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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籍管理规定学籍管理是根据国家对高校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要求,结合学校培养人才的目标定位,制定规章、制度、办法并按一定程序对高校学生从入学到毕业期间的学籍取得与变更、教学管理制度、校纪、校风等方面实施的管理。为进一步深化我校教学改革,规范教学管理,充分发挥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具有良好道德品质、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应用型人才,为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一、入学与注册(一)普通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
2、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请假一般不得超过2周),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二)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1 .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2 .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3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4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5 .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复查程序为:1 .招生办复核学生录取手续及程序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2 .查
3、看学生录取通知书上的考生姓名等是否有涂改或其他异样迹象;3 .学生报到入学后,学校学籍管理员与招生办、财务处核对新生录取数据与报到数据是否一致;各二级学院核查学生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高考照片及考生档案等材料是否一致;4 .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医院(以下简称“医院”)为新生体检,诊断新生的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就读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5 .组织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相关专业水平考试,复核是否达到录取要求。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学校在教育部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进行学籍电子注册。学生需填写学籍卡。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
4、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将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上交有关部门查究。(三)参军入伍的新生或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不宜在学校学习的患病的新生,须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招生办和所在二级学院、教务处及主管校长审批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参军学生保留至退伍后2年,患病学生保留1年),并由教务处签发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两周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保留入学资格。因参军入伍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可在退伍后2年内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学校按规定进行复查及注册;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的,可以
5、在下一年新生入学报到日期前,持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复查合格证明,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学校按规定进行复查及注册。(四)每学年开学时,学生应按学校规定持学生证及学费缴费凭据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开学初,学校在教育部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进行学年电子注册。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凡休学、保留学籍或因其它原因离校的学生,未经批准复学者,不予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向所在二级学院履行请假手续,办理暂缓注册,否则以旷课论;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或请假逾期超过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学生的注册工作由各二级学院学
6、生干事协同学生处负责安排,每学年第3周前,各二级学院学生干事必须将学生注册情况和各班级学生人数报学生处汇总,已注册的学生名单由学生处报送教务处,进行学年电子注册。(五)学生入学时按照专业确定学号。学号在学生毕业离校前不作更改。(六)学生注册后,在本校教务管理系统、学籍卡及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中完善及维护学生个人学籍异动信息。学生在校期间申请变更姓名、个人身份信息、学籍异动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经二级学院、学生处、招生办、教务处及主管校长审批后,由教务处上报修改。毕业时,学生学籍卡移交学校档案室存档。二、转专业学生申请转专业的条件及程序参照学生转专业管理规定
7、(2017年9月修订)(惠经职院(2017)57号)文件执行。三、转学学生申请转学的条件及程序参照学生转学管理实施细则文件执行。四、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一)学生必须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由教务处及二级学院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单,并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二)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记录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审核认定后,予以承认。(三)学生学业的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考试课总评成绩采用百分制,考查课总评成绩采用五级制,活动课程直接按规定记入相应学
8、分。(四)学生参加了期末考试,但总评成绩不及格的,可参加第二学期初的期末补考;补考后,成绩仍不及格的,可报名参加重修。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准正常补考。因故确实不能参加考试的学生,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并附上有关证明向所在二级学院请假并申请缓考(因病不能参加考试者,须提交医院证明),经任课教师、二级学院负责人同意,教务处批准方可缓考。经批准缓考的学生该课程成绩暂登记为缓考,缓考按卷面成绩记入期末总评成绩。缓考缺考或缓考不及格者,不再补考,必须参加重修。请假未准或擅自不参加考试皆以缺考论。在缺考学生认识错误后,经本人申请,二级学院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参加该课程的重修。(五)学生在
9、某门课程的学习中,如不能按时参加,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缺课(包括请假、旷课)累计超过该课程学期总学时1/3者,或平时缺交作业次数累计超过本学期总量1/2者,取消该课程期末考核资格。成绩以零分记并给予批评教育,该门课程必须参加重修。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六)选修课、体育课、以证代考课程、职业资格(技能)证及活动课程不及格,不列入学籍处理课程门数,但必须参加补考或重修。成绩全部合格,可发毕业证书。(七)学生第五学期课程被取消考试资格或无故缺考者,不得参加5月份的毕业补考,应参加7月份统一组织的考试,成绩合格方可毕业。(八)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
10、纪或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后表现较好者,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重修机会。五、学生参加创新创业成绩认定(一)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上有关证明,经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教务处及相关部门审批后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二)为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创新创业,参加各种科技、文体活动,培养学生创新能力,全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设立活动课程学分,具体按学生活动课程学分管理办法(惠经职院教(2018)48号)执行。(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
11、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文件精神,为鼓励大学生创新创业,提升学生创新创业能力,我校对休学创业学生学分给予认定与互换,具体按照我校相关管理办法执行。六、辅修专业学生申请辅修专业的条件及程序参照辅修专业管理办法(2017年7月修订)有关规定执行。学生可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学校审核后,予以承认。七、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一)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申请休学:1 .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1/3及以上的;2 .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
12、1/3的;3 .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4 .学生创业需休学的。(二)学生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须本人填写休学申请表(因病休学必须附医院证明),经所在二级学院、教务处等相关部门审批后,方能休学。休学期限一般为I年,休学期满前可以继续办理休学手续,但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2年,休学次数不得超过2次。休学时间从学生不能坚持正常上课时算起。休学时间不记入在校学习时间。学生最长在校年限为5年。(三)学生休学创业在校最长年限为7年。(四)休学学生必须在接到休学通知之日起,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无特殊情况不得提前复学。(五)休学学生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
13、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六)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复学审批表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二级学院、教务处等相关部门及主管校长审批后,方可复学(因伤病原因休学的学生还应附上由指定医院开具的康复证明)。办理复学手续时间为第1周和第18周。超过注册时间一周既不复学又不申请继续休学者,按退学处理。(七)复学的学生,原则上应编入本专业下一年级相应班级学习。如该专业下一学年未招生,则安排下一年级相近专业学习。(八)学生休学期间,因情况发生变化,在缺课不超过学期总学时数的1/3,且具备复学条件的前提下,可按规定办理复学手续后在原班级复学。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
14、行为的,学校将取消其复学资格。(九)在校学生应征入伍,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退役后2年内可向学校申请复学。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不记入在校学习时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八、留级与退学(一)留级警告及留级参照学生升级、跳级、留级、退学与退学试读的规定(2017年7月第四次修订)文件执行。(二)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1 .学生学习期间,不及格必修课程门数累计达到9门给予退学处理,或在学校规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2 .在校期间不论因何种原因休学(休学创业除外)、保留学籍(服兵役除外),从入学时间起5年内未能完成学业的;3 .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15、4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5 .未请假离开学校连续两周;6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7 .本人申请退学的。(三)退学办理办法1 .申请退学或自动退学的学生,需填写学生退学审批表或学生自动退学审批表,经学生家长、学院、学生处、财务处、教务处等部门审核签字,主管校长批准,办理退学手续。2 .学生退学手续原件留教务处存档备案,复印件留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学生处、财务处存档。3 .教务处将退学学生情况报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四)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报学生处审核,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学
16、生处)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学生本人,无法送达的在校内公告,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此类退学,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五)经批准退学的学生自被确认退学之日起即取消其学籍,一般不予复学。退学的学生,在两周内办理退学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六)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退学决定书之日起IO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处理,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自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退学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自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从退学决定或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