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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关于对从事有毒、有害工种工作人员发放补贴的规定为保障教学、科研实验人员的身体健康,根据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长期从事对身体有害工作的人员,实际营养保障补贴。规定如下:第一条发放范围及原则(一)经常接触放射线、化学致癌物、物理致癌因素工作的人员;(二)从事经卫生防疫部门测定的对工作人员身体有害工作的人员;(三)我校教学实验人员按本规定执行,其他系列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条保健补贴等级的划分对享受营养保健补贴的工作人员,可根据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种类、时间长短、实际工作量大小、以及危害身体健康的程度等情况,享受相应的保健补贴。(一)甲级:每月享受营养保健补贴15元。1、经常使用接触亚硝胺
2、、黄曲霉素、4-氨基联基苯胺及其盐类等致癌物质的实验工作者;2、从事有机化学、高分子化学实验课的工作,经常使用剧毒、高毒化学药品并在工作中接触上述物质的气体或粉尘者;3、专职从事核磁、发射光谱等研究或测试工作及直接操作者;4、专职从事电镜维护、操作、曙光及蒸发和电子束焊接、离子切割氮弧焊的工作人员。(二)乙级:每月享受营养保障补贴12元。1、从事有机合成、生物化学、无机化学、分析化学、物理化学(含催化化学及胶体化学)和工业化学等的实验教学和研究,经常使用多种中、低毒性化学药品者;2、从事质谱、吸收光谱、色谱的元素分析等方面的实验工作,经常接触有毒化学药品者;3、从事有毒化学药品、化工原料的保管
3、、分装及发放者,在工作中接触开放性汞、甲醛和砒霜等有毒化学药品者;4、从事能产生有毒、有害蒸气、射线光谱或其他毒物样品的鉴定测试工作者;5、暗室洗相工作人员;6、石英、玻璃仪器吹制者。(三)丙级:每月享受营养保健补贴9元。第三条享受保健补贴的计算标准(一)从事放射线工作人员,按实际工作小时享受营养保健补贴。1、凡实际参加放射性工作每月在80小时以上,可享受全月保健补贴;2、凡实际参加放射性工作每月在40小时以上,不足80小时,可享受半月保健补贴。(二)从事非放射类有害工种者,按实际接触天数享受保健补贴。1、全月接触19天以上者可享受全月保健补贴;2、全月接触12-18天者可享受全月的75%;3
4、、全月接触7-11天者享受全月50%;4、全月接触7天以下者,二个月累计天数7天以上者享受50%。(三)在有害健康的环境中每天工作超过4小时算一天,2至4小时算半天,同一天内超过8小时仍算一天。每月按22天计算,每日享受金额为全月的1/22。(四)同时从事两种以上可享受营养保健的工作时,只准享受其中之一。(五)凡遇病假、事假、探亲假离职学习和非有害工种出差时,按实际天数扣除保健待遇。第四条保健费的支付办法(一)营养保健补贴由校预算外资金列支;(二)凡申请营养保健的人员,均由各院根据本规定保健等级填表,报设备处核准、审批后,以学院为单位按规定到财务处统一领取。第五条本规定解释权归设备处,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