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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培训工作管理指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升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能力,切实维护参训学员权益,发挥培训补贴政策作用,规范培训秩序,提高培训质量,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和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培训工作管理指南(退役军人办发(2020)34号)等规定,制定XX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培训工作管理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第二条本指南适用范围为全省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或委托组织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适应性培训I、个性化培训(含创业培训)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免费参加一次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包括全员适应性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含创业培训)等。第三条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全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培训管理工作的政策制
2、定、业务指导,市(州)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统筹本地区退役军人培训机构确定和评估管理工作,县(区、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具体开展相关工作。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依托全国统一的信息化平台对就业创业培训工作实施全流程管理。第二章培训机构的确定第四条采取申报签约方式确定培训机构。培训机构可向县(市、区)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承训申请。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实申请条件,遵循平等自愿原则与符合条件培训机构签订承训合同,有条件的可开展公开招标。第五条确定培训机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扩大供给。对于具备基本条件和承训意愿的培训机构,应纳入尽纳入。(二)丰富资源。在主体性质上可涵盖普通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技工
3、院校、公办和民办培训机构、企业实训基地、创业孵化基地、职工培训中心、技能大师工作室等多种类型;在培训专业上应涵盖通用技能和高新技术的多种方向。(三)优质优先。对于师资力量雄厚、产教融合较好、就业渠道稳定的培训机构优先纳入。第六条确定培训机构应当把握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法定办学资质,取得政府相关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或经政府行政部门认定,具备承接政府补贴性培训项目资质。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在规定范围内开展培训项目。(二)具有与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和实训设施、设备,具有稳定、合格的师资队伍。专业性强的领域或科目,有实训场所或实训合作单位。(三)具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培
4、训质量较好,相关证书获取率和培训后推荐就业率较高。(四)遵守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法律法规,教学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管理规范,学风好、风气正、社会信誉良好,无违规办学的不良记录,法定代表人无不良诚信记录。第七条按照属地原则或管理权限,确定培训机构应当履行以下程序:(一)发布公告。向社会公开征集培训机构参与申报。(二)受理核实。受理培训机构申请和提供的相关材料。通过向相关主管部门核对资质信息、实地考察调研等方式核实培训机构情况。(三)社会公示。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及本地相关规定条件的培训机构,向社会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接受监督。(四)签约存档。按照平等自愿、优先优质、应纳尽纳的原则和有关要求,
5、与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签订承训合同。对培训机构资质、培训场所产权证或租用合同、设施设备清单、师资、管理制度等相关证明材料存档。第八条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官方网站或媒体上集中公示签约培训机构情况,并建立培训机构信息黄页,供退役军人使用,黄页根据承训机构变更情况动态调整。市(州)级黄页每年定期向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汇总报备。第三章合同及履行第九条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按照政府职能转变要求,结合本地退役军人特点、培训需求、培训市场状况,科学设定承训合同条款,遵循我国有关合同的法律规定签订、履行、变更承训合同。第十条合同应当明确培训项目、收费标准、培训质量、资金结算方式、各方权利义务事项、合同的变更与
6、终止情形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合同期限不超过3年。第十一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作为培训项目购买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一)设定绩效目标,开展履约管理,执行绩效监控,及时掌握培训项目实施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二)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绩效评估等多种监管方式,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三)根据合同约定,按照培训进度或绩效情况,分阶段向承接主体支付款项。第十二条培训机构作为培训项目承接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一)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法律责任。(二)结合退役军人就业创业需求,科学设置培训项目、制定培训目标和教学计划,优化课程设置,改进教学方法,保证教学质量。(三)主动规范招生行为,按价格
7、监管部门或招标有关规定确定培训收费标准。招生简章和宣传内容应当具体、明确、真实,并向购买主体报备。所开设课程和培训质量应当符合招生简章或宣传的承诺。(四)培训开班前,提请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定报名参训的退役军人身份和享受补贴政策条件。(五)建立健全教学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管理,防范和化解各类安全事故风险。(六)按规定组织学员参加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考核)、职业资格考试等职业能力评价。对完成规定课时、经结业考试(考核)合格的学员,应发给培训合格证书。(七)根据培训专业推荐参训学员就业,提倡开展“入学即入职”式培训,并开展不少于1年的就业稳定
8、性跟踪调查。(八)配合做好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当期培训任务结束后或年底,向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报送培训报告和相关数据信息。第十三条培训机构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即终止合同。(一)办学资格终止的。(二)一个评估周期内不能正常开展培训的。(三)教学质量低,学员负面评价率高,校风、管理差,安全措施不到位,就业率低的。(四)存在买卖和出租资质、转包培训项目、严重虚假宣传、套取资金、虚假培训等违法违规问题的。(五)其他严重影响承训工作开展、延误参训学员就业创业的情形。(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培训合同约定的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第十四条培训结束后,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通过学员回访、检查培训记录等形式对学员参
