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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关于加强饮食中心、幼儿园等经营单位财务管理的通知各学院、各单位:为规范饮食中心、幼儿园等经营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成本核算、节约开支,根据校长办公会会议纪要(XXXX年第3期)精神,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1、饮食中心、幼儿园实行成本核算、自主经营,严格执行上级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以任何名义乱摊派、乱收费。2、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要求,饮食中心采购实行政府采购或代理招标。米、面、粮、油等大宗物资实行高校(石家庄市六校)联合采购;联合招标项目之外批量采购比如蔬菜、肉类、调料、冷冻品、蛋类等实行代理招标,凭中标通知书办理支付手续。签订的合同必须经学校律师审定。不具备招标条件的个别产品,比如
2、:面条、饼丝、面包、烤肠、冰糕、鲜鱼、盐、酱油、醋、酱等实行自采。幼儿园伙食原料,符合招标条件的,办招标采购手续。不符合招标条件的,实行自采。3、规范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执行学校财务报销规范等有关文件规定,健全财务报销手续。从超市、集贸市场购买的产品,必须是税务或财政监制的发票。从个体户购买蔬菜、鲜活产品等无法取得正式票据的,可以使用自制票据,根据XX省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预留收款人通信方式、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字样。付款直接转账或上卡,不得报销现金。严格进出库手续,月末盘库,确保账实相符。4、规范资金审批权限和签字手续。单位报账签字包括经手人、验收人、中心主任、分管中心总经理、总经理签字,资金超过5000元的报主管副校长审批。财务处根据财务报销规范审核原始凭证,办理记账、支付、结账等手续。金额IOOO元以上财务处科长审核签字、5000元以上主管核算的副处长审核签字。严格执行校领导在预算调整和支出方面的资金审批权限。5、进一步加强临时用工管理,临时用工的人员经费在饮食中心账套归集汇总,发放工资、上交保险等,并保存明细表备查。6、及时收回欠款,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垫款。7、严肃财经纪律,严格监督问责,推进财务信息公开。8、本规定适用于后勤集团饮食中心、采供中心、第一幼儿园和第二幼儿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