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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做好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保证毕业生资源的合理配置,维护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依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第二条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招收的研究生、本科生和专科(高职)生。第三条凡取得毕业资格的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在一定范围内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第四条普通高校毕业生是国家按计划培养的专门人才,毕业生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的义务。第五条毕业生就业工作要贯彻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加强重点、兼顾一般和面向基层,充实生产、
2、科研、教学第一线的方针,贯彻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原则。第六条学校提倡和鼓励毕业生到西部地区、经济欠发达地区和村镇等基层单位工作,并为毕业生提供相关服务和优惠条件。第七条学校提倡和鼓励毕业生参加各级党委和政府组织的“选调生”、“公务员”考试,并为其提供相关服务和指导。第八条学校提倡和鼓励毕业生自主创业,并为其提供相关服务和指导。第九条学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以及各相关单位应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共同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第二章就业工作政策第十条学校坚持“择优推荐”的原则,向用人单位优先推荐优秀毕业生。优秀毕业生在离校前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学校将其情况介绍到其生源地,并建议优先安置。第十一条毕业生和用人
3、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后,经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学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备案,学校依据就业协议书编制就业方案,为毕业生办理派遣和档案、户口转接等手续。第十二条向省就业主管部门上报就业方案时,未签定就业协议的毕业生,其就业单位列生源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毕业生到生源地就业主管部门报到后,由生源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推荐就业并在派遣期内二次派遣。第十三条已通过毕业生生源审核的学生,因成绩原因在毕业前达不到毕业、结业条件者,应在向省就业主管部门上报就业方案前提出申请,根据其学籍变化办理相关毕业手续;因行政处分取消学籍者,取消其派遣资格。第十四条已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的毕业生,不能再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
4、参加升学考试而未确定是否录取的毕业生和参加公务员、选调生考试的毕业生,可以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但必须在协议书中说明报考待取的实际情况,若不能履行已签就业协议,应按已签协议承担相应责任。已确定升学的毕业生和被录取为公务员、选调生的毕业生,学校上报就业方案或派遣后提出不到录取到位的,回生源所在地自主择业,但需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申请。第十五条结业生由学校向用人单位推荐或自荐就业,落实工作单位的可以派遣,但必须在“报到证”上注明,在规定时间内无接收单位的,由学校将其档案、户口关系转至生源所在地,自谋职业。第十六条毕业生报到后,发生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应按在职人员有关规定处理,学校不接收上岗后发生
5、疾病退回的毕业生。第十七条委培生、定向生应在委培、定向区域(行业)内就业,如因本人原因不在委培、定向区域(行业)内就业的,需征得原定向区域(行业)、委培单位人事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第十八条毕业生应做到诚实守信,履行协议,对不能履行就业协议的毕业生按协议书有关条款办理违约手续,并承担违约责任。上报就业方案后,又提出调整就业单位的,按改派处理。第十九条在毕业生派遣后因故需要调整改派的,按下列规定办理:(一)需提供的材料有:原接收单位解除协议证明、新接收单位就业协议、原就业报到证。(二)毕业生调整改派需在规定时限内办理。(三)调整改派由接收单位负责办理。(四)不同层次用人单位的调整改派权限为
6、:(1)在本地市内用人单位之间调整的,由所在地市毕业生调配部门审批并办理改派手续。(2)两地市间调整的,由两地市毕业生调配部门审批并办理改派手续。(3)涉及省直单位和驻鲁单位以及跨省改派的,由XX省毕业生主管部门办理改派手续。第二十条在报到期限内丢失报到证者按下列程序补发:(一)在丢失地发行的主要报纸上登报声明;(二)毕业生携带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单位介绍信、丢失声明报纸和“就业报到证通知书”到学校就业指导中心书面申请;(S)学校形成书面报告报请省级毕业生主管部门补发。第二十一条毕业生出国留学或在国外工作的,其档案、户口发回其生源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第二十二条毕业生在校期间获取国家助学贷款者,
7、应在其毕业离校时和工作后,及时履行贷款相关义务。第二十三条毕业生在上课、实习、毕业设计期间,不得外出联系就业单位,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第三章就业工作程序第二十四条9月至11月,审查毕业生资格,统计毕业生生源信息;编制毕业生就业宣传材料,召开毕业生信息发布会;编制毕业生就业指导材料,开展毕业生人才素质测评、职业倾向调查、求职技巧培训;组织并审核毕业生填写“就业推荐表”。第二十五条12月至3月,制定年度“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研究本届毕业生就业工作,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工作措施;举办校内大型综合性“毕业生供需见面洽谈会”和专场毕业生就业洽谈会;积极收集毕业生需求信息和毕业生招聘会信息,组织毕
8、业生参加各类毕业生供需洽谈会,努力拓宽就业渠道。第二十六条4月至7月,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编制建议就业方案并报请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批;对毕业生进行后期教育,准备毕业生派遣工作;召开毕业典礼,办理离校手续,装填并转递毕业生档案。第二十七条8月,召开毕业生就业工作总结表彰研讨会,开展毕业生素质追踪调查。第四章就业指导与毕业生鉴定第二十八条就业指导贯穿整个学习过程,新入学学生重点进行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和成才教育指导;毕业班学生重点讲授择业技巧、就业政策和法律法规;其它年级学生重点开展就业综合素质提高和择业基础教育。第二十九条就业指导内容重点是进行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择业观和职业道德教育,突出
