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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章程一、总则为深入贯彻广东省高等职业院校教学管理要点(粤教高函(2013)134号)文件要求,以就业为导向,践行高职教育“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发挥行业企业专家在专业结构调整,专业建设和教学改革中的作用。使学校专业设置、培养目标、课程与教学能够同社会需求和科技发展相适应,特制定本章程。二、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组成1 .各学院根据具体情况,可按专业成立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也可按专业群成立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2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由8T0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秘书1人,委员6-8人,校外委员不少于总人数的百分之六十。主任委员一般由校外委员担任,
2、秘书由本校委员担任。3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校外委员应具有行业代表性,一般为企业技术主管、企业一线技术骨干人员。校内委员一般为专业负责人、专业骨干教师。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应热爱高职教育事业,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熟悉相关岗位(或岗位群)的工作,了解本行业发展趋势及专业发展方向等。三、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职责1 .定期或不定期讨论专业建设工作,根据惠州及珠三角经济发展情况及行业企业人才需求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2 .参与审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对专业设置、人才培养目标、课程设置、教学条件、顶岗实习、职业资格考证安排等的合理性、可行性进行论证。3 .探讨产学结合、校企合作办学的模式,指导本专业
3、产学结合、校企合作等联合教学活动。4 .对本专业提供技术咨询,介绍本专业最新技术信息和动态,向学校推荐合格的兼职教师。四、聘任与管理1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名单及相关材料由学院提出,报学校批准后,由学校聘任,每届任期三年。2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每年召开不少于一次全体委员例会。各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例会的组织、议程由学院负责安排和实施。3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校内委员应与校外委员保持经常联系,充分听取对专业教学建设与改革的建议,发挥专家的指导作用。五、附则1 .学院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如需调整或增减委员,要提出方案,报学校研究批准。2 .学校为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3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