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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企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1、目的为保障员工的职业卫生和安全,防治职业病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的规定,制订本制度。2、内容2.1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主要由安全环保部负责,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2.2 用人单位每年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申报,申报分为网上和书面两种,申报时认真填写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并加盖公章,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相应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备案结束后从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取回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2.3 申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2)产生职业病危害因
2、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4)工作场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5)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6)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2.4下列事项发生大变化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2)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3)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4)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5)用人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自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注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