9、毕业生就业政策的宣传和求职技巧的指导。第三十条就业指导要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实效,学校开设就业指导必选课,同时还采取报告、讲座、咨询等多种形式。第三十一条就业指导坚持共性指导和个性指导相结合,分不同层次,按不同类别具体开展。第三十二条就业指导要与毕业教育相结合,教育毕业生以国家利益为重,正确理解国家利益与个人发展的关系,自觉服从国家需要,到西部去、到基层去,到艰苦的地方去,走与实践相结合的成才之路。教育毕业生树立诚信意识,向用人单位提供真实推荐材料,自觉维护就业协议的严肃性,维护用人单位利益和学校形象,不擅自违约。第三十三条毕业生鉴定要实事求是,客观真实地反映毕业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美等各方面
10、的基本情况,不得弄虚作假。第五章推荐表和就业协议书管理第三十四条毕业生在向用人单位提供推荐材料时,必须使用毕业生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和学校就业主管部门审核认可的推荐材料。第三十五条毕业生就业推荐表以及个人推荐材料必须实事求是,内容真实规范,学校相关部门必须认真审核。第三十六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用人单位、毕业生两者之间权利义务的书面表达形式,协议条款是协议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明确表述,对协议双方都具有约束力。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学校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编制就业方案的依据。第三十七条毕业生在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就业使用该地区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规定格式的协议书。第三十八条毕业
11、生与用人单位在签定就业协议过程中有制式协议书约定条件之外的其它约定的,必须在协议书的空白处说明或另签订附加协议。第六章未就业毕业生的管理第三十九条对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根据毕业生本人的意愿,可以将其户口及档案关系转至其生源所在地,或向学校申请保存户口和档案,其党团关系亦可根据毕业生本人意愿向学校申请保存。第四十条对于因升学、出国等原因而不就业或有用人单位需要但本人不愿就业的毕业生,学校不为其保存户口和档案,其户口及档案关系转至其生源所在地。第四十一条申请将户口和档案保存在学校的毕业生,按下列程序申报:(一)本人填写XX大学未就业毕业生户口和档案留校申请表,如实说明申请原因;(二)
12、经学生所在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经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批准;(S)学校委托毕业生原所在单位与其签订XX大学未就业毕业生保存户口和档案协议书。第四十二条未就业毕业生档案由学校就业指导中心统一保管,户口由保卫处统一保管,党(团)组织关系由毕业生原所在单位负责管理。学校保存户口和档案的协议最长期限为二年。第四十三条在协议期内,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落实就业单位的,学校为毕业生办理派遣和户口、档案材料等转寄手续,办理具体时间以省级毕业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为准。协议到期后,毕业生应当及时将户口和档案等材料迁出,学校协助办理相应的手续。逾期不办理,或不与学校联系的,学校将其户口和档案关系等迁至其生源所在
13、地。第四十四条户口和档案保存在学校的未就业毕业生没有学籍,与学校无隶属关系,无协议约定范围之外的权利义务关系,学校不负责其住宿问题。未就业毕业生在离校时,应与其他毕业生同时办理离校手续。第四十五条未就业毕业生在学校保存户口和档案期间,学校不收取管理费用。按照学校的统一要求,未就业毕业生可以参加学校举办的各种类型的招聘活动和进入就业市场,获取用人单位的需求信息,与用人单位进行双向选择以及获取学校提供的其它与就业有关的服务。第四十六条学校只为未就业毕业生出具在择业过程中有关就业的身份、学历证明以及其他约定的有关符合政策、法律规定的证明和办理与就业有关的手续。第四十七条未就业毕业生应当遵纪守法,参加
14、学校内的招聘活动应当遵守校规校纪。因违法、违规以及民事纠纷、劳务纠纷等而引起的法律责任及后果由本人自行承担。被劳动教养或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学校有权将毕业生的户口和档案迁至其生源所在地,不再为其办理协议约定的事宜。第四十八条由学校保存户口和档案的未就业毕业生因意外伤害或患病需要医治的,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第四十九条申请将户口和档案保存在学校的未就业毕业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通过后与学校签订协议,逾期不予办理。第七章毕业生档案管理第五十条毕业生档案内装材料主要有:(一)学生入学前档案材料(二)高等学校毕业生登记表(S)XX大学毕业生成绩单(四)XX大学学生体格检查表(五
15、)学生奖励、处分材料(六)党、团组织材料(七)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通知书(A)档案转接单(九)学生国家助学贷款材料(十)其它材料第五十一条学生档案由学生所在单位负责保管,学生毕业时,其档案由学生所在单位负责按要求整理装填,并在规定时间内交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第五十二条档案整理要求:(一)档案材料必须真实、齐备,不得随意涂改、增减或弄虚作假;(二)档案材料一般为原件,确需装填复印件者应加盖相关部门公章;(S)书写内容一律用钢笔或毛笔,并使用碳素或蓝黑墨水;(四)档案材料必须使用专用档案袋盛装,并在封面上按规定要求填写档案编号、收档单位地址等信息。第五十三条档案的转入、转出必须履行登记手续。
1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留毕业生档案,不允许毕业生本人自带档案。毕业生档案按规定通过机要通道寄发或专人送达。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查阅毕业生档案,必须出具单位介绍信、查阅人身份证明等材料,并在指定的时间、地点进行查阅,同时做好查阅登记工作。毕业生本人及亲属不得查阅毕业生的档案。毕业生可以在规定时间提请学校查询档案去向。第八章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第五十五条为加强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管理,学校成立毕业生就业工作委员会,由校长任主任,分管校领导任副主任,成员由学生工作处、教务处、财务处、团委、保卫处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各学生管理单位学生工作负责人组成。委员会下设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隶属学生工作处。学校设立就业指导教研室与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合署办公。各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