9、加培训的真实性和申报资料的完整性逐一核实,严防虚假培训。规范补贴资金的审核拨付,对能够依托政府信息系统共享信息、资料的,不要求单位或个人提供证明材料。第四章绩效评价第十五条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统筹负责培训绩效评价工作,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评价标准并对社会公布。依据合同条款开展履约管理,以引入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等方式,按照统一标准综合评估培训的教学质量、培训规模、学员就业率和取证率等绩效情况。要发挥学员作用,通过网上评价、调查问卷等形式参与评价。评估工作在合同期内开展不少于1次,评估周期最长不超过3年。评估结果作为拨付款项、续签合同、确定评估频次等事项的重要依据。第十六条为确保评估公正、专业,所
10、引入的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应属非营利性组织,长期从事教学质量评估,社会信誉良好,具备一定的公信力和权威性。不具备引入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的地区,经上一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批准,可采取专家评审的方式开展评估。第十七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授权第三方中介机构或组建退役军人教育培训专家委员会,结合绩效评价结果对培训机构分级分类,向社会公示、向退役军人推介。有以下情形的,可酌情提高级别并重点推介:(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培训后1年以上稳定就业水平的。(二)往年退役军人学员参训人数较多、培训质量好的。(三)当地重点发展产业、战略新兴产业、急需紧缺专业等开展培训的。(四)采取产教融合、工学结合等模式开展学历教育、技能
11、培训、就业见习、创业孵化两项以上四位一体培训的。第十八条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展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建设。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依据XX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量化评价指标体系从各地推荐的培训机构、创业孵化机构中确定一批优秀机构,作为全省级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示范园地,实现学历教育、技能培训、就业见习、创业孵化四位一体发展,发挥示范带动作用。通过在园地中实践弹性学制、工学结合、创业孵化、“1+X”等试点工作,探索提高退役军人教育培训针对性、有效性的新路子;通过建立区域内办学辐射机制,探索区域范围内的优质资源共享机制。示范园地挂牌有效期3年,到期后由各地重新推荐。第五章监督与管理第十九条实行台账登记制度
12、。县(市、区)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对参训学员逐人建立培训台账,如实登记学员参加培训和享受培训补贴情况,并在年底向上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报备。第二十条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及时公布培训政策及参训、承训申报流程,定期公布承训机构评估结果及违规违约行为处理情况;设立监督电话,畅通网上监督渠道,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一条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可根据本地业态新发展和退役军人就业需要,多渠道积极收集项目制培训需求,建立培训项目库,结合培训机构的专业特色、课程安排、承接能力和培训对象意愿等因素,面向各类培训机构购买培训服务。适应性培训可按照项目制培训方式实施。第二十二条各级
13、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及时公开签约培训机构相关信息,全省退役军人可跨县(市、区)、市(州)自愿选择培训专业,退役军人所在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可参照培训机构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定价、经过招标有关规定确定的价格或参考培训机构(省内)所在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签约确定的价格办理。第二十三条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于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的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可参照本指南进行确定和监管。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指南由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解释。本指南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本级。第二十五条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工作实际制定落实办法。第二十六条本指甫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附件:1.XX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示范
14、园地量化评价指标体系2.XX省退役军人承训机构黄页模本附件1XX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示范园地量化评价指标体系(总分100分)一级维度二级维度三级维度说明分值功能条件10分学历教育具有学历教育功能,可取得相应学历。2技能培训具有技能培训功能,可取得相应技能资格证书。2就业见习具有就业见习、实习功能,可实现工学结合。2创业孵化具有创业孵化功能,可实现创业扶持。2资质待遇具备其他省级以上认证资质,对退役军人可予以相应优惠政策、待遇。2办学条件设施硬件教育培训场所和设施设备符合国家建设和安全标准。具有与2-3个经济发展急需、紧缺专业(职业、工种)相匹配的实训装备、专业图书资料及网络远程教育等硬件设施。2
15、服务能力面向企业、学校和社会开展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规模不少于300人。有良好的后勤保障能力,可根据培训需求做出及时调整。2一级维度二级维度三级维度说明分值办学条件17分管理水平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和高效的组织管理体系。单位机构设置合理,部门职能和教职工岗位职责明确;已建立规范的培训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风险管理等制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未发生违规违纪事件。2就业渠道与大、中型企业建立了稳定校企合作关系(一般应不少于5家),形成固定就业推荐机制。与合作企业共同研究确定专业建设、课程设置、培养计划、师资建设、研发课题和培训实习方案(一般不少于2个专业),并与合作企业共建培训实习基地,聘请企业高级技师、技师和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指导教师。5教学模式根据退役军人特点和就业创业需求,科学制定培训项目、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培训项目的就业市场潜力大,培训专业类别全面,课程内容安排与专业培养目标相符,学习资料或教材配备齐全,积极探索实践产教融合、现代学徒制、企业新型学徒制,大力开展订单培训、定向培训、定岗培训。3师资质量有科学合理的师资培养规划和实施方案,重视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队伍建设;有满足教育培训需要的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师生比较为合理(一般不低于1:40);高级实习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