能、优化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和人员结构的重要参考依据,作为以后年度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社会组织资质管理和承接主体选择等方面的重要依据。(五)信息公开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政府网络平台资源及政府采购平台,建全集政策咨询、申报审批、日常监管、信息服务等为一体,内容全面、方便快捷的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公开机制。及时发布政府购买服务有关政策制度、政府购买服务目录、承接主体条件、

10、采购结果、绩效评价等信息,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四、政府购买服务的保障(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共同监督的要求,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各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市财政局;办公室分设项目评审组、采购组、评价组,各组按照工作分工,由各职能部门人员组成),统一指挥协调,逐步建立“政府统一领导,市财政局牵头,市编委办、人力社保局、发改局、民政局、工商局、公管委、审计局协同以及行业主管部门主办”的工作机制,共同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1 .市财政局负责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制度,会同各购买主体研究制定政府购买服务实施目录

11、,监督、指导各类购买主体依法开展购买服务工作,牵头做好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管理、采购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建立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发布机制。指导各镇(街道)政府购买服务工作。2 .市编委办、人力社保局负责推进政府职能梳理,推动公办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按照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探索研究通过购买服务方式促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意见和措施,逐步实现事业单位由“养人”向“办事”的转变。参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确定、采购、评价等管理。3 .市发改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和实施政府投资计划,推动政府投资项目列入政府购买服务计划。参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确

12、定、采购、评价等管理。4 .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要按照职责分工,培养和壮大社会力量,推进社会组织标准化管理,支持社会组织、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建立健全社会力量优胜劣汰机制。参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确定、采购、评价等管理。5 .市审计局负责对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计。参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确定、采购、评价等管理。6 .行业主管部门(或购买主体)负责按照政府职能与事业单位改革要求,建立相应组织,切实加强调查、论证,收集、汇总审核上报本系统的年度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制定本行业购买服务实施办法,配合市财政局拟定购买服务项目的支出标准,提出具体采购需求标准、准入条

13、件与评价标准。并督促所属购买主体按规定要求,规范组织实施、验收与评价,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公开本部门经批准的政府购买服务事项,对承接主体提供的服务进行跟踪监督,在项目完成后组织验收和考核评估。7 .市公管委负责进入市级平台交易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管理和监督,参与履约验收、绩效评价及承接主体的诚信管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购买主体的委托,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采购文件,组织签订采购合同。8 .各镇(街道)要组织本镇(街道)范围内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年度购买计划报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二)积极培育市场综合考虑我市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需要,不断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机制,通过开

14、放服务市场、放宽准入条件和简化登记程序等措施,培育、发展服务市场,引导社会力量依法提供服务,实现服务供给主体的多元化,逐步建立起政府、社会、市场共同提供公共服务的合作机制。(三)严格监督管理各单位要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确保政府购买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购买主体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按规定公开购买服务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承接主体应当健全财务报告制度,并由具有合法资质的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市财政局要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工作的组织指导,严格预算资金管理和采购活动监管,市审计局等部门要加强监督,市民政局、工商局以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将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纳入年检、年报、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四)加强宣传培训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刚刚起步,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体,广泛宣传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目的、意义、目标任务和相关要求,做好政策解读,加强舆论引导,主动回应群众关切,充分调动社会参与的积极性。要加强干部培训,邀请有关专家作专题讲座,增强部门领导与具体工作人员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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