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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补充规定根据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我校有关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为规范欠费学生和超学制年限在籍学生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一、学生达到学制年限(本科4年,专科23年,专接本2年)的第一学期末,仍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的不予注册,暂缓修读下学期课程。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学费办理有关手续后方予注册、选课,未经学校允许的选课无效。成绩不合格或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未注册的学生,归入下一年级管理。二、学生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四年制本科学生6年,专科及专接本学生“学制+1”年)内,成绩合格并达到学校规定的毕业要求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达到当年学校规定的学士学位授予要求的且经学校学位委员会审定合格者,发给学士学位证书。三、学生达到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成绩仍不合格不符合学校规定的毕业要求的,做永久结业处理。四、本规定自XXXX年1月1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