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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示范文本)甲方(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地址: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乙方(物业服务企业):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地址: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为了规范物业承接查验行为,加强前期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方聘用乙方为物业项目提供物业服务,双方就该项目承接查验事宜签订本协议。第一条物业基本情况物业类型:座落位置:管理界限:东至:;南至:;西至:;北至:O总建筑面积平方米,占地面积平方米。物业交付时间:年月日前。第二条甲乙双方根据商定的承接查验方案,确认此前资料
2、移交及现场查验工作基本情况如下:1 .甲乙双方各委派人员进行资料移交及现场查验工作:甲方委派人员为:(1)甲方负责人及联络人:职务:(2)其他人员及职务分别为:乙方委派人员为:(1)乙方负责人及联络人:职务:(2)其他人员及职务分别为:2 .甲乙双方经协商,共同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查验工作。委托费用为元,由方支付,支付方式及时间为:O具体委托事项如下:O3 .双方委派人员及(第三方机构)于年月日至年月0,共同对本物业项目部分(分期项目填写)先期进行了资料移交及现场查验工作。对已移交资料填写了移交表,对查验结果填写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查验表,双方委派(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资料移交及查
3、验的人员签字确认,并加盖了公章。第三条甲乙双方确认自本协议签订之日,甲方尚未按规定移交给乙方的物业项目资料有以下几项:1 .;2 .;3 .;4 .o上述资料尚未移交原因为:O甲方承诺于一年月日前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乙方。第四条甲乙双方确认自本协议签订之日,双方在查验过程中发现项目存在的问题有以下几项:1 .;2 .;3 .;4 .o甲方承诺查验中存在的上述问题由甲方解决,具体解决方案及时间如下:1 .;2 .;3 .;4 .o甲方承诺于一年一月日前完成上述问题的整改或维修,并于一年一月日前通知乙方(或第三方机构)共同进行复验,直至完全合格。第五条甲方的权利义务1.甲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物业买
4、卖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等的约定,积极向乙方移交权属明确、资料完整、质量合格、功能完备、配套齐全的物业。5 .在双方进行现场查验20日前,甲方应当向乙方移交下列资料:(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二)共用设施设备清单及其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三)供水、供电、通信、有线电视等准许使用文件;(四)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五)承接查验所必需的其他资料。未能全部移交前款所列资料的,甲方应当列出未移交资料的详细清单并书面承诺补交的具体时限。6 .甲方应于本协议签订后10日内与乙方办理物业项目交接手续并作好记录,按查
5、验表内容向乙方移交经双方查验的物业管理用房以及其他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7 .甲方不得以物业交付期限届满为由,要求乙方承接不符合交用条件或者未经查验的物业。8 、甲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保修责任。9 .甲方不得滥用权利,在物业承接查验中免除自身责任,加重乙方的责任,损害物业买受人的权益。10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第六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 .乙方应当按要求配合甲方完成项目资料移交及现场查验工作。对甲方移交的资料进行清点和核查,重点核查共用设施设备出厂、安装、试验和运行的合格证明文件。对甲方移交的资料不完整的,通知甲方在约定时间内
6、移交。2 .乙方应当对下列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现场检查和验收:(一)共用部位:一般包括建筑物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外墙、门厅、楼梯间、楼道、扶手、护栏、电梯井道、架空层及设备间等;(二)共用设备:一般包括电梯、水泵、水箱、避雷设施、消防设备、楼道灯、电视天线、变配电设备、给排水管线等;(三)共用设施:一般包括道路、绿地、人造景观、围墙、宣传栏、路灯、排水沟、污水井、化粪池、垃圾容器、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设施、休闲娱乐设施、消防设施、安防监控设施、人防设施、垃圾转运设施以及物业服务用房等。3 .乙方(或受托第三方机构)在现场查验过程中发现物业共用部位、设施设备在数量
7、、质量等方面不符合约定或者规定情形的,应与甲方书面确认或书面通知甲方要求及时进行整改和维修。在接到甲方完成整改书面通知后,应积极配合甲方完成复验工作。4 .乙方应妥善保管物业项目承接查验档案,及时更新、补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相关维修、养护记录。5 .自物业交接之日起,乙方应当全面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和管理义务,承担因管理服务不当致使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毁损或者灭失的责任。6 .乙方应于物业交接后30日内,持相关移交、查验资料向物业所在地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备案手续。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第七条甲方应当依法移交给
8、有关单位的供水、供电、通信和有线电视等共用设施设备,不作为乙方现场检查和验收的内容。第八条物业项目属于分期开发的,甲乙双方可协商根据开发进度,对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物业分期进行查验及移交工作,但共用配套设施设备必须满足物业使用功能的需求;在承接最后一期物业时办理物业项目的整体交接手续。第九条甲乙双方(或受托第三方机构)在现场查验时应综合运用核对、观察、检测和试验等方法,重点查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配置标准、外观质量和使用功能。第十条对于甲乙双方(或受托第三方机构)在承接查验中发现并确认的问题,甲方应在承诺时间内或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或维修,不得借故推诿拖延。整改完成后应及时书面通知乙
9、方(或第三方机构)共同进行复验。无法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的,双方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第十一条违约责任1.物业交接后,甲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第三条、第四条约定的要求和时间完成相关工作的,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因此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 .物业交接后,发现隐蔽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影响房屋结构安全或正常使用的,甲方应当负责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整改或修复;无法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的,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因此给业主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 .甲方或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及相关规定履行承接查验义务的,另一方可上报物业所在地住
10、建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分别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各类企业信用档案,并予以通报。第十二条其他约定事项1.本协议是双方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补充协议,甲乙双方签字确认的承接查验备案资料是本协议的附件,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4 .双方签字确认的物业承接查验档案属于物业项目全体业主所有。5 .本协议生效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的承接查验义务,导致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无法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6 .双方在物业承接查验中产生的争议,应向物业所在地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申请调解,主管部门可委托相关行业协会、专家共同进行调解。双方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协商或调解不成的,由连云港仲裁委员会裁决。7 .本协议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项目所在地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盖章):乙方(盖章):签约人:签约人: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