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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上强调,要“完善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XX市委书记在市委七届五次全会提出“要在创新体制机制优化营商环境上求突破”的目标任务。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完善配套措施,XX法院立足审判执行工作实际,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努力营造稳定公开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在近期开展了对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工作的调研,现就调研结果报告如下:一、法院办理涉企业案件基本情况2019年-2023年9月,XX法院收案26221件,结案28014件。其中民事17147、刑事1730件、行政378件、执行8285件。办理涉及企业营商的民事5
2、532件、执行3835件,依法行政、优化营商的行政32件,打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14件。2019年-2023年9月,受理民事案件17145件,结案17230件。其中涉及企业的5532件,其中追偿权纠纷359件、追索劳动报酬757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318件、劳动争议207件、金融借款合同711件、房屋买卖合同423件、民间借贷213件、商品房预售合同265件、买卖合同272件、劳务合同139件、借款合同237件、物业服务合同1215件。整体司法效果良好,涉企案件的息诉服判率较全院的整体水平高。受理8285件执行案件,包括1362件保全案件、156件执行异议案件,1066件恢复执行案件,56
3、98件首次执行案件。主要集中在涉及金融机构案件809件,融资担保公司案件375件,XXXX纺织有限公司856件。受理行政案件378件(不含旧存),结案369件。其中涉及依法行政、优化营商环境案件32件。受理刑事案件1730件,结案1990件。其中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14件。总体上,涉及企业的案件以民事、执行数量较大,案件类型集中体现为借款合同(含民间借贷、借款合同、金融借款合同等)、房屋买卖合同(含商品房销售、商品房预售等)、劳动争议(含劳动合同、劳务合同、追索劳动报酬等)、建设工程类合同(含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用地、建设工程承包等)、物业服务合同等。涉及的企业类型主要集中在金融机构、
4、融资担保公司、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第三方平台、改制后的国营企业等。二、法院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具体工作(一)高度重视,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必要的组织保证为加强组织领导,我们成立“规范司法行为、优化营商环境”专项活动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副院长、专职委员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将优化营商环境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定期召开专题会议,明确责任分工和各部门担负相关工作,同时依据市委政法委和市中院有关方案要求,制定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优化营商环境”专项活动实施方案和为优化营商环境建设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意见。(二)发挥审判职能,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规范的司法保障1.依法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保持刑事制裁
5、压倒态势,依法严厉惩治侵犯外来投资者人身财产安全、破坏产业项目建设等犯罪,重点打击非法集资、合同诈骗、贷款诈骗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2019年以来共审结涉企业案件14件,有效营造了安全稳定的投资环境,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和外来投资者的安全感。2.紧紧围绕县委“11331”战略部署,建立重大、疑难、涉众、涉稳等大要案件报告制度,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和企业融资行为,依法制裁高利贷等不法行为,推动缓解小微企业融资困难。稳妥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把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等案件作为民生司法保障重点,建立健全诉讼与劳动仲裁对接机制,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审慎采用强制措施,严禁超标的、超范围、超期限查封冻结扣押企业款物,
6、降低诉讼保全。对企业正常经营的影响尤其针对旧城改造、工业园区建设、企业重组改制案件,在立案时由分管副院长和院长指定给院、庭长办理。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找准个案处理与大局的结合点,依法审理金融借贷、劳动争议、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领域案件,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确保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I)稳妥化解历史遗留问题。县域内因国营企业改制、政策调整而引发的多种历史遗留纠纷,持续进入司法审判程序。根据案件的纠纷性质、涉及当事人数量、纠纷难以程度的差异,采取不同的分流措施。一是对于争议关系明确、案件标的不大的案件,通过繁简分流程序,分配至速裁组快审快结。在缩短办案流程、提升纠纷处理效率方面,尽量
7、考虑纠纷的特殊性,采用公正高效、速裁快判的审理流程。二是对矛盾纠纷大、基本事实已存在分歧的复杂疑难案件,分配到由院领导组成的民事疑难案件审判团队处理,在全力借力多元化纠纷化解平台的基础上,加强与案涉企业调解力度,尽力以调解的和平方式化解纠纷。三是通过多方努力仍无法促成调解,在判决之前,须经过民事法官专业委员会讨论,对于确有必要的特殊情况,如涉稳涉访案件,须提请审委会讨论决定,方可判决。2017年底至2018年初,受理XXXX纺织有限公司的追索劳动报酬案件728件、进入执行848件,现已全部执行完毕。(2)重视群体性案件的矛盾化解,强化审判监督。由于涉及群体性案件的另一方当事人较多,另一方多为企
8、业,妥善化解此类纠纷,必然有助于平息涉企纠纷的矛盾纠纷。因一方当事人人数较多的劳动争议、劳动报酬、房屋拆迁、民间借贷等涉民生的民商事、执行案件,稍有处理不慎,极易引发社会矛盾,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以及经济发展的和谐司法环境。将涉及群体性案件,纳入院庭长监督管理范围。院庭长以推送类案判决、典型案例、查阅卷宗、旁听庭审,以及采用审判流程运行情况监管等具体方式进行静默监管,必要时可以按照规定调整案件承办人。院庭长合议庭对审理过程或评议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决定将案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3)以“三型法庭”为平台,建立化解涉企业矛盾新思考。自2015年以来,在派出法庭全力建设“服务型、阳光型
