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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电力高等专科学校章程修正案(2021年核准稿)第一条将章程序言修改为:重庆电力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的前身是1953年成立的重庆动力学校,1958年更名为重庆电力学校,1995年经国家教委批准升格为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学校于1980年和1994年两次被确定为全国重点中等专业学校,2013年建成为重庆市示范高职院校和国家骨干高职院校。2018年被确定为重庆市优质高等职业院校建设单位,2019年入选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建设单位。学校是全国首批高职高专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优秀学校、教育部第二批现代学徒制试点院校、重庆市首批专本贯通分段培养试点院校、重庆市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重
2、庆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先进单位、全国电力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供用电专业委员会主任单位。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育人为本、人人发展、服务社会”的办学宗旨,秉承立足电力行业、服务社会发展、践行民生责任”的办学理念,宏扬厚德、强技、乐业”的精神,推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致力于培养高层次、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将学校建设成为特色鲜明、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高等职业院校第二条将章程第三条修改为:学校法定住所为重庆市九龙坡区电力四村9号。学校设有九龙坡校区和潼南校区。学校可视发展需要,经举办者和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J第三条将章程第四条修改为:”
3、学校是经教育部批准设立,由重庆市人民政府举办,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主管,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与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共建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第四条将章程第六条修改为:学校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社会和推进文化传承创新为基本职能,坚持面向市场、服务发展、促进就业的职业教育理念,实施校企协同育人和终身教育服务,为区域经济和行业企业发展培养高层次、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J第五条新增一条作为第七条:”学校可根据国家发展战略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提升学校办学层次。第六条将章程第二章标题修改为:举办者与学校第七条将章程第七条改为第八条
4、,将其第一段修改为:学校举办者和主管部门根据法衡口行政法规支持学校依法自主办学,监督学校办学行为,推动学校事业发展,依法履行以下权利和义务r将该条第(七)款修改为:”为学校提供办学资金。”第八条删除章程原第八条重庆市人民政府对学校发展给予人、财、物及相关政策上的支持。第九条将章程第九条第一段修改为: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依法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r增加一款作为该条第(九)款:依法自主开展与境内外高校、教育机构、研究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将该条原第(九)款改为第(十)款,修改为: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的其他办学自主权利。第十条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学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以下义务:(
5、一)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二)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三)依法接受举办者的监督和指导,依法接受社会监督和评议;(四)执行国家教育收费规定,并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五)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社会和推进文化传承创新等各项基本职能;(六)规范使用办学经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七)建立监督机制,实行民主管理;(八)颁发给符合条件的学生学历证书;(九)坚守学术诚信,维护学术道德,纠正学术不端行为;(十)法律、法规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J第十一条将章程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学校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的委员
6、会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J第十二条将章程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学校实行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校企共建、民主管理、社会监督的治理模式,实行校、院(部)两级内部管理体制,构建和完善治理结构内部协调运行机制第十三条将章程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三条,修改为:”学校支持和保障教职工、学生、各民主党派及无党派人士、群团组织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J第十四条将章程第十三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学校党委是学校领导核心,履行中国共产党章程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事项,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
7、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J第十五条将章程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五条,将该条第(一)款修改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依法办学、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J将该条第(二)款修改为: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抖侨口大额资金使用事项。审议确定学校章程及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审定向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和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J将该条第(六)款修改为: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加强政治理论与思想道德教育,学习研究宣传
8、马克思主义,深化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宣传教育,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师生员工头脑,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书育人全过程,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加强对学校外事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J将该条第(七)款修改为:加强大学文化建设,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第十六条将章程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学校党委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学校党委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会议,如遇重要情况经党委书记同意可随时召开第十七条将章程第十七
9、条改为第十八条,将该条第(一)款修改为:”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和主持,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参加,可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会前应提前告知班子成员J第十八条将章程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中国共产党重庆电力高等专科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由学校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学校纪委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第十九条将章程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条,将第一段修改为: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
10、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长的主要职责是r第二十条将章程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长办公会议的主要议事规则是:(一)校长办公会议原则上定期召开,遇有重要情况经校长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校长召集并主持。(二)校长办公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学校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11、。议题相关单位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三)校长办公会议议题由校长提出,也可以由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校长综合考虑后确定。(四)校长办公会议应当健全决策咨询机制,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议题相关单位应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五)出席人员应当对校长办公会议议题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六)校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议题时,校长应当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对研究讨论的事项作出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七)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提
12、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的事项,可由校长和分管校领导共同商议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校长办公会议通报。(八)校长办公会议作出的决定,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议,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J第二十一条将章程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但最长不超过两届,每次换届,连任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任期内委员的调整补充由学术委员会负责人提名,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审定。第二十二条将章程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七条,将该条第(二)款修改为:设立各类学术奖项、基金,评选或推荐教学、科研项目及成果奖励进行评定
13、;评定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以及对外推荐国家、省部级优秀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对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教授聘任人选及推荐国内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进行评定J新增一款作为该条第(四)款:负责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由学术委员会审议、评定的其他学术事项J第二十三条将章程第三H条改为第三十二条,将该条第(四)款修改为:加强理事单位与学校的深度合作,加强理事单位与在校学生的交流,促进理事单位与优秀毕业生双向选择J第二十四条将章程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学校依法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坚持民主集中制
14、,促进劳动关系和谐,推动学校科学发展第二十五条将章程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五条,将该条第(四)款修改为: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J第二十六条将章程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学院(部)等基层组织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监督。其中一线教职工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应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J第二十七条将章程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七条,修改为:教职工代表大会届期为五年,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J第二十八条将章程第四十一条
15、改为第四十二条,修改为: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在学校党委领导和团委指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是学校联系广大同学的桥梁和纽带。第二十九条将章程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三条,修改为:学生代表大会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等开展工作,协助学校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开展适合学生健康成长的各种活动,收集和反映学生正当要求,沟通学校与广大学生的联系。第三十条新增一条作为第四十四条:学生委员会是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力机构。学生会是学代会和学委会的执行机构。学生会主席团是学生会的工作领导机构。学委会对学代会负责J第三十一条将章程原第四十三条改为第四十五条,修改为:学生代表大会
16、代表由学校全体学生依法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大会会议一般每一至两年举行一次,其主要任务是:听取和审议学生委员会工作报告,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委员会和学生会主席团;制定及修订学生委员会章程;开展学生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对学校管理和发展提出意财口建议。第三十二条将章程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七条,修改为:学校根据教学、科研的需要以及学校发展的具体要求,可增设、变更、合并或撤销学院倍Br第三十三条将章程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八条,将该条第(三)款修改为:组织织实施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教师双师素质、科研水平和社会服务能力J将该条第(五)款修改为:按学校有关规定和实际教育教学需要设置教研室等基层组织,制定学院(部)内部工作规