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基建工程暂行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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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基建工程暂行管理办法为加强学校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项目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建筑法、合同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XX省建筑条例、XX省关于省属高等学校基本建设项目推行“七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基建工程建设过程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章建设项目立项及投资管理第一条建设项目的立项应遵从有关规定,根据学校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财务状况,立项前要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重要性及可行性进行论证,项目执行单位要依据校园总体规划收集相关资料,向主管校领导汇报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最终由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确定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使用功能

2、和项目估算投资等,并以此作为建设项目开展的具体依据。第二条项目建议书经省主管部门批准后,项目执行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研究报告过程中应充分做好前期研究,科学确定设计任务书,完善建设项目概念性方案并根据概念性方案编制投资估算,避免建设项目和投资估算内容的缺项、漏项。报告的质量和深度应符合国家和政府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确定后,由项目执行单位办理报批手续。可行性研究报告经主管部门批准后,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确定后,项目纳入学校年度财政预算,编制项目库报省财政批准,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办理政府采购手续。第三条初步设计的深度要符合有关规定,项目执行单位根据建设项目功能

3、及质量要求,审核初步设计图纸和概算的合理性,对设计采用的材料设备提出反馈意见。初步设计文件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确定后,报省主管部门审批。第四条投资计划文件批复后7个工作日内,对批准建设规模及投资概算要在校园网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第五条建设项目设计和相关手续的办理,应严格按照省发改委批准的基建投资计划进行。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项目建设规模、计划总投资等,必须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确定,属重大变化的(建筑面积、投资超出原批准额度10%以上的),应按照建设项目审批程序上报省教育厅和省发改委批准后进行调整。第六条在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因不可预见性因素造成工程投资增加,估算总额在合同价10%以内的,单项估算

4、额在1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执行单位负责,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校领导审批;20万以上50万元以下的须经校长办公会确定,50万元以上的须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确定。估算总额超出合同价10%以上的,单项估算额在50万元以下的须经校长办公会确定,单项估算额在50万以上的须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确定。投资增加额超出省发改委批准投资额度10%以上的,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执行。第七条严格执行资金使用公开制度,财务处负责在校园网公开以下内容:工程预算安排、工程资金筹措、计量支付情况、计量支付程序、计量支付周期、计量支付时限等。第八条项目执行单位负责竣工工程结算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与核实工作,审计处负责工程的跟踪审

5、计和竣工工程结算审计。第二章施工管理第九条工程管理人员必须熟悉国家施工操作规范和验收规范,熟悉分管项目的施工图、各类图集、技术规范、招标文件、施工合同等技术资料。第十条单个项目资金额4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施工前,项目执行单位应在校园网和现场公示牌公开以下内容:项目工程概况、施工许可、机构设置、岗位职责、办事程序、办事时限、投诉方式、廉政制度、安全生产、质量控制、资金筹措、进度计划等内容。第十一条单个项目资金额4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实行工程监理的,监理单位在施工期间要在现场公示栏、现场宣传橱窗、校园网公开以下内容:工程概况、履约情况、监理组织机构、岗位职责、办事程序、办事时限、投诉方式、廉政

6、制度、安全生产、质量管理制度、资金支付、进度计划、完成情况等内容。第十二条单个项目资金额4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在现场公示栏、现场宣传橱窗、校园网公开以下内容:工程概况、项目经理部组织机构、岗位职责、廉政制度、安全生产制度、质量保证措施、进度计划安排、完成情况等内容。第十三条单个项目资金额4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要公开,应在现场公示牌和校园网公开以下内容:质量监督管理制度,质量监督有关规范及标准,质量监督检查的组织方式、检查内容、检查方法及检查或验收结果,质量监督举报电话。第十四条单个项目资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实行施工全过程跟踪审计。第十五条严格按照施工和

7、监理合同对施工和监理单位进行监督管理。第十六条暂定价材料设备及专业工程的认质认价由施工单位组织,监理单位与学校相关单位参与,学校纪检、审计、财务部门监督,通过招标、比选、市场询价等方式,在市场调查的基础上对参与竞争的专业工程施工单位或材料设备厂家进行考察,以确保质量、控制成本。有效参与竞争单位一般不得少于三家。第十七条工程变更、洽商、签证均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核签后,经项目执行单位审批后方可实施。单项费用增加的,估价1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执行单位负责;估价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须报主管校领导审批;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须经校长办公会确定;50万元以上的须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确定。第十八条涉及建

8、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工程,须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委托原设计单位确认并经图审单位审核后实施。第十九条施工单位按月上报工程进度,经监理审核后,报跟踪审计审核,签发工程进度款支付凭证后,按学校相关规定拨付工程款。第三章竣工验收第二十条工程完工后,经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同意,项目执行单位组建验收小组,组织设计、图审、勘察、监理、施工等单位和有关专家对已完工项目进行验收,在审核竣工图及其他技术文件资料并对现场进行查看后,对工程项目进行质量评定。第二十一条在竣工验收期间,项目执行单位在校园网上公开以下内容:项目名称、建设规模、项目法人、参建单位、组织单位、参加验收的单位,项目审计情况,工程质量等级、项目综合评价及参建单位的综合评价情况、交付使用时间、验收结果。第二十二条项目执行单位负责办理项目竣工验收。第四章竣工结算第二十三条工程竣工报告提交后,施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向项目执行单位递交经监理审核的竣工结算资料,项目执行单位整理、核实后交审计处进行审计。审计完成后,由财务处进行工程决算。第五章资料归档管理第二十四条认真落实档案法的规定,做好基建档案归档工作。第二十五条项目执行单位负责收集整理工程资料,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整理相关的工程竣工资料,按要求及时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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