9、、效能型”法庭,借力“三型法庭”建设平台,为涉企纠纷提供解决新思考。一是采用电子送达方式,针对涉企案件,尽量向其通过法院电子送达平台送达,该平台支持当事人向本院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以便捷诉讼程序;二是对本地区有较大影响的涉案件,庭审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到庭旁听庭审,以保障更加全面的社会监督;三是开展法律“七进”、法治夜校等法治宣传活动,对县域内重点企业、民生企业提供与其经营相关的有针对性的法治教育。(4)成立化解矛盾“专班”,开创化解涉企矛盾特色壳点O对县域内重点产业、重大项目、重点企业或民生工程的群体性涉企纠纷,院领导高度重视,组织成立由院领导与部分资深员额法官为成员的“专班”,共同研
10、究讨论对案件中的“敏感”细节问题,兼顾司法公平正义的同时,重视案件背后所隐藏的社会问题,以及对经济发展、企业成长的司法因素。对于“专班”商议的结果,要求上民事专业委员会、讨论、审判委员会决定。(5)突出司法建议的针对性作用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发现县域内的企业、机关单位、事业单位等群体性组织,在具体的经营、行政以及群体性社会活动时,存在一定的行为瑕疵或违法问题时,向相关单位、组织,发出具有针对性的司法建议函,以期其对相应问题予以改善。2015年至今,我院共发司法建议函36篇,其中向企业发函12篇。2018年9月,我院向XX县水电建筑安装公司发出司法建议,提议该公司针对分包资质审查以及解决劳动者信访
11、问题,采用行而有效的方式解决,目前,该公司对此建议表示接受,并定期重点处理。妥善审理民商事案件,有效调整和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信用和契约关系。3 .强化案件执行,维护诚实守信的发展环境。依托现代化执行指挥中心信息平台,按照上级法院要求,同步部署落实网络司法拍卖,提高司法拍卖的透明度与成交率。强化执行信息公开,根据新修改的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完善我院相关工作实施细则,凡是符合公布条件的必须一律录入公布。4 .充分发挥诉讼服务中心窗口服务作用。对涉企案件做好诉前风险提示和诉讼程序指导,提供延时服务,并主动启动诉前调解制度、律师参与处理制度,尽量减少诉累。规范简易
12、程序适用,提高办案效率,最大限度地减少企业因诉讼时间过长造成的损失,及时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对大额资金拖欠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商事案件坚持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做到快立案、快结案、快执行,确保企业生产和正常的经营秩序。5 .积极推进诉讼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立体调解格局建设,动员和依靠社会力量、政府力量化解矛盾纠纷。推进法院与县域内重点企业、行业之间的密切配合,发挥律师在商事纠纷解决中的作用,促使更多的商事纠纷通过非讼渠道解决,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和行业、社区内。三、法院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司法理念认识不到位有的认为“法院工作与营商环境”无关,在落实上级有关决策部署,优
13、化营商环境方面缺乏主动作为,还有敷衍应付做表面文章现象;有的服务发展、能动司法的意识不强,在一些地方和领域,不少制度规定考虑比较多的是如何方便司法管理者自己而非市场主体,不少执法行为多以行政命令方式单方面作出,而考虑市场主体和企业本身的需求不够。(一)社会群体法治意识还不强法治意识是保证公民发自内心对法律的认可、崇尚、遵守和服从。但从近年来营商环境法治氛围看,人民群众信仰法律、崇尚法治的意识虽然有所增强,但是企业和群众对法律信任感还没有根深蒂固,认为靠法律解决不了所有问题,特别是一些群众和企业法人代表“信访不信法、信上不信下、信利不信理”现象还不同程度存在,导致缠访、闹访现象时有发生,影响了政
14、府的法治权威和营商环境。同时,部分企业依法经营、诚信守约的意识还不够强。如在审理原告XX元兵与被告XX市建力达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力达公司)、XX勇、XX英士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士伦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英士伦公司作为开发商(发包方),将东方时代广场的建设工程发包给建力达公司,建力达公司委托XX勇出任项目部经理,又有挂靠经营、违法分包的实际施工人等约定及行为,在XX勇将部分工程交由原告XX元兵施工时,出现另一层违法分包。在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中,此类现象层出不穷。各种制假贩假、仿制他人产品的情况还大量存在,一些恶意欺诈、合同诈骗的案件,对社会诚信体系的破坏很大。(三)营商方
15、面法律制度还不健全近几年,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和相关规则进一步完善,涉及经济方面的立法步伐也随之加快,立法的数量也逐年增多。但是仍旧需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立法质量也需要进一步提高。一是宏观调控法不完善。我国目前大量的法律法规集中在微观领域,从具体的市场主体规范其行为,很多属于民商法的范畴。宏观调控法不完善,对社会经济的整体运行和总体结构问题的解决,更多采用政策性的手段,经济调控的制度规范和体制机制不够完善。比如,在法律方面某些规定尚未明确。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中,存在部分法律规定不完善,如保证期间已过,作为法院是否应当主动审查,目前尚无具体法律规定,尽管大部分法院是采取的应当主动审查,但仍然存在有争
16、议。二是关于金融调控与安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中小企业贷款、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企业破产及员工安置等方面的法律法规需要进一步健全,以切实保障规则公平、机会公平和权利公平,努力消除不公平现象。从实践来看,现在民企遇到了像融资难、融资贵、税负重等困难,导致近几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激增。三是社会多元化发展的背景下,劳动者或用人单位自我法律保护意识增强,由于角色地位的差异,以及对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追求,同一问题,不同角度,极可能造成不同的利益对峙。此时,若法律规定存在一定空白,不可避免的会产生诉讼频发,信访不断的不良营商环境。在劳动争议中,劳动者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期未到,却已经达到法律规定的退休年龄60岁。用人单位认为,其已经达到退休年龄,应该是合同自然接触,劳动者却因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法律对于双方的主张均有规定,在交织的空间里,纠纷不可避免。(四)法院依法执行能力和水平有待提高一是执行质量和效率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