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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激发我校科技创新活力和科研人员潜心科学研究的积极性,落实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就各类科研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实施具体事宜,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基地和人才专项,其它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可依据项目预算参照本细则执行。第三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到位间接费用中25%作为科研管理费,50%作为科研条件支撑费由学校设立科研发展统筹基金,25%作为项目组成员的绩效支出。XX省级财政科研经费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间接费用总额原则上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
2、20%比例安排,其中,学校提取5%的科研管理费,其余间接费用充分考量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用于项目组成员激励的绩效支出。其它各级、各类科研项目间接费用(包括绩效)支出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无规定的参照上述比例由科研管理部门按预算安排和项目合同书核定。项目间接费用中的绩效支出不纳入绩效工资管理。第四条科研发展统筹基金划入专门账户,由项目负责人用于项目实施过程中及完成后的科研活动相关支出,具体支出范围如下:L直接费用(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超出预算部分;2 .工作通讯费(项目组成
3、员办公用固定电话费、网络费用、移动通讯费用);3 .科研活动中发生的业务接待费用、汽车通行费、燃油费、临时停车费等;4 .科研活动中用于人才培养的论文答辩费(专家评审费、打印费等);5 .通用设备购置费(如微机、打印机、投影仪等)、办公用品、用具购置费、公共水电支出、专利维持相关费用;6 .项目结题审计费;7 .科学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其他相关费用。第五条科研项目绩效支出依据项目执行情况,结合项目执行实绩由学校以绩效形式分配给项目承担人员。科研项目绩效从项目执行满一年后开始,按年度发放,最后一次应在项目结题之后发放。分配流程:L项目负责人根据资助计划书、项目进展情况、预算执行
4、情况、科研实绩等对项目组成员进行绩效考评,填写科研项目绩效分配方案申报表,科研项目绩效分配仅限于项目组成员;8 .项目实施所在二级单位(学院、系、中心等)对项目实际研究工作进行绩效考核,对科研项目绩效分配方案申报签署考核意见,于每年4月中旬前报送学校科技处、社会科学处;9 .科技处、社会科学处依据相关规定及资助计划书对项目绩效分配方案进行审核,于每年4月底前将审核结果报送学校人事处、财务处;10 人事处、财务处按学校相关流程发放项目绩效支出。第六条项目执行期间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发放绩效支出,绩效支出已发放的,学校有权追回。L未按要求及时报送项目相关材料,包括资助计划书(合作协议书)、预算书、年度进展报告、结题验收材料及其他相关材料等;11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对项目负责人、参加人员、经费预算、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等重要事项的调整未按要求提前报批;12 无正当理由,项目未按计划进度执行,逾期一年以上不结题或未按期落实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等;13 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等以及其他影响学校声誉的行为。第七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科技处、社